【摘要】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有效治理事關農民個體權益和集體經濟利益的保護。建立村黨支部書記擔任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的對接機制、村黨支部領導的外部審計機制和派生訴訟制度,既有助于完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治理結構,也能夠切實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鄉村治理中去。
【關鍵詞】黨組織領導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農村集體產權改革
【中圖分類號】D9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由鄉鎮(街道)原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新時代的表現形式,承擔著落實集體經濟產權的歷史使命。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的當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因缺乏構建科學治理結構而普遍存在“內部人控制”問題,集體產權虛置,農民個體權益和集體經濟利益遭受侵害,亟須治理引導,對此,可以“黨支部+合作社”模式為載體,發展特色產業,帶領村民增收致富。
建立村黨支部書記擔任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的對接機制,有助于完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治理結構
董事會職能的實現要求黨支部書記擔任董事長。董事會負責合作社資產經營管理工作,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長為董事會最高領導人,一般從上級黨委政府制定候選人中選舉產生。董事長及其領導下的董事會,同時對上級政府與股東負責,發揮協調與領導作用。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由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村民組成,社員人數眾多,需要委托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代為從事經營管理工作。這一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些人。前者形成“所有者—經理”的模式,后者形成“所有者—董事會(經理)”的模式。董事會并非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必然產物,卻是當代企業管理所推崇的模式,也是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科學選擇,這是由董事會的制度優勢和功能所決定的。一方面,董事會制度化管理擺脫了傳統管理的隨機、主觀、偏見影響,是理性精神、合理化精神的體現。在制度化管理中,職務是職業,不再是個人身份,所有管理行為都來自于規章、制度的規定,管理權威集中于規章和制度,而不是控制在某些人手中。在規章制度面前每個人都處于同等地位,從而排除了個人偏好或專斷的影響,確保個人與權力的分離。另一方面,董事會具有平衡各利益相關者沖突的功能。董事會通過充分協商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選舉產生董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董事會肩負著制約經理人個體行為專斷和平衡股東利益的職能,這兩項核心職能的實現要求村黨支部書記擔任董事長。一方面,相較于普通群眾,黨支部書記更有能力領導董事會發現、制約經理人的專斷行為。另一方面,黨支部書記往往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能夠得到村民的信賴,由其擔任董事長,能夠更好地協調、平衡董事會中的不同利益訴求。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第19條規定,“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這正是中共中央對村黨支部書記擔任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重要性的確認,同時也是對村黨支部書記提出的新任務。
農村職業經理人的產生和發展強化了黨支部書記擔任董事長的需求。職業經理人制度起源于美國,是指“在一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企業中承擔確保企業財產、投資者權益保值增值責任,全面負責企業經營管理,由企業聘任,自身則以薪金等作為獲得報酬的主要方式的職業化經營管理專家”。近幾年隨著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農村職業經理人漸漸進入人們的視野。從外部引入職業經理人這一做法在實踐中越來越被廣大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所接受和認可。
鄉村振興,離不開外部人才的引進,同時農村職業經理人的引進也為董事會的履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外部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具備生產、管理、銷售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但與農村缺乏鄉土鏈接,道德風險發生機率較高。另一方面,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信任關系,需要由董事會來進行居中溝通。
建立村黨支部領導的外部審計機制,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
在兩權分離為基礎的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的剩余價值索取權屬于投資人,而企業的剩余經營管理權歸屬于經營管理者,兩權的背離易使經營管理者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甘冒道德風險,利用直接掌控的經營管理權和信息不對稱損害投資者利益。美國學者伯利和米恩斯在經典專著《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使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兩權分離下代理沖突的嚴重性:為有效地降低投資者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代理成本,監督機制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完善。對于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來說,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同等重要,二者猶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不可偏廢。在內部構建獨立監事會的同時,外部應當建立有效的審計機制。
在商事組織治理中,審計制度的作用得到了普遍的高度重視。1974年日本制定的《關于股份公司監察的商法的特例法》即要求大型股份公司必須設置具備專業知識的審計員,以彌補普通監事財會知識的不足。美國在2001年安然事件和2002年世界通信會計丑聞事件后出臺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公司必須設立完全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審計委員會。我國農村也存在著由政府牽頭實行的外部審計制度,在村級財務收支與扶貧資金使用的監督方面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但是,當前我國外部審計制度的運行尚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加強。真實、準確、全面、及時地獲得有效信息是外部審計有效發揮監管作用的核心關鍵。現行制度中,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常常受到經營管理者的阻礙,無法有效開展。建立村黨支部領導的外部審計機制,不僅能夠幫助外部專業審計人員獲得真實、準確、全面、及時的信息,還能夠幫助審計人員組織開展對董事會以及普通社員等的問詢,使得外部審計工作能夠落到實處。同時,由黨支部領導外部審計工作,能夠阻止被審計人員對審計人員的公關和腐化,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公正。
建立村黨支部領導的派生訴訟制度,讓農民有了“定心丸”
派生訴訟制度產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指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怠于提起訴訟或者加入訴訟的情況下,由公司股東等特定主體代位公司提起訴訟或者加入訴訟。在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存在與公司相同的境況,一些管理者出于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考慮而損害社員利益。由于相關機制不完善,我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普遍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的現象,社員權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未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也應當為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構建派生訴訟制度。當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利益受到侵害而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怠于或拒絕起訴時,社員等特定主體可以為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利益提起訴訟。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派生訴訟制度的構建應當脫離公司立法的路徑依賴,不僅要賦予合作社社員派生訴訟的權力,也要賦予村黨支部派生訴訟的權力。相較于自主參與市場經濟的公司股東,農民社員自身認知有限,自主維權能力也較弱。相較村黨支部人員而言,其政策理論水平和駕馭農村工作的能力更強,有利于有效保障派生訴訟制度的落實。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探索,本文認為黨支部行使派生訴訟的權力,應該滿足以下條件: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提起或加入訴訟;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社員不提起或加入訴訟;派生訴訟符合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利益;以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名義進行;法院認為申請具有誠意。
(作者為北京語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中國政法大學校級科研創新規劃項目“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中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9ZFG82003)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劉晗潔:《經濟學與管理學雙重視角下深度審視我國的家族企業》,《中國城市經濟》,2010年第5期。
責編/賈娜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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