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核心任務之一,是為市場經濟提供完備的、精確的法律規則。《民法典》全面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資格,賦予市場主體豐富的財產權并予充分保障,確立了完備的市場交易規則。
《民法典》通過一套整全的市場交易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了穩定的行為預期,這種形式理性的法律規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根基所在。正因為此,《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書”,更是一部富民強國之法。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而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目標,凸顯了《民法典》的核心任務之一,即為市場經濟提供完備的、精確的法律規則。
在《民法典》即將頒行之際,檢視它是否完成了這一預期任務,殊有必要。市場經濟的運行至少包括三個要素:市場主體、交易標的和交易規則,我們可以從這三方面分析《民法典》是如何建構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
《民法典》全面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資格
市場主體即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種,它們均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市場交易。《民法典》在現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民事主體制度。
擴充法人的種類,將非法人組織規定為一種民事主體
《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種,它們都可參與市場交易,其中,營利法人是最為活躍的市場主體。營利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制的企業法人,如城市資本和農村土地結合產生的各種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等,所有營利法人都適用基本相同的法律規則。
《民法典》將機關法人作為特別法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這就要求機關法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也應遵守和其他市場主體相同的交易規則,而不享有任何特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得法人資格后,可以成為農村集體土地和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人,參與市場交易,從而改變目前由村民委員會越俎代庖、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現狀;它還應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這可以落實村民的經濟自治權,有效遏制集體資產的流失。
賦予更多主體以參與市場交易的資格,既有助于自然人選擇從事市場競爭的主體方式,也裨益繁榮市場和促進競爭。《民法典》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規定為非法人組織,使其有以自己名義參與市場交易的資格,回應了市場主體多元化的需求。
強化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創設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
平等是包括市場關系在內的所有民事關系的前提,也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民法典》將平等原則作為民法基本原則,旨在強調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市場交易在內的所有民事活動時,其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典》的具體規范中也重申平等原則,如《總則編》明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物權編》要求法律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據此,不同所有制的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市場主體都不享有任何特權。整體上,法律地位平等包括《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沉疴痼疾是對非公有制主體設置各種歧視和障礙,“玻璃門”、“彈簧門”和“旋轉門”層出不窮,《民法典》有關平等的規范要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民營企業平等競爭,真正有效踐行,必將促使平等觀念在我國向縱深拓展,使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齊頭并進,激發民間投資的積極性。在“混改”后,可以設想的一種未來情形是:公有資本和民間資本均為公司股東,兩者互贏互利,平等行權,共同將企業做大做強。
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然而,在真實的市場交易中,不同市場主體的資源稟賦、信息獲取能力等方面各不相同,甚至實力懸殊,此時,片面強調法律平等反而可能適得其反,以平等名義造成嚴重不平等。因此,立法者不得不謹慎平衡兩種平等觀念,在非常有必要時,對交易中具有特殊身份(如未成年人、消費者等)主體,予以特別保護,以呵護交易中的弱者,實現底限的社會公正。《民法典》也有個別體現實質平等的規范,如對未成年人、消費者等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等,但《民法典》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并沒有詳細規定這些特殊保護規范,它們基本是由特別法規定的,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等。
《民法典》賦予市場主體豐富的財產權并予充分保障
市場交易的對象包括商品和服務。《民法典》對服務的調整主要見于《合同編》中的各種合同,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等。商品交易實質上是各種權利的交易,作為“權利法”的《民法典》,對市場經濟最大的貢獻之一即賦予民事主體多種類型的財產權,并予以充分法律保障。
盡可能賦予市場主體盡量豐富的財產權類型
在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權利是物權。《物權編》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物權。所有權包括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權。前者在物的使用價值上設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等,它是發展城市房地產、穩定農村土地改革成果的主要民法工具;后者在物的交換價值上設立,包括抵押權、質權等,對促進融資、達成交易居功至偉。
除了物權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其他幾種重要的財產權:一是知識產權。《民法典》不僅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知識產權,還對其客體采取了“列舉+兜底條款”的規范方式,使其客體變得非常廣泛,包括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二是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盡管《民法典》未明確這類權益的性質,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它們均為能合法交易且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益。這對我國信息產業發展的意義不言而喻。2019年11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通過的《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亦將數據市場作為要素市場。三是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民法典》的確權規則有助于明晰各種財產權的法律地位及其歸屬,以定分止爭、克服“公地悲劇”。
除了確認所有權、股權等財產權之外,為緩解現代社會人與資源尤其是人與土地的緊張關系,克服“反公地悲劇”造成的浪費,《民法典》非常重視物盡其用。
在用益物權領域,《民法典》盡可能擴大或強化財產權的各種權能,進而將其強化為一種獨立的權利,以促進財產權的流通。最典型的這種權利有兩種:
一是土地經營權。《民法典》面臨的迫切任務之一,是將中央有關農村土地權利“三權分置”的頂層設計具體化,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及其相互關系作出法律安排。在《土地承包法》修訂后,《民法典》作為基本法也回應了這一實踐需求。土地經營權可由農村集體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設立:前者可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土地通過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后者可自主決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的權能是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為保障交易安全,鼓勵權利人對土地的投入和改良,流轉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可以進行登記,經登記后,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雖未明確將土地經營權界定為一種物權,但它通過規定其權能的具體內容,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提供了操作依據。可以預見的是,土地經營權將在穩定農村、促進土地的高效使用和發展規模農業、推動農村土地權利流轉、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是居住權。依據《民法典》,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為他人設定居住權,由權利人對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這種新型用益物權設立的目的雖然是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常也是無償設立的,但也并不排斥有償設立,這就為未來商用居住權市場的發展預留了空間。
在擔保物權領域,《民法典》盡可能擴大擔保物權的類型和擔保物的范圍。較為典型的是,它將抵押物的范圍擴大到一切可流通的財產:在列舉了可以進行抵押的財產類型后,還使用了“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表述,彰顯了私法領域“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意味著合法財產均可設立抵押,從而拓展了中小企業和自然人的融資擔保渠道。此外,《民法典》還增設了海域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作為不動產抵押的客體,也有效地擴大了農民的融資擔保途徑。
強化產權保護
市場經濟的核心前提是產權受法律充分保護,產權若無保障,市場經濟將蕩然無存,這也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重要原因。
《民法典》第1條即開宗明義,將“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位于其編纂目的之首,表明我國民事權利的保障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其第3條將私法保障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尤其是對所有市場主體的權利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將更實質性地促進我國的產權保護水平。
《民法典》分則亦包含諸多產權保護規范。如《物權編》將物權界定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其“排他”就意味著可以排除來自任何主體的不法侵害和不當干預。但這并不意味著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國家的合法征收就是最重要的例外。為平衡私人所有與公益使用,《總則編》規定征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且必須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物權編》總則部分重申了這一規定,并具體規定了補償的范圍與標準;分則部分還規定了因征收影響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侵權責任編》有效保障市場交易中的權利,同時兼顧市場主體的行動自由,與現行法相比,它還強化了對權利的保護。如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非常有力地保障了知識產權,也間接鼓勵了知識經濟時代主體在科技領域的投入。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將繼承的范圍擴大為“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也表明了立法者對財富的尊重,將激發市場主體對財富的進取心。
《民法典》確立了完備的市場交易規則
《民法典》各編的內容都與市場交易規則有關,其中最重要的當屬《合同編》。
《民法典》確認了市場交易規則的基本出發點
《民法典》的《總則編》奠定了市場交易規則的基石,這主要見于有關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私法自治原則,在市場經濟中,它又可引申為法人設立自由、所有權自由和契約自由。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市場主體當然享有經營自主權,有權拒絕來自所有其他主體的干預。同時,它還通過公序良俗原則,對市場主體的活動提出了遵守社會底限倫理的法律要求。
在特定情形,《民法典》也對市場交易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一是法律直接規定。如現代社會的發展使公民對電力、電信等的使用成為日常需求甚或一種基本人權,我國也在電力、電信和郵政等領域確立了“普遍服務”原則,《民法典》專門規定,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市場主體,應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又如《民法典》將公司社會責任上升為營利法人社會責任,營利法人在特定情形將承擔超越具體法律義務之外的特定義務。二是在特定個案中,授權法官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調整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實現實質公正。但適用民法基本原則的條件相當嚴格,其實質也是平衡契約自由和契約正義,因而并不會損害交易自由。
《民法典》建構了市場交易的游戲規則
市場交易是通過合同完成的,市場無非合同關系的總和。《合同編》總則和分則提供了巨細無遺的交易規則。
《合同編》總則部分適用于所有種類的合同。它調整合同雙方從談判開始到合同終止期間的全部權利義務關系,個別情形還涉及合同終止后的雙方關系。它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合同債權的保全、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責任等內容。它們為國內市場交易確立了基本規則,而且因為其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也可使得企業“走出去”時對國際規則成竹在胸。值得一提的是,市場交易規則不可能墨守成規,而是因時而異,《合同編》順應時代要求做了規則創新,如規定了信息時代的新興電子締約方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又如,為順應時代對生態保護的強烈需要,《民法典》將生態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合同編》也對合同當事人課以生態保護義務,如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遵循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履行舊物回收的義務。
《合同編》分則部分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除贈與合同外,其他合同均為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合同。其中既包括買賣、借款、承攬、委托、運輸、合伙等傳統合同,也包括融資租賃、保理等新興合同;既包括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力等商品交易合同,也包括建設工程、倉儲、物業服務等提供服務的合同。分則部分的規則是立法者從中立“旁觀者”的角度,以當事人雙方利益均衡為出發點,為當事人設定權利義務關系,以便在合同未約定相關內容或約定不明確時適用的規則。它們既無損契約自由,又為合同糾紛提供了裁判依據。
《物權編》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也為市場交易提供了諸多規則。如鑒于物權具有強大的排他性效力,可能影響其他交易主體,因此物權種類和內容應由法律規定,避免當事人任意設定“物權”來排除他人對物的合法權益;物權通常須經過公示(即不動產經過登記,動產通過占有)才能發生變動;同一不動產或動產上存在多個兼容的物權時,其優劣采取“成立在先,效力優先”規則。《物權編》的規則還有諸多革新之處。如在不動產物權統一登記制度建立后,《物權編》為未來動產物權的統一登記預留了空間,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中的查詢和登記等成本;又如,為促進債權人為企業購買新設備提供融資,移植美國法上的“價金債權擔保優先權”,賦予價款債權人對動產的抵押權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特權。
《民法典》鼓勵交易規則的創新
技術創新和交易創新是市場發展的重要動力,往往也是交易規則變更的契機。《民法典》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本身具有強烈的穩定性,不可能動輒被修改,因此難免跟不上社會的流變。然而,《民法典》并不拒絕交易模式及交易規則的創新,反而鼓勵這些創新。依據《民法典》,民事糾紛的裁判依據首先是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這里的“習慣”包括交易習慣。在實踐中,如果市場主體采用了新交易模式并建立了一套新規則,為整個行業效仿,假以時日,這些規則可成為被社會認可的交易規則,進而成為裁判規則。規則創新也因此得到法律認可。
《民法典》是富民強國之法
與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不同,《民法典》的交易規則來源于市場,與其說它們是國家意志的表達,毋寧說是對市場自發形成的規則記載、總結和提煉。從歷史經驗看,《民法典》只能在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土壤中誕生和成長,它通過確立市場基本規則反過來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可謂“民法興,市場經濟興”。
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一共包括十大指標,其中開辦企業、獲得電力供應、財產登記、獲得信貸、投資者保護、跨境貿易、合同執行、辦理破產等八項均與民法典有關。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大多數規定也與《民法典》的內容有關。《民法典》通過一套整全的市場交易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了穩定的行為預期,這種形式理性的法律規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根基所在。正因為此,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書”,更是一部富民強國之法。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