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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為契機構建數字經濟競爭規則

數字文明、數字經濟時代,新的技術集群的顛覆式創新與發展對整個基于幾百年來的工業經濟的法律體系都有很大挑戰,我國民法典成為數字文明時代的民法典,但對數字文明時代的需求回應仍不足以具體、全面。數字經濟產生了大量新的民事權利主體與客體,數據、個人信息和數字貨幣等網絡虛擬財產催生了新型權利的需求。民法典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出了指引性規定而無實際規范內容,并未對數據權和數據參與分配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共享經濟等模式模糊了所有權的邊界,智能合約等對傳統合同法規則也帶來挑戰。此外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亦深刻影響著經濟活動的組織方式、實現方式,如何作出法律回應亦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但民法典吹響了重構工業經濟法律體系的號角,研究新技術與真問題,必須遵循法律和法學的基本邏輯和要素,需從新的法律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等制度和理論等各個方面開展研究。

構建平臺、數據、算法三元融合的數字經濟法律規制體系

從工業經濟時代的“生產大爆炸”到數字經濟時代的“交易大爆炸”的轉型過程中,數字經濟平臺利用其數據和算法等的綜合能力,在激發數據生產要素潛力的同時,也對基于工業經濟的反壟斷法帶來基礎理論和規制體系的挑戰。

筆者有幸被聘為全國人大財經委電子商務法起草小組成員,研究設計了電子支付相關條款以及第22條和第35條。在民法典中亦采納了電子商務法的許多條款,立法精神和制度設計亦有所體現。例如民法典第512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第1194至1197條規定了網絡侵權等。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啟動反壟斷法修改工作。應基于平臺、數據、算法三元融合的規制原理,以鼓勵創新與隱私保護重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和價值體系;構建市場支配地位和相對優勢地位雙層規制模式;重構相關市場分析框架;將修正后的必要設施原則成文法化;跳出市場支配地位框架規制流量壟斷;以監管科技強化事前事中監管范式、弱化事后處罰機制,構建價格和質量并重、法律和技術共治的反壟斷法體系。

以“共票”理論為基礎構建數據權利保護體系并健全數據權益分配機制

從促進我國數據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應當鼓勵數據,尤其是金融數據的開放和共享,通過關鍵的數字普惠金融平臺,整合動態的個人和企業數據,甚至打破政府部門數據孤島,促進社會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體系建設。

應當盡快建立一套針對數據確權、定價、共享的制度機制,把握基于跨境支付產生的貨幣相關的支付數據與流量數據的價值,開展以數據為核心的“共票”治理體系,以更高維度的視角來應對Libra的挑戰。“共票”,一即“共”,凝聚共識,共籌共智,是能夠真正共享的股票;二即“票”,支付、流通、分配、權益的票證,是股票、糧票、鈔票三票合一。

2020年5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圍繞國家安全和社會治理,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從理論上來說,數據權利是一項復雜的復合型權利束,其法益兼具財產性利益與人格性利益。數據相關的利益主體可以分為個人、企業、其它組織與國家(政府),不同的利益主體對數據權益的享有范疇與屬性又存在差異。數據權利內容會隨著應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形成新的數據權屬,因此事先確定其權利歸屬比較困難。就現狀而言,我國立法尚未明確界定不同數據主體的數據權屬,特別是消費者(用戶)與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企業之間的數據權屬界限。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客觀上具有全部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共性,個人應當依據其數據所有權配置相應處分權和收益權。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只有充分流動、共享、加工處理才能創造價值,而不公正的數據利益分配機制顯然無法充分調動各方主體的積極性,無法最大程度地發揮數據價值。目前數據的權屬規則與利益分配機制正在探索之中,基于對區塊鏈與數據的長期研究提出了共票理論,旨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利益分配機制。

工業文明時代,誕生了公司制與股份制,用于集合社會資金投入生產建設,并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目前人類已進入數字文明時代,以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科技正在深刻變革著傳統經濟業態,塑造著數字經濟。對于新技術特別是區塊鏈技術,要從經濟治理層面充分理解其對生產關系的變革作用,其最大的意義在于調整各生產要素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而基于區塊鏈的共票能夠改變過去由股東壟斷利潤的局面,讓更多的消費者、普通的勞動者等提供數據、參與數據價值創造的有關主體能夠獲得合理的利益分配。因此,應當充分注意到區塊鏈帶來的制度革新前景。應圍繞區塊鏈等自主創新核心技術不斷深化改革,真正釋放區塊鏈的巨大潛能,贏得數字時代的領先契機。“共票”是區塊鏈上集投資者、消費者與管理者三位一體的共享分配機制,同時也能對數據賦權、確權、賦能,作為大眾參與數據流轉活動的對價,可以充分調和個人與企業數據權利的內在沖突,為以數據為核心的數字經濟激發新動能。

目前監管數字經濟業態的痛點在于數據。政府對新科技業態的管理決策建立在與之相關的特定數據的基礎之上,而數字經濟日新月異的創新實踐往往導致相關數據尚未及積累或監管者選取了錯誤的數據作為依據和指標,從而陷入缺乏充足、有效數據的盲目規制或消極規制的困境。“共票”機制結合內嵌的智能合約與區塊鏈,具有不可篡改的記錄功能,可以一比一智能匹配一段數據串,實現數據聚合、匹配與追蹤,自動化分析海量數據。同時結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其他前沿技術,構建數據聚合、大數據處理和解釋、建模分析與預測的有效機制,可以輔助監管者實現技術驅動型治理。

完善數字金融立法與科技驅動型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在移動支付等金融科技、5G等領域已經處于領先。今天,我們有機會在移動支付等金融科技中取得突破,成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

中國經濟增長正處在新舊動能轉換時期,又步入了創新資源全球化階段,在當前疫情防控的緊要關口,利用數字經濟平臺促進經濟下行壓力下金融業發展正逢其時。要利用平臺優勢進一步推動互聯網經濟業態、完善數字普惠金融,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在如何有效地幫助更小規模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商戶問題上,金融科技和數字金融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著數字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數字金融服務不斷普及,也客觀上給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新技術,金融違法犯罪正呈現出產業化、作案目標精準化、場景多樣化等新特征。新冠疫情也給國內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挑戰,雖然現在尚未出現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但是必須對隨時可能爆發的金融危機提高警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是黨的十九大報告對金融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當前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更加重視當前比較突出的風險問題,從創新監管方式、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控制和防范。

一是要完善數字金融立法,創新監管方式。

相較于大型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的規模與商業模式決定了其易受惡劣經濟動蕩的影響,而且會將這種動蕩傳遞至行業內其他企業;此外,金融科技的技術性風險和操作性風險在特定的情形下會由量變急劇升級為質變,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傳統金融監管缺乏技術手段獲取金融科技市場結構和運作的可靠信息,因此對新興金融科技企業監管和約束更加困難。應在傳統金融監管維度之外,加之以科技維度,形成從“雙峰”到“雙維”監管體系,以科技驅動型的監管思路應對新技術發展對金融監管的挑戰。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機構應當盡快建立科技監管機構,采用與金融科技發展相匹配的科技驅動型監管模式,回應金融科技監管的特殊性,同時抓好制度構建和技術進步,補齊監管短板,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是要盡快落實央行數字貨幣DCEP,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

DCEP的發行有助于創新貨幣發行、流通和調控方式,從而降低數字經濟交易成本,提升經濟和金融系統的效率,進而優化金融活動的質量。同時,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也有助于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強化人民幣在全球結算體系中的地位。當前,我國在移動支付領域全球領先,法定數字貨幣與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落地跨境支付場景應用,有助于鞏固我國跨境移動支付優勢地位,進而打破美元霸主地位,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更好地抵御美元主導下的國際金融市場積累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對國內的傳導影響。筆者承擔的商務部重大項目“跨境支付應用及安全策略分析”中的一個重點就是研究區塊鏈應用于跨境支付。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交易系統采取了更多的技術協議代替人工監督和執行,如以智能合約為代表的區塊鏈“協議”能夠便捷地實現清算、資金交割的程序而無須人工干預。基于區塊鏈的跨境支付可以做到接近于“實時清算”,系統是完全自動的。

三是對數字金融創新的監管政策不宜過于嚴厲。

證監會2018年將“制定《股權眾籌試點管理辦法》”納入立法工作計劃,目前已經形成成熟草案,應當以此次疫情為契機,盡快在新證券法框架下出臺股權眾籌管理辦法,開放股權眾籌試點,引導股權眾籌向正規化、系統化、專業化方向發展,更好地服務于中小微企業。各地在整頓P2P網貸平臺時,應當循序漸進,分類整頓。對于極少數具有較強資本實力、滿足監管要求的機構,一方面可以改制為消費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另一方面,在必要時也可以考慮保留一些大型的優質的P2P網貸平臺,保留融資渠道,促進市場活力,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此外可以考慮將ICO、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等合法化并納入常態監管,給疫情中和疫情后處境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創新的融資工具和金融環境。特別是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經具備股權眾籌、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開展的條件。我們應該認識到區塊鏈和金融的融合創新發展是大勢所趨,應盡快改變當前互聯網平臺的數據和發展紅利被美國等國所壟斷所獨享的局面,進行全面突圍。

四是支持數字經濟平臺通過跨境支付業務競爭全球的合法數據資源。

當前爭奪數據已經成為各國競爭的最為核心戰略之一。我們必須考慮到國家的最高利益,爭奪未來可能變為最重要的國家戰略資源,通過構建數字生態體系可以占領數據界的新大陸。除了要完善對國內數據要素市場的建設,同時也應當鼓勵阿里巴巴、騰訊、今日頭條等數字經濟平臺企業推行國際化戰略。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發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潘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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