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學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后
過往的實踐表明,腐敗不僅會削弱國家治理能力,也會侵蝕黨的執政權威。反腐既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也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維護黨的執政權威的要求。因此,推進“三不”制度建設,構建體系化、科學化的長效反腐機制,意義重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據此,推進“三不”制度建設,就要從國家法律和黨章、黨規、黨紀中汲取資源。這里簡要談一下如何從憲法當中汲取資源,主要包括三個要點:
第一,2018年第五次修憲以后,我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本條規定可以作為“三不”制度建設的指導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法治反腐、制度反腐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法治的推進和制度的運行離不開政治動力,在我國這種動力的最重要來源便是黨的領導。
第二,我國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我們過往在實踐中積累的許多制度資源,都可以追溯到本條款。比如,通過觀念引導、案例展示等方式進行事前預防,防微杜漸;通過考核、問責等方式開展事后監督;通過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方式進行過程性監督,等等。未來隨著實踐的推進,還會有更多新的制度設計可以被納入到本條款之下。
第三,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條款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主要依據。它所指向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公民舉報信息的收集機制,充分發動普通民眾監督腐敗的能力;對公民舉報處理結果的反饋機制,提高監察部門的回應性;對領導干部的保護機制,及時澄清不實舉報,防止公民濫用監督權,等等。
以上是個人一些粗淺的思考,很不全面,有不少問題值得進一步討論。比如,無論是憲法還是一般性立法,如何能夠進入主觀層面發揮作用,從而實現“不想腐”的目標?除了憲法,黨章、黨規、黨紀等黨內法規針對黨員干部往往設定了更高的責任標準,這些標準是否可以適用到其他非黨員干部中,也值得考慮。總之,圍繞“三不”制度建設,應當以憲法和黨章為基礎,實現法紀合力、法紀貫通,提煉出高效的預防與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