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作風上促轉變。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的重要講話中指出,“黨的作風是黨的形象,是觀察黨群干群關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③。近年來,對干部作風的問責力度不斷加大,一些在履職盡責方面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等“庸懶散浮拖”問題的干部“下”來了。通過嚴肅問責,可以為干部群眾建立明確的執行標準和行為風向標桿,可以有效增強群眾對黨的了解,獲得群眾的支持,助推工作作風的不斷改善。古人云:“不貴于無過,而貴于能改過。”對于那些因工作作風被問責而“下”的干部,各級黨組織在加強思想引導的基礎上更要強化這些干部的工作作風建設,使其不僅要以正確的心態對待“下”,而且以黨章為明鏡、以紀律為準繩,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洗凈塵埃再出發。為此,要建立健全對“下”來干部工作作風的考核評價機制,促使他們“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吃一塹、長一智”,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并有效作為。
三是能力上重提升。加強對“下”來干部的后續管理,除了思想上積極引導使這些干部逐漸走出“心理陰影”、行動上真誠悔過并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外,更重要的是提升其適應改革發展所需要的各種能力。作為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源動力的干部能力,主要體現在做好群眾工作、社會管理、依法辦事、新媒體運用、輿論引導等方面。為此,各級黨組織對“下”來的干部要通過加強理論學習、強化業務培訓并突出實踐鍛煉來提高干部能力。尤其是對那些因“能力不足”“本領恐慌”而“下”來的干部,更應該“回爐修煉”。各級黨委也應該在做實做細相關管理工作的基礎上,精準施策,讓“下”來的干部通過多崗鍛煉來提升能力,幫助其“滿血回歸”。一方面,組織“下”來的干部集中脫產“回爐鍛造”。通過對“下”來干部的思想理論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政治修養和理論素養、加快知識更新、強化業務能力,讓他們深刻意識到擔當作為不僅不能以突破“底線”、觸碰“紅線”為代價,而且要有相應的知識和能力儲備。另一方面,加強實踐鍛煉。將“下”來的干部有意識地安排到相關崗位進行錘煉,既給他們一個“自我糾錯”的平臺又能促使他們在實踐中提升工作能力。
明確再度任用提拔“下”來干部的標準并健全相關機制
對那些因“非原則性錯誤”且未給黨、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后果而“下”來的干部,只要他們能真誠悔過并痛改前非,獲得再度任用既無可厚非又完全符合相關規定。對于“下”來的干部如何重新啟用,黨紀、政紀和問責規定都有要求,如“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等。但是,由于標準不甚明確、相關操作機制不健全,難免會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一方面,一些地方黨委顧慮甚多,認為重新啟用“下”來的干部“麻煩多、風險大”,對再度任用“下”來的干部存在著“畏難心態”;另一方面,有些“下”來的干部被再度任用提拔顯得過于“快速”而“低調”,從而難免引發輿論質疑,讓公眾覺得當初的“下”就是走過場。因此,要做好再度任用提拔“下”來干部這項工作,必須明確標準并健全相關運行機制。
第一,應明確標準。首先,要明確“下”來干部可以重新任用提拔的標準。從因何而“下”而言,那些因黨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先行先試、執行集體研究決定事項、在處置歷史遺留問題中出現失誤和過失但能主動擔責攬過而“下”的干部,以及那些非因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令禁止,未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能有效挽回影響而“下”的干部,可以被重新任用提拔。而從“下”來后的表現來看,那些因“非原則性錯誤”且未被黨和國家造成嚴重損失和后果而“下”的干部,如果“下”來后“真心悔過”且能“迎頭趕上”,在影響期滿且經考察合格,符合“政治素質過硬、積極擔當作為、斗爭本領較強、工作成績突出、干部群眾普遍認可”等條件的可以重新任用提拔。
其次,要明確“下”來干部不予重新任用提拔的標準。從因何而“下”而言,那些因思想倦怠導致共產主義信念發生動搖,因與民爭利導致公眾利益受損而引發群眾普遍不滿,因庸政懶政、推卸責任、政治上有問題、經濟上貪污腐化、道德敗壞等情節惡劣而受黨紀國法處分的,一般不得“再度任用”。從“下”來后而言,如果“下”來后的干部在警鐘敲響后仍不思悔改、不知悔改,不接受黨組織的思想引導和管理,甚至屢錯屢犯,也不得再度任用。
最后,“下”來干部重新任用提拔的標準要從嚴。雖然有條件再度任用“下”來的干部符合黨管干部中“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理念,但畢竟“下”來的干部“有錯在先”政治聲譽已經受損,其行為已經對黨、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后果,其再度任用乃至提拔往往是比較敏感的議題,往往容易引發輿論和公眾關注。因此,與常態化干部任用管理相比,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再度任用提拔“下”來的干部必須慎之又慎、從嚴管理。只有那些反思深刻、整改到位、成績突出、群眾公認的“下”來干部才符合再度任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應該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首先,隨著我國責任政治的日益完善,“下”來干部再度任用提拔的程序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下”來干部的重新啟用提名、考察、討論、決定等都必須有明確的程序規范,并加強源頭治理,對用人失察、失職者要追究其責任,不僅要嚴厲約束“下”來后再度被任用提拔的干部,更要嚴格約束再度任用“下”來者的干部。只有那些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而只是“非原則性錯誤”且對黨、國家和社會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而“下”的干部,在真心悔過并迎頭趕上后才能被納入再度任用的范圍。因此,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再度任用“下”來干部的程序必須合法。
其次,再度任用提拔“下”來的干部是新時期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容錯機制的具體體現,也歷來是公共輿論高度關注的焦點。因此,再度任用提拔“下”來干部的整個過程和重要環節皆應公之于眾,“下”來干部再度任用提拔的理由、過程、結果甚至“下”來干部的再度任用提拔提名推薦人等信息均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而且要比一般干部任免公示的時間更長,公示范圍也要比一般干部任免公示更廣,原則上應與其被“下”行為影響的范圍一致。實行“下”來干部再度任用透明化管理,就是要讓廣大民眾來評判并監督“下”來干部的重新啟用,有利于“下”來的干部“滿血復活”后能“依法依規”復出,讓人民群眾放心。
再次,公共輿論之所以質疑一些頻頻“被復出”的干部,主要是因為在這些曾經因“錯”而“下”的干部再度任用提拔過程中缺乏應有的公眾參與,基本知情權、參與權付之闕如。因此,在“下”來干部的再度啟用中必須引入公眾的有序參與。對于擬再度任用提拔的職位需要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的,應依照法定程序啟動人大對“下”來干部重新啟用的質詢,必要時展開問責以及組織對其因何被再度啟用事宜的特別調查。非經人大或其常委會選任的“下”來干部重新啟用亦應當組織專門的聽證會,參加聽證的公眾代表必須有因“下”來干部的過失或失職行為受到損害或影響的特定群眾,并通過公眾投票形式作出聽證會結論。
最后,用好“下”來的干部,必須加強跨部門協同。應加強跨部門信息協同,紀檢監察部門要與組織部門協同,及時共享“下”來干部的認錯態度、工作作風轉變、工作業績以及周圍干部群眾的評價等信息。同時,應加強協同管理,在重新任用提拔“下”來干部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同管理,深入了解“下”來干部在影響期內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成績等情況,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下”來干部的再度任用情況。此外,應強化協同監督,“下”來干部被重新任用提拔后,紀檢監察機關應督促地方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加強跟蹤考察,引入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
【注釋】
①《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5月7日。
②《習近平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新華網,2020年1月13日。
③《習近平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6年7月2日。
責編/韓拓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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