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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權的法律依據及執法實踐解讀

【摘要】安寧權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已經逐漸有所體現,現階段我國依法保障公民安寧權還存在短板,保護公民安全權的法律體系亟待建立,司法實踐成效有待提升。對此,應明確公民安寧權法律地位,厘清安寧權維權邊界,健全公民維權參與機制,建立有效的監督反饋機制,加大安寧權法制研究力度,切實保障公民安寧權。

【關鍵詞】安寧權 法律依據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據統計,我國超9成網民受不良信息干擾,手機時常會收到不明信息,網頁彈窗、網絡游戲插件、與其他下載內容捆綁數量較多,許多信息、插件根本無法刪除干凈,嚴重影響人們的上網體驗。網絡安寧權侵權僅僅是日常生活中公民安寧權被侵擾的一個縮影。為整肅互聯網環境,營建穩定、和諧、健康的網絡氛圍,進而保障公民享有更加安寧的日常生活,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典審議分編草案時,完善了“人格權”隱私的定義,將“生活安寧權”歸入其中,其主要是指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私密活動、私密空間、私密信息及私人生活的安寧權?;诖耍轿霭矊帣喾梢罁八痉▽嵺`的路徑就顯得尤為重要。

作為公民的合法權利,須廓清安寧權的內涵

安寧權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公民安寧權主要是指維護公民寧靜生活、穩定生活秩序狀態的合法權利,其囊括兩層意思:一是個體工作、學習、生活安寧不被侵擾,保障生活空間安寧;二是心理健康、身體健康狀態不被侵害,無焦躁、壓抑、不安等負面情緒。因此,安寧權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活不被外界騷擾、干擾、打擾的權利,及不受他人精神侵擾的權利。安寧權具有普適性、發展性等特征,任何公民均有享受安寧權權利。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環境下公民享有安寧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明確安寧權與相鄰權、環境權的相互關系。環境權益需歸入公共利益范疇,在區域內公共環境遭受損害時公民可依法享有環境權。在這個意義上,安寧權與環境權是有所區別的:首先,二者主體關系并不對稱,后者被侵權人和侵權人的角色可以相互轉換。其次,二者危害影響不同,在科技發展、工業社會建設進程中環境侵權現象日益增多,危害影響范圍廣、持續周期長、結果較為嚴重,不可量物侵害相對日?;?,主要源于行為者意識缺乏、行為不妥、方法不當;與環境權不同,安寧權屬于人格權益,歸入私權范疇,安寧權主要保護公民私人生活安寧。最后,二者關注客體各異,現行法律規定針對環境權和安寧權的侵權行為判定方式不同,環境污染標準是認定是否侵權的必要指標,侵害公民安寧權判定則無需特定指標予以加持。在侵權補償方面,公民安寧權侵權方需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支付精神撫慰金。而相鄰權是所有權的延展或限制,依法歸入物權范疇,恰恰就是以物質性補償為主,具體表現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消除危險等。因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的概念,相鄰權通過厘清安寧權法律邊界為安寧權的有效運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安寧權在國外由來已久,在國內也開始得到普遍重視

西方國家早已建立安寧權相關法律。16世紀60年代歐洲出現最早一樁與噪聲有關的案件,主要源于租房一方利用空間教學,對鄰居生活帶來影響。然而,當時法律規定學??梢蚤_辦在任何地方,最終不能忍受噪音侵擾的鄰居選擇搬離住所。早期歐洲流行分區設禁房產租約,針對噪音活動時間加以明確,為保障居民安寧權創造便利條件。但是,受社會歷史條件的影響,安寧權多為歐洲貴族專享。隨著民主意識的逐步增強和維權意識的逐漸提升,普通公眾的安寧權才得到了保障。據統計,2011年因交通噪聲西歐居民約有100萬人失去健康,患有耳鳴、睡眠障礙、心血管等疾病,同樣在其他發達國家也存在該現象。為此,美國、日本、德國針對環境噪聲污染立法,如《噪音基本法》《歐洲噪聲指令》等,為維護公民安寧權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安寧權法律正在不斷發展完善。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針對國家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加以規定,因環境污染侵害他人健康權益需承擔法律責任,使公民能夠享有安寧權;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破壞生態、污染環境侵害公民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訴訟,同時要求不得通過司法訴訟謀取利益,并明確了行為人或組織機構法律責任;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需依照本法針對侵害公民權益法律責任加以明確,囊括名譽權、健康權、生命權等人身財產權,繼而將安寧權納入健康權中加以維護;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安寧權的維護可根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是公民合法權利;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民安寧權可從噪聲污染防治角度出發維權,針對噪聲污染對組織或個人根據該法律法規加以懲處;第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間接保障了公民安寧權,其目的是改善生活環境,避免環境噪聲超標,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發展。

安寧權法律保障短板明顯,應精準施策予以補齊

通過對安寧權法律依據進行分析可知,我國從侵權、民事訴訟、權利維護等角度出發致力于保障公民安寧權,營建穩定、寧靜、和諧生活、生產氛圍。然而,安寧權的保護存在明顯短板,同時保護力度有待加強,制約了安寧權司法實踐成效的提升。對此,應針對我國安寧權立法保護問題進行分析,探析安寧權司法體系建設的實踐路徑。

現階段,我國依法保障公民安寧權還存在短板。第一,安寧權邊界不清晰。安寧權在噪聲環境污染及權利保障的相關法律中并未加以明確,有關法律法規將污染視為重要指標并加以判斷,規定公民依法承擔保護環境、減少噪音的義務,并未明確自身所享有的權利,這不利于與環境相關的公民安寧權的保障。第二,公民參與機制不健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互聯網環境與公民生活生產關系日趨緊密。但是,公眾在網絡空間的安寧權自我保護意識亟需提升。同時,網絡空間的安寧權自我保護機制發展的相對滯后,降低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成效。第三,法律責任不明確,違法成本過低。通過對涉及公民安寧權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可知,僅有少數法律明確提及安寧權,多數情況下該權益與健康權等生命財產權利關聯在一起,法律責任不明確,加之侵權成本較少,無法有效維護公民安寧權。

安寧權司法實踐對策。第一,明確公民安寧權法律地位。在虛擬空間、現實空間為公民生活開辟安靜、穩定、健康領域,確保公民享有舒適生活、健康生活、安靜生活權利,通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公民安寧權法律地位,提高法律實踐質量。第二,厘清安寧權維權邊界。在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完善的過程中,需秉持以人為本立法原則,關注公民在法律體系發展進程中的合法權益,根據現實及不同地區公民安寧權維護特殊需求設定評定標準,從新時代人們學習、生活、工作、生產等正常行為角度出發予以調整,使執法實踐有據可依。第三,健全公民維權參與機制。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法治宣傳教育互動體系,確保民眾了解安寧權,能夠依法享有安寧權,在虛擬空間、現實空間尋求安穩平靜生活領域,通過社區宣傳、公共教育等途徑增強公民維權自主性。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監督反饋機制,了解公民需求,根據維權實況展開有效司法實踐活動,同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提高法治質量奠定基礎。第四,加大安寧權法制研究力度。參考西方國家安寧權立法司法經驗,在研究國外成果前提下根據我國國情創新進取,探索優化安寧權法律保障體系建設的實踐路徑,助推我國法律體系與國際社會接軌,從而提高安寧權司法實踐的有效性。

(作者為山東交通學院交通法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司法部2019年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類案裁判的認定標準與操作方法研究”(項目編號:19SFB3001)的階段性成果】

責編/韓拓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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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于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