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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民眾“寧靜權”須多方合力

核心提示: 隨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眾的“寧靜權”意識越來越強,對“寧靜權”的需求越來越高。然而,由于國內保障民眾“寧靜權”的相關法律存在責任劃分不清、處罰標準模糊、執法保障手段不足等問題,一些民眾的“寧靜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為此,可以從控制噪聲污染源、加快立法保障、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維權意識方面著手,合力守護民眾“寧靜權”。

【摘要】隨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眾的“寧靜權”意識越來越強,對“寧靜權”的需求越來越高。然而,由于國內保障民眾“寧靜權”的相關法律存在責任劃分不清、處罰標準模糊、執法保障手段不足等問題,一些民眾的“寧靜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為此,可以從控制噪聲污染源、加快立法保障、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維權意識方面著手,合力守護民眾“寧靜權”。

【關鍵詞】寧靜權 立法監管 噪聲污染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2019年12月底,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隱私定義,將包括居民“寧靜權”在內的生活安寧權納入隱私權。隨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眾的“寧靜權”意識越來越強,對“寧靜權”的需求也越來越高。近日,生態環境部公開了2019年全國“12369環保舉報聯網管理平臺”數據。數據顯示,在各類舉報中,大氣污染占比50.8%,噪聲污染占比38.1%,水污染占比13.9%,噪聲污染僅次于大氣污染排在第二位。然而,由于國內保障民眾“寧靜權”的相關法律存在責任劃分不清、處罰標準模糊、執法保障手段不足等問題,加之部分居民遇到噪音糾紛問題時選擇“以噪制噪”或者“息事寧人”,一些民眾的“寧靜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為此,須多方合力守護民眾的“寧靜權”。具體而言,可以從控制污染源、加快立法保障、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維權意識等方面著手。

控制噪聲污染源,從源頭保障民眾“寧靜權”

政府應通過控制侵害民眾“寧靜權”污染源的輸出,確保各功能區環境質量基本符合國家標準,逐步提高公眾滿意度、減少投訴數量,為人民群眾營造和諧安寧的居住環境。

首先,地方政府要針對噪聲敏感目標,遵循“鬧靜分隔”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各個功能分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切斷污染源的傳播途徑,保障民眾“寧靜權”。

其次,地方政府要嚴格控制工業噪聲、建筑噪聲、交通噪聲等污染源,嚴格審查工業企業的環保手續,將防治噪聲污染納入環境影響評價中。對于不符合環保要求、居民反映強烈的工業企業進行停產處理;對于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進行改善或整治,淘汰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最后,地方政府要根據每個區域民眾對寧靜的不同訴求,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進行防治。例如,對現有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進行綜合整治,特別要對居民投訴舉報較多的娛樂場所進行重點整治。此外,對于居民社區的噪聲擾民現象,物業要重點、從嚴控制,可以制定社區安靜公約,加強擾民噪聲防治的指導和監管。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遏制噪聲污染源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生巨大變化,民眾的“寧靜需求”日益增長,但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滿足不了人民對安靜的生活工作環境的訴求。相關法律法規配套不完善、手續復雜、訴訟時間長、舉證困難等,導致很多人對于侵害其“寧靜權”的行為視若無睹或忍氣吞聲。為了適應環境噪聲管理新形勢、新要求,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及時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封堵法律層面的漏洞。

立法部門應充分調研,考察民意,收集匯總民眾的“寧靜需求”以及需要解決的噪聲污染問題,進一步明確防治責任主體的范圍和義務,理順防治管理體制;應設計更高效的投訴舉報處置體系,強化執法保障措施,賦予監管部門更豐富、更有力、更規范的干預追責權力;應通過修繕法律增強全社會聲音排放自律意識和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只有法律的隔音功能增強了,民眾的“寧靜權”才能得到更多保障。

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民眾的“寧靜需求”,修繕、制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規、行政規章、標準體系,出臺交通噪聲污染、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等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或實施條例、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技術規范以及城市環境監測評價方法。

地方政府應對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進行細分,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應將民眾對環保工作的評價納入客觀評估工作中,鼓勵民眾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法律法規正確有效實施。

加大監管力度,從制度層面保障民眾“寧靜權”

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把保障民眾“寧靜權”作為地區人居環境改善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落實;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地方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做好溝通協調工作,確保“寧靜行動”穩步推進。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應定期召開“寧靜權”維護與保障工作的聯席會議,分析目前保障民眾“寧靜權”存在的問題,基于實際環境狀況和民眾“寧靜權”的訴求考量,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同時,在整合現有執法資源的基礎上建立資源共享機制,開展“寧靜權”主體維權聯合行動,支持“寧靜權”受侵害主體維權。

建立投訴受理、移送和限期內解決噪聲污染的相關制度。環境保護部環境投訴受理中心應履行好部門職責,對各類噪聲污染投訴進行分類: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環保舉報投訴,迅速轉發給市環境監理總隊或責任區環保部門,由他們處理對應的電子郵件、傳真,并根據審批機關和申請地區為其提供相關電話和申訴表格;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環保舉報投訴電話,轉交給與舉報投訴內容相對應的受理機關處理,并及時回復投訴者或者舉報者。由地方政府辦公廳、督察小組和環保局組成聯合督察組,定期對“寧靜權”保障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督察,了解、解決民眾反饋的問題。

創建和完善公眾參與和監督制度。地方政府環保小組應當建立由人民群眾、政協委員、環保專家等責任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體系,定期收集居民對保障“寧靜權”工作的反饋意見,及時公布政府“降噪”措施的落實情況。同時,通過地區主要新聞媒體和新媒體平臺,對保障“寧靜權”行動進行宣傳,跟蹤報道噪聲污染防治的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提供權益保障熱線,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積極參與“寧靜權”的監督。

提升居民自主維權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當前,我國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水平還有待提高,一些人對“寧靜權”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清楚,以至于不能及時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犯;或者即使意識到自己受到了侵犯,也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提高民眾對“寧靜權”的學習意識和維護意識,已經成為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任務和關鍵。

為此,各級政府應通過新聞媒體平臺向民眾宣傳“寧靜權”的重要性和意義,讓民眾了解和學習侵犯“寧靜權”權益的典型案例,增加民眾對保護“寧靜權”方式的認知,以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普通民眾應主動學習與“寧靜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自己的日常行為,積極參與“寧靜權”維護等一系列活動,既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對他人的“寧靜權”造成侵害,進一步增強“寧靜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綜上所述,為了守護民眾的“寧靜權”、營造舒適良好的生活環境,須多方面同心協力:控制噪聲污染源的輸出;加強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加大監管力度,實現制度保障;提高民眾維權意識,創造更加和諧的居住環境。

(作者為華南農業大學黨委宣傳部講師)

【注:本文系廣州市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十三五”規劃2019年度課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意識形態工作重要論述與廣州守好意識形態安全‘南大門’研究”(項目編號:2019GZYB35)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李英鋒:《呵護民眾“寧靜權”需法律長出牙齒》,《長春日報》,2020年5月15日。

②李智卓:《環境噪聲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探析》,《法學論壇》,2019年第5期。

責編/刁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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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