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隨著物聯網、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的迅速發展,數據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表現出的影響越來越明顯,成為獨立的生產要素,影響著區域經濟的發展。數據被當作是可以參與分配的生產要素之一,且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已經不亞于傳統生產要素。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相對應的是,數據的歸屬與收益分配的確權逐漸受到重視。
關鍵詞:數據 生產要素 分配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數據成為獨立生產要素
如果事物能夠為最終用戶提供包含(使用或交換)價值的有益事物,則稱其在經濟上具有生產價值。生產要素是生產價值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原材料、能源、員工服務,以及建筑物等都可以被稱為生產要素。
在傳統的生產分配中,人們最初只認識到勞動力、資本與土地資源的作用。英國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馬歇爾在1890年出版的《經濟學原理》一書,增加了一種生產要素即企業家才能,將“生產的三要素”發展為“生產的四要素”。1956年,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默頓·索洛發現了一個相當有影響力的生產要素,即技術水平。 此外,美國經濟學家西奧多·舒爾茨在1960年提出了另一個影響生產的重要因素,即“人力資本”。在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過程中,生產要素被賦予了越來越豐富的內涵,知識、技術、管理、信息等新形式的生產要素逐漸被納入到生產過程,在國民經濟生產中展現出了重要影響。生產要素的結構方式也隨之產生改變,而生產力水平越高,這些要素發揮的影響力也越明顯。
數字技術的發展影響了當前的經濟活動,使信息的訪問、處理和存儲更加便捷,催生了數字經濟產業的發展。事實上,數字經濟不僅僅是一種新興的產業,還可以看作是與農業經濟時代、工業經濟時代相對應的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和階段。正如在農業經濟時代和工業經濟時代中,勞動力、資本、土地和技術是主要的生產要素;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日益成為核心生產要素。在萬物互聯的時代,海量數據匯聚到一起,逐漸成為互聯網新經濟形式下的驅動力。以大數據為基礎,全球數以千萬計的網絡平臺、商業形態實現了精準營銷和智能進化,從而催生了商業的智能化發展。毋庸置疑,在商業智能化時代,數據的影響力將不低于甚至超過土地、勞動力和資本等生產要素,成為一種不容忽視的生產要素。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作為互聯網技術的輸出結果,數據逐漸從技術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的生產要素。例如攝像頭、服務器、硬盤等的使用,體現的是技術硬件,然而這些硬件上所產生的畫面、文字、儲存的信息等,具有獨立的來源、作用和價值,能夠作為獨立的生產要素。所以,有必要確立數據作為獨立生產要素的地位,使其具有參與分配的權力。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這是中央首次將數據增列為生產要素,確定其可作為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數據成為生產要素的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表述:
一是數據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已經不亞于傳統生產要素。把數據納入生產要素,實際上反映了數字經濟已然逐漸成為國家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支撐產業。根據《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19》,中國數字經濟的總體規模在2018年達到了31.3萬億元,占GDP比重達34.8%,中國數字經濟總規模位居全球第二?;ヂ摼W、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正逐漸滲透、融入到實體經濟中,數字經濟已經日益成長為促進各地區經濟增長的核心引擎。
二是數據已然融入價值創造過程。近年來,很多傳統產業大數據融入到自身的生產服務中,采用專業技術對數據進行挖掘和解析之后,創造了非常大的再生價值。數據對各個行業的逐漸滲透,重塑了傳統產業的發展格局,有利于各個行業的產業升級與業態創新。此外,數據資源本身正在成為要素市場上的重要標的,并不斷演化延伸出完整的產業鏈條。
三是數據不能被傳統生產要素所簡要概括。以往的生產要素主要包含了勞動、資本、土地和企業家才能四個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逐步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斷完善,技術、信息日漸成為獨立的生產要素進入到生產過程。顯然,數據未被納入勞動、資本、土地、企業家才能以及信息等生產要素的分類。技術雖然可以表示數據的前沿發展,如互聯網、物聯網等的發展,但其并不能代表數據的基礎資源。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在某種層面上可以看作技術參與分配在邏輯上與發展趨勢上的一種延伸。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與傳統生產要素存在一些差異,具有以下特征。非競爭性:同一數據可以在不減少現有數量的情況下被任何人使用;非排他性:不可能排除希望使用它的人,或者一個人使用的數據量不會減少其他人可以使用的量;易攜帶性:它可以以一定的價格立即傳送給一個或多個人,無論他們身在何處;可以以越來越小的形式使用各種方式(如個人記憶,不同設備或電子方式等)存儲;無形的:不能觸碰,但是我們可以對它進行操作;異質的:含量不均一,并且生產的地方各不相同。
數據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市場經濟制度下的一種分配方式,這是因為要素所有者應得的回報是由要素的市場價格決定的,而各種生產要素的價格又是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所確定的,從而人們的收入分配由要素報酬來體現(陸寧、周為民,2002)。我國當前的所有制結構決定了“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然而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階段,土地、資本、管理、技術等各種各樣的生產要素仍然歸屬于不同的持有者,離實現“所有生產資料為全社會所共有”這一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因而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按勞分配,因此,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應運而生。在使用土地、資本、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之后,通過給予要素所有者相應回報來實現價值的分配,這些要素與勞動力是一致的,都體現了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涵。
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理論依據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闡釋:一是根據生產要素對價值的貢獻。伴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人類社會的逐漸發展,新的生產要素不斷涌現,經濟發展狀況愈發復雜,因而有必要根據時代的變遷,拓展勞動的外延,從而確定資本、技術、土地等非勞動生產要素可以獲得收益并參與分配;二是根據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只要生產要素還分屬于不同的擁有者,就存在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問題。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發揮了效用、產生了價值,隨之就會產生生產價值的分配,這是生產關系在分配領域的表現,是所有者收益權的實現。生產要素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從而不能夠被免費轉讓,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生產要素的擁有者在讓渡生產要素之后應該獲得的回報;三是根據對使用價值的貢獻。由于最終需要被分配的是社會物質財富,從而分配的根據應該是在創造這些物質財富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影響的各種生產要素,并按其投入的比例和貢獻分配(何佳曉等,2008)。
在技術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基礎上,并存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支持基于貢獻的分配,包括基于貢獻的使用價值創造的分配制度、基于貢獻的剩余價值創造的分配制度以及基于貢獻率的分配制度。另一個觀點主張基于所有權的分配,即擁有或控制生產資料的人有權通過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或占有權獲得利益。其中,數據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依據主要來自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數據要素所有權關系在經濟上的體現,也就是說首先要確定數據的歸屬權,數據的歸屬者可以參與分配;二是遵循市場經濟的資源優化配置路徑,在數據生產要素分配過程中進一步優化配置資源。數據生產要素的分配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數據的歸屬問題。數據的主體或是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數據所有人,即目前各種信息平臺所搜集的用戶信息的所有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二是數據收集者,包括數據的整理人、處理人,例如各種網絡平臺、中間商、服務商和運營商等;三是數據開發者,他們通過經營自身提供的業務來收集數據信息,然后對數據進行開發利用。在數據進入市場運營之后,還可能催生出專業的數據投資者和開發者;四是數據利用者,挖掘數據本身或背后存在的意義,創造經濟價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政府等主體在不同的情景下均可以轉換為用戶或是利用者。
事實上,對數據歸屬的確定首先應當區分包含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原始數據和處理加工產生數據產品后的衍生數據。原始數據是指用戶在使用網絡平臺時,同意平臺提供的服務協議,從而將相關的個人信息讓渡,網絡平臺按照用戶勾選的服務協議獲取用戶個人信息。對于這些原始數據,由于網絡平臺只是進行了初步的數字化記錄,雖然網絡運營者也供應了相應的平臺服務,但是因為原始數據本身包含了用戶個人信息的本質,以及網絡用戶仍然可以控制原始數據,網絡用戶依然對原始數據擁有所有權,網絡運營者根據服務合同僅僅獲得了原始數據的使用權。衍生數據則來源于原始數據,是網絡運營者通過脫敏化處理與再加工,產生的相關數據產品。在這一產品產出過程中,網絡運營者投入了大量的技術、勞動和資本,使得處理后產出的數據產品擁有了較大的經濟價值,能夠投入到市場并產生經濟效益,因此,應當賦予網絡運營者相應數據財產權益。
其次,數據的貢獻問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進而實現按要素分配。
最后,怎樣分配數據產生的收益。傳統的財富權益體系并不適用于數據。由于數據的非排他性,數據權益的分配需要維護幾個方面的權益:第一是數據運用權。數據從原始狀態轉變為有價值的衍生產品,需要投入資源,這其中不但包含了勞動投入,還包括資本投入。只有當這些投入得到相應的報酬時,才會有人不斷投入到數據的收集、處理和加工等工作中,從而將數據轉化成為產品或者服務。第二是數據來源方的權益。個人信息的收集和采用必須要尊重個人權益,從而確保個人對信息的可干預性(如修正、刪改等),其他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數據還有必要征得其數據實際擁有人的同意,尊重和維護來源方的權益。第三是數據的分享和進一步挖掘。數據自身具有一定的公開性,任何主體對數據及數據產品都不具備絕對的支配權,因而數據和數據產品具有可分享的特征,且具有深入挖掘的潛在價值。
數據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相關建議
隨著互聯網、計算機、云計算等技術的迅速發展,數據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表現出的影響越來越明顯。數據不僅可以提升生產效率,實際上在很多情景中數據本身就是生產力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很多新興產業的發展基石。所以,將數據當作是一個可以參與分配的生產要素,不僅順應了經濟發展的總體態勢,同時也是一種較為重要的理論創新。將數據歸入到可以參與分配的生產要素中,不但有利于展現數據的價值、促進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以及催生新興產業的發展,而且有利于數據產權的明確,為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提供依據。根據數據本身的特性和現有的發展狀況,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注重數據的共享與開放。大數據時代注重的并不是數據的量“大”,更需要強調的是數據的“活”,即判斷一個數據是否具有價值,最主要的標準是這個數據能否被活用。顯然,讓數據產生最大化價值,開放與共享是最佳的途徑。數據的價值不會隨著任何人的正常使用而被消耗,反而會在不斷挖掘的過程中被進一步補充完善,產生新的內涵或者價值。“活”數據的形成和應用通常與云計算的發展密切相關,在云計算的基礎上,海量的數據才能及時準確地匹配到各種場景,從而進行商業應用。
第二,注重數據來源方權益的維護。當數據來源于基礎性的個人信息時,要充分地、無條件地尊重國家法律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維護數據有關方的利益。有一些數據雖然不涉及個人信息,但涉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仍然需要進行維護。確保個人隱私信息的安全性,掌握數據合理利用的“度”,即去除包含在隱私權保護范圍內的個人敏感信息,促進數據的開放與分享,愈發深入地發掘其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
第三,選擇適宜的數據賦權模式。個人信息中具有可識別性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數據,其所有權是歸屬于個人的。如果個人信息經過了匿名化隱私脫敏處理,就可以形成數據及相關數據產品,此時數據及其產品更多的是歸屬于處理企業。數據的賦權應當充分考慮是否為數據形成投入了資源、技術等。明確原始數據的所有權屬于用戶本人,網絡運營者對衍生數據,即相關的數據產品享有財產權益,這一確權不但能有效均衡網絡運營者與網絡用戶各自的權益,同時能夠激勵網絡企業不斷實現技術創新和產能創造,從而推動社會總體效益的增加。
第四,更加注重數據的挖掘。與傳統的生產要素不同,數據具有潛在價值。數據的價值會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對數據開發的愈發深入而逐漸增加。一些以往認為沒有價值的數據,通過當前的技術可以挖掘出有價值的產品,實現價值的提升。此外,數據的挖掘使用可以讓多個主體參與,根據各自的需求與技能儲備開發出各種不同的產品,從而使數據價值多樣化。
【本文作者為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城市與區域經濟研究所所長;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生胡小麗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
[2]陸寧、周為民:《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
責編:臧雪文 / 蔡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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