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區塊鏈金融的發展存在著一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金融監管主體界定困難,金融監管對象多元化以及對金融違法行為監管還有待加強。為此,對區塊鏈金融的法律監管可從構建法律風險智能監管平臺、多元業務法律監管體系以及建立金融風險“冷靜”法律監管制度入手。
【關鍵詞】區塊鏈金融 法律風險 監管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區塊鏈金融是互聯網技術與社會經濟融合的必然結果,2019年10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我們要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確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由此可見,區塊鏈技術很可能將成為未來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心之一,圍繞區塊鏈金融的社會經濟體制改革也可能將逐步開展,其中就包括對區塊鏈金融的法律風險研究與監管機制的完善。
區塊鏈的技術優勢對傳統金融市場中的資本流通與監管模式等產生了積極影響
區塊鏈金融是通過共建數據庫的方式,以某一信任機制為基礎,進而不依托于第三方而開展的網絡經濟活動,以實現資產轉移過程中成本的有效控制。相比較傳統互聯網金融,區塊鏈金融提供了更加安全的交易環境,我國區塊鏈金融的正式落地對全球區塊鏈金融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地區實現資產數字化流通、交易等模式的轉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也預示著未來世界金融生態結構調整的方向。區塊鏈技術的大規模應用主要集中在金融領域,基于區塊鏈的技術優勢,其對傳統金融市場中的資本流通與監管模式等產生了積極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有效控制資本運營成本。區塊鏈技術依托互聯網的開放性、即時性等特點,能夠大大簡化傳統金融機構運營管理流程,減少金融機構運營對人力資源的過度依賴,提高資本運營效率。而且在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區塊鏈金融所提供的支付模式能夠保證資本的高效流通,解決傳統跨境支付難、審批流程復雜、到賬周期長等問題,同時也避免了因第三方介入、匯率波動帶來的資本損失等問題。
金融活動更加透明。透明是指金融活動中所涉及到可共享信息的透明,區塊鏈金融利用獨有的信息加密技術對資本流通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添加“時間戳”標記,以保證交易信息的真實、有效,也為金融活動的多邊共享提供了技術保障。
資本的全周期監控。區塊鏈金融的透明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傳統金融活動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金融監管機構對區塊鏈金融中的資本流動進行全周期監控,并通過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技術對資本流動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預警,以保證資本安全。同時,區塊鏈金融摒棄了傳統互聯網金融的中心化特征,利用區塊鏈中的多節點設計,將對應節點中的數據分別進行加密存儲,由于各節點數據之間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從而大大降低了區塊鏈金融數據被竊取的風險。
金融犯罪行為監管智能化。區塊鏈金融中的多節點數據加密處理技術,在保證資本安全的同時,利用分布式數據管理系統對資本的具體流向、變化進行實時統計、記錄、分析,從而及時發現資本流動過程中的異常交易行為,并將區塊鏈金融系統中的數據作為舉證內容,最大限度遏制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的發生。
區塊鏈金融的法律風險表現在金融監管主體界定困難、金融監管對象多元化以及對金融違法行為監管有待加強
金融監管主體界定困難。從技術層面分析,區塊鏈金融是以互聯網技術為核心的大數據金融業務體系,相關業務的監管應由網絡金融監管平臺完成,即區塊鏈金融的“自監管”模式。然而,從傳統金融監管主體的適用范圍來看,對于區塊鏈金融監管主體的界定將存在較大困難,尤其在區塊鏈金融監管體制還未健全的情況下,對于區塊鏈金融所涉及的數字貨幣、數字合同等無法提供法律層面的約束和規范,這一問題將直接影響區塊鏈金融的推廣應用。
金融監管對象多元化。金融機構是傳統金融活動的主體單位,因此,作為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業務活動,并及時回應可能或已經存在的問題。但是,區塊鏈金融打破了傳統“機構性”的監管模式,基于服務器的虛擬屬性將金融活動中的所有數據存放于傳統金融監管的“空白”區域,即以“互聯網賬本”的形式存在,因此造成了區塊鏈金融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不僅如此,互聯網的公開性導致該“賬本”所涉及的對象很難被查找到,且“賬本”數據量龐大,監管難度大、成本高。因此,在出現涉及區塊鏈金融的索賠事件時,受害者可能很難找到具體的索賠主體,金融監管部門在缺少數據支撐的情況下,監管難度明顯增大。
對金融違法行為監管有待加強。在分布式的互聯網金融業務體系要求下,傳統金融行業中的金融機構被“取締”,實現了金融業務“端到端”的模式,將區塊鏈金融中的數字貨幣與證券貨幣同等看待,為區塊鏈金融的推廣應用奠定了基礎。但是,區塊鏈金融的數字貨幣屬性所存在的漏洞較為明顯,不法分子可能會通過攔截分布式網絡節點數據,為進行非法融資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同時,區塊鏈金融的地域開放性特點,導致數字貨幣的流通渠道更加廣泛,為不法分子洗錢、走私等提供了便利,且難以監管。
強化對區塊鏈金融的法律監管力度,需要構建法律風險智能監管平臺、多元業務法律監管體系以及建立金融風險“冷靜”法律監管制度
構建法律風險智能監管平臺。機構性監管模式作為我國傳統金融領域預防風險的唯一形式,在維護金融秩序方面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見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針對區塊鏈金融的特殊性,以及現行法律制度體系與其之間的適應性問題,可推動搭建以區塊鏈金融為監管對象的法律風險智能監管平臺,將金融法律法規程序模塊嵌入其中,利用大數據技術對分布式網絡節點上的數據進行實時動態分析,由程序自動判別金融活動的風險水平,并通過控制分布式網絡節點上的數據對金融活動進行管控,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同時,基于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區塊鏈金融風險智能監管平臺應及時備份多個分布式網絡節點的原始數據文件,避免出現已形成文件的在線編輯,為區塊鏈金融監管提供具有較高可信度的“數字證據”。
構建多元業務法律監管體系。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框架為“一委一行兩會”,即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該監管框架保證了金融監管的權威性、有效性,同時可避免獨立監管滋生的腐敗等問題。雖然高度集中的行政監管在金融風險處理方面效果顯著,但是在區塊鏈金融主體難以界定的情況下,“一委一行兩會”金融監管框架可能很難從根本上預防區塊鏈金融風險的發生。針對這一問題,可通過建立多元業務法律監管制度體系的方式實現區塊鏈金融的“共治”,即在“一委一行兩會”的主導下,將傳統金融機構、區塊鏈金融服務主體單位納入多元監管對象之中。此舉不僅能夠分擔行政部門的金融風險監督壓力和降低監管成本,還可以利用對應業務主體的技術和數據優勢進行更加專業的金融風險管理,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多業務主體間相互制約,維護傳統金融業務體系與區塊鏈金融業務體系的“生態平衡”。
建立金融風險“冷靜”法律監管制度。所謂“冷靜”法律監管制度,是指在區塊鏈金融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監管主體為保證金融行為的規范性、合法性,對金融活動參與人員采取的一種監管制度。從實踐效果來看,“冷靜”法律監管制度使金融活動中的各方能夠在填寫網絡申請表格等資料時對個人行為進行確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區塊鏈金融交易的便捷性所帶來的沖動交易、盲目交易等行為。然而,對金融風險“冷靜”法律監管制度的適用范圍領域同樣需要進行約束,區塊鏈金融產品類型眾多,所涉及的金融風險存在一定差異,在此情況下,“冷靜”周期、方式應進行適應性調整。例如,現行法律制度將區塊鏈金融合同簽訂的智能風險提示功能,以及資本流動數據圖譜等作為區塊鏈金融產品的標準內容之一,通過多元化、差異化的“冷靜”監管體制,弱化區塊鏈金融產品的誤導效應,并嚴厲處罰違反相關法律制度的金融機構。
(作者分別為東北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東北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夏詩園:《區塊鏈金融風險及監管研究》,《現代管理科學》,2018年第7期。
責編/謝帥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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