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推進“智慧司法”建設,我們應當立足國家層面,在構建法律知識圖譜的基礎上,建立司法大數據規范與共享體系,以實現司法大數據更加高效、準確、科學地建設和運用;建立與完善相關制度、機制,解決“智慧司法”安全可信問題;實施區塊鏈戰略,在技術維度上建立“智慧司法”安全可信機制。
【關鍵詞】“智慧司法” 基礎設施建設 法律知識圖譜
【中圖分類號】DF8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在“人工智能”“數字中國”等國家戰略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進程的背景下,現代性法治形態逐漸邁向數字化法治形態,“智慧司法”建設取得了重大進步。但在“智慧司法”加速推進的過程中,也逐漸顯現出一些發展中的問題,尤其是在法律知識圖譜、司法大數據共享、數據安全可靠機制等一些基礎設施維度上的投入不足,成為了“智慧司法”真正邁入人工智能時代亟待補足的短板。
隨著中國現代法律體系的發展變遷和中國當代社會法律實踐的環境、文化、民眾認知不斷發生變化,結合當下正在大力推進的“智慧司法”建設本身的需求和發展趨勢,我們應當把法律知識體系構建與法律知識圖譜建設、司法大數據規范和共享、建立安全可信信息機制和實施區塊鏈戰略這三項內容作為“智慧司法”的基礎設施,并納入到“智慧司法”建設的國家工程之中,由國家層面整體統籌、規劃、建設。
法律知識體系構建和法律知識圖譜建設
中國法律知識譜系的形成,大致經歷了古代律學、現代西方法學的漢語表達和現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樣三個階段。中國古代的法學,多以注釋律典技術所存在,通常稱之為“律學”。“研究立法技術、法律運用、刑名原理、科罪量刑原則與術語的規范化解釋”成為“律學”的核心職能。清末民初,西方法學開始全面進入中國,這個時期,西方法學的漢語翻譯擔當著“漢語的文化符碼”(Cultural code)即西方法學改造和轉換的使命。從法學翻譯中獲得的法律知識,構成中國法學理論家和法律實務家用來考察和認知中國法律的制度實踐、法律生活、法律關系等現實的前提。而當代中國法律知識體系,在改革開放建設中,德國法學傳統和美國法學傳統在中國法學界的狹路相逢,也形成了對傳統認知框架、研究范式和方法論的承繼與知識構建方法、研究工具創新之間的融合。
盡管中國法律知識譜系存在這樣三個彼此斷裂、突變的階段,但這三個階段法律的實踐性構成了貫穿中國法律知識譜系的核心脈絡,同時使我們系統性、科學性地梳理和構建法律知識體系成為必要。把歷史上法律知識成果作為構建法律知識體系的基礎,當下的法律實踐作為完善法律知識體系的入口和重點,從而構建起一個結構完整、概念清晰的法律知識體系。以此為基礎,借助數據挖掘、信息處理、知識計量和圖形繪制等現代技術,方能建立一個具有社會普遍共識與代表先進認知水平的法律知識圖譜。
在邁入智能時代的大潮中,知識圖譜的有效應用可提升機器學習模型的性能、也可解決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中機器深度學習模型結論與先驗知識和專家知識一致性問題,從而構建起真正符合認知和結論的智能機器。對于“智慧司法”而言,法律知識圖譜建設是實現“智慧司法”從司法信息化、數據化真正邁向司法智能化的核心和基礎。
司法大數據規范和共享
時至今日,司法大數據已在各個司法領域被廣泛建設和運用,形成了海量的司法大數據。但由于法律知識圖譜建設的滯后以及司法語言環境本身的抽象性、模糊性所帶來的數據定義的模糊和混亂,導致司法信息在向司法數據轉化過程中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不同主體之間數據無法實現貫通與融合,海量數據整體質量不高,或者數據可利用率不高。
按照傳統“法律三段論”的經典邏輯,司法的過程即是把法律規范作用于案件事實形成裁判結果。在人工智能場景中,不僅需要基于大量客觀數據通過建模分析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對于法律規范本身的運用亦需要經由數據形成對法律解釋的機器認知。因此,法律規范大數據、法律注釋大數據、裁判案例大數據、案件事實大數據等各類大數據本身的科學性、規范性直接決定著“智慧司法”最終法律結論中的準確性和科學性,也決定其在整個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和價值。
為了更加高效、準確、科學地建設和運用司法大數據,筆者認為應該在構建法律知識圖譜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大數據規范,具體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建立一套統一的司法大數據詞典,以規范數據名稱、數據字典和數據類型的定義、使用。二是建立數據采集、清洗、處理、管理、計算的標準,推進司法大數據標準化建設,以提高各主體大數據建設的效率、質量和成本控制能力。三是建立大數據使用規范,明確各主體的使用權限、范圍和方法,以確保數據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與此同時,應該同步解決目前大數據在應用層面所存在的“數據孤島”難題。在形成司法大數據規范的前提下,需要國家統籌建立司法大數據共享機制和共享平臺,打破不同司法部門所形成的數據島嶼之間的割裂和封閉,同時建立起和眾多社會公共部門、私營部門之間的數據連接機制。大數據共享能夠使不同層次、不同部門信息系統更加合理地進行資源配置、節約社會成本、創造更多價值,不僅能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避免在信息采集、存貯和管理上的重復浪費,還有利于更合理地安排物力和財力,發揮人的更大價值。
大數據共享具體體現在海量數據的共享、大數據平臺的共享、大數據技術的共享和大數據應用的共享。司法大數據共享主要體現在司法大數據平臺的共享和數據的共享。考慮到司法本身的公共性、權威性、裁判性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特有屬性,司法大數據共享在制度、安全以及規范性層面應當比任何其他領域大數據共享有著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司法大數據共享平臺建設應當首先解決一些前置性問題,如大數據共享的法律支撐、安全機制、監管體系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在整個司法系統進行頂層設計與立法規范。司法大數據應用共享是“智慧司法”的核心能力,如“類案推送”“智能裁判”“法律知識庫”等,可以納入到共享體系,而不需要不同地區或機構分頭建設、重復建設。
安全可信機制和區塊鏈戰略
作為構建社會秩序和公平機制的公器,司法本身構筑的公信力、權威性,在結合技術應用的“智慧司法”實踐中,顯得尤為重要。然而,技術“黑箱”天然形成的“單邊話語權”特性和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容易導致不同主體司法地位的失衡。基于現有的專業技術水平,智能服務商很難將算法的內在邏輯、源代碼充分轉化成自然語言或可視化技術直接向當事人和律師公開,由于一些當事人和律師缺乏技術認知能力,其難以對機器裁判作出有效的抗辯。
因此,從其正當性而言,“智慧司法”首先應當解決的是公信力和權威性問題。第一,應從立法維度上賦予“智慧司法”技術應用本身的合法性,由各最高司法機關統一制定相應制度,規范技術實施的主體權限、程序、標準等,做到“智慧司法”有法可依。第二,應在各最高司法機關建立技術審查機制。“智慧司法”所建立的技術體系在進入司法應用前,應當接受各最高司法機關技術審查部門的審查,以確保其應用結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同時,建立當事人主體的抗辯機制,為當事人主體對技術系統的質疑和抗辯提供有效路徑,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主體司法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第三,應加大“智慧司法”的公開力度,凡是不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信息、技術,例如數據源、算法、語言等,均應當向公眾公開。
其次,“智慧司法”還應前置性地解決一系列安全問題。“智慧司法”的安全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層面。一是數據安全。數據污染、數據泄露、數據異常等等都可能導致算法模型的偏差、重大信息的泄露等風險,甚至造成嚴重的系統性風險,危及國家安全和公民安全。二是算法安全。算法本身對大量主觀要素的限縮、算法設計隱藏的偏見和歧視、算法黑箱等問題,都可能導致司法裁判的錯誤。三是網絡安全。“智慧司法”對網絡的依賴性導致司法面臨更多遭受外界攻擊的可能性。因此,應當將“智慧司法”的安全問題納入到國家信息安全、網絡安全整體框架中予以考量和建設,并通過立法、監管和技術優化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智慧司法”安全機制。
最后,除了從制度、機制維度解決“智慧司法”安全可信問題外,我們也要在技術維度上建立“智慧司法”安全可信機制,一個可行的技術路徑便是區塊鏈技術。2018年9月9日,應用于電子證據存證、驗證領域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正式上線。區塊鏈技術已經成為“智慧司法”建設中炙手可熱的技術應用。但盡管如此,區塊鏈在“智慧司法”建設中的地位仍處于某項技術應用的工具價值層面,尚未成為一項得以在建設思想、底層框架以及業務、管理、服務實踐中全面貫徹實施的戰略。
區塊鏈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儲存帶來公開與透明,讓數據直接產生價值;信息的不可篡改、可追溯性帶來安全與誠實,也讓人與人之間變得更加互信。正是基于區塊鏈本身的原理和技術特性,把區塊鏈作為“智慧司法”戰略級基礎設施建設,可以廣泛應用在司法存證、司法送達、裁判文書自動生成、批量執行、公證、鑒定等各個司法領域。這不僅可以大幅提高司法活動的效率,減少因信息傳遞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和錯誤,而且可以大幅提升司法活動的透明度,減少因主觀因素導致的權力腐敗和公平喪失。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實現司法和社會經濟、居民生活等活動的全面對接,從而構建起一個社會化參與、社會化共治的司法新生態。因此,區塊鏈不應僅作為一項技術應用于“智慧司法”建設之中,更應該成為“智慧司法”建設的一項核心戰略與核心基礎。
綜上,在如今國家和地方各級、各部門司法機構紛紛推進“智慧司法”建設的浪潮中,不僅要積極發揮各主體的自主性,鼓勵創新,更應該在國家整體層面高度重視“智慧司法”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基礎設施建設的頂層設計、規劃和部署。不管是法律知識圖譜、司法大數據共享平臺還是區塊鏈戰略,這些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效將直接決定著“智慧司法”的成敗。第一,這些基礎設施是“智慧司法”的底層框架,決定其整體走向和實施邏輯,也決定其權威、公正和科學、效率能否實現。第二,這些基礎設施構成了各類型、各領域司法活動的共通應用,將各個區域、部門的“智慧司法”建設連接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第三,這些基礎設施構建了“智慧司法”建設的統一標準和規范,為各個區域、部門的“智慧司法”建設提供基礎支撐和規范引領。第四,這些基礎設施也可以避免不同區域、部門在“智慧司法”建設過程中的重復、無效投入甚至是一些本不具備建設能力的司法機構為完成指標、追逐政績而盲目建設導致的風險和后果。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舒國瀅:《中國法學之問題——中國法律知識譜系的梳理》,《清華法學》,2018年第7期。
②魏翠紅:《大數據共享研究》,《無線互聯科技》,2016年第8期。
③馬靖云:《智慧司法的難題及其破解》,《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4期。
責編/鄧楚韻(見習)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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