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郭紅燕
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離不開全社會共同參與,國家高度重視構建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2020年中辦、國辦發布的《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提出要健全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并進一步提出了全民行動體系構建的方向和任務。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對“十四五”時期和2035年美麗中國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目標任務,提出到2035年要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基本實現。這些都表明,加快構建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充分發揮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生態環保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勢在必行。
為系統推進公眾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有序參與生態環保工作,近年來生態環境部聯合相關部門發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試行)》《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等,為各類社會主體和公眾個人提供了指南和規范。
當前,積極參與生態環保活動和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正逐漸成為社會時尚。以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連續兩年發布的《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調查報告》來看,2020年公眾生態環境意識和行為較2019年總體有所提升。認為呵護自然生態、關注生態環境信息、踐行綠色消費等行為對于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性的受訪者人數占比較之前提高了10%-20%。特別是在踐行綠色消費和分類投放垃圾方面,經常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贈閑置物品的受訪者人數占比增加了一倍,垃圾分類踐行較好的人數占比增加了兩成以上。當然,這其中有政策驅動等因素的作用。
要構建一個系統有效的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仍有很多工作要做。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運轉的過程,就是各類社會主體在能夠便捷獲取環境信息的基礎上,采用不同社會手段分別作用于政府、企業以及自身和其他社會主體等,進而促使其環境行為改善的過程。由此可見,一個系統有效、能夠良性運作的全民行動體系,要同時滿足公眾信息可獲取、公眾參與表達機制健全、環境權益責任明確以及有相應的制度和文化保障等。
不斷強化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和落實
信息公開是全民參與的基礎。當前,國家層面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和規范,但各地執行和落實情況存在較大差異,信息公開質量不一。未來要繼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更重要的是要解決信息公開制度執行落地問題,確保做到“公開常態化”。
具體而言,一是修改完善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相關規定。將企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產生和處置情況、環境行政處罰情況、能源消耗及節能情況、水資源消耗及節水情況等與企業環境排污表現直接相關的信息都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強制公開范圍,為社會監督參與提供條件。推動企業強制性公開范圍從一般污染物公開向特征污染物公開拓展,從重點監控企業信息公開向更多企業信息公開拓展,從固定污染源信息公開向移動污染源信息公開拓展。
二是建立環境信息公開的評價考核機制。包括:對省市縣三級政府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價,評估地方政府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的工作,并發布年度報告,對地方政府進行激勵和約束,促進其改進地方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建議地方政府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公開,涵蓋企業排污信息等,并將評價結果公開,通過反饋機制以評促改、促落實,監督落實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開展環境信息公開評價,有利于刺激政府、企業提高環境信息公開質量。
逐步規范引導公眾理性有序有效監督參與
近年來,開展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經驗之一,就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群眾的監督和舉報作為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的金礦,為精準實施環境監管執法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極大提升了社會滿意度。未來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的制度機制,規范引導和推動公眾理性、有序、有效參與,重點提升參與實效性,踐行和落實好“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全民行動觀”。
一是落實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及完善配套政策。落實《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明確環境法規政策制定、環境決策、環境監督、環境影響評價等重點領域公眾參與的具體辦法,對公眾參與的范圍、方式、渠道、程序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應明確規定環境決策聽證會、座談會、研討會的組織主體和形式,參會代表選取的范圍、選取的原則程序和討論事項、回避事項、公眾意見采納和反饋,推動公眾的實質性參與和有效參與。
二是建立基于市場的公眾參與機制。建立個人減排激勵機制,例如,對乘坐公共交通、購買節能環保產品、綠色出行、回收可再生利用資源等行為給予激勵和獎勵。未來可考慮研究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公眾個人減排檔案和注冊制度,將公眾參與環保行為產生的減排額度,例如溫室氣體等,按照一定價格規則進行補償,讓市場和需求側督促企業向綠色生產過程轉型。
三是建立健全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環保的機制和平臺。不同社會主體特點和優勢不同,如媒體在輿論監督上具有優勢,專家在專業解讀和分析上具有優勢,社會組織在承擔社會資源對接、具體零散的行動類環境治理工作及政府未覆蓋到的社會工作等領域具有優勢,企業在提供專業高效服務上具有優勢,社區在政府與公眾的銜接和上傳下達方面具有優勢,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在積極動員廣大職工、青年、婦女參與環境治理上具有優勢。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和環境,包括加大政府購買社會和第三方服務力度、建立社會資源服務對接平臺、健全公眾監督參與和反饋機制等,讓各類社會主體充分發揮作用,提高環境治理效率和效能。
推動公眾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為引導公眾向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轉變,應制定公眾在不同場景下的個人行為規范,用制度約束公眾的環境行為。
具體而言,公民家庭環保規范可包括:選擇低碳生活方式,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產品,健康合理地消費,減少浪費;教育和規范孩子的環境行為,配合社區垃圾分類,參與社區的義務勞動等。
公共場所環境行為規范可包括:綠色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選擇綠色低碳環保型酒店;維護旅游區景點的環境衛生以及基礎設施;關注動植物和生態棲息地保護。
公眾應對環境和自然災害的規范可包括:完善公眾應對各類自然災害的規范,包括預防洪水和地震等自然災害應急的措施、防范災難的準備、在災害來臨時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等。
公眾消費行為規范可包括:杜絕過度消費和炫耀性消費的不良習慣和社會風氣,杜絕生活方式和消費行為的攀比,崇尚簡單、淳樸、自然、節儉的生活方式,促進生態文明價值觀的養成。
增強社會主體參與環境治理的能力
一是加大對環保社會組織的制度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力度、建立社會資源服務對接平臺、健全公眾監督參與和反饋機制等,讓社會組織充分發揮作用,提高環境治理效率和效能。通過提供稅收優惠、行政表彰、授予合作伙伴資質等方式獎勵環保社會組織活動。針對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政府決策、建設項目立項、環境污染事件處置、環保公益訴訟等公眾關注的熱點,探索發揮非政府環保組織在政府與公眾,以及企業與公眾之間起“緩沖層”的重要作用,形成積極互動、密切合作的局面,為理性解決各類環境問題和沖突、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奠定基礎。
二是增強社區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出臺相應政策和制度,鼓勵社區環保志愿組織的建立和完善,引導和推動地方政府、社會組織、企業等與社區合作,探索建立政府、社會組織和企業依托社區開展環保實踐活動的長效機制。將社區生態環境事務納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鼓勵基層社區組織制定環境保護的社規民約,在廣場娛樂噪聲、鞭炮燃放、綠色消費、垃圾分類等方面開展探索,自發實施、共同監督。
加強環境社會互動機制建設
建立和完善環境社會互動機制和平臺,預防和化解環境矛盾。
一是組織開展環境、社會、經濟各界代表對話,增強環境發展戰略共識。
二是建立政府、企業、環境專家、非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方參加的環境社會對話機制,加強溝通理解,增強合作。
三是與地方環保社會組織和媒體建立定期聯系機制。地方環保社會組織和媒體對當地環境、經濟和社會問題比較了解,無論是平時還是危機爆發時刻,都能較為敏銳地感知和了解相關問題。建立定期聯系機制,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定期了解地方生態環保工作進展和問題,與全社會一起尋求科學合理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