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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閉眼工程”的政策意涵與建設方略

核心提示: “閉眼工程”旨在通過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個體和組織為無法定家庭監護人的特殊人群提供替代性監護,是近年來我國家庭政策革新的重大標志性事件。但是,“閉眼工程”的有效開展仍然有賴于破解剛性服務需要人數眾多和現階段補缺型社會福利制度的固有矛盾。引導家庭發揮監護照料的基礎性作用、提高社會福利的制度定位、培育社會力量的服務能力、開展服務對象的分類管理及增強專業人才培育將是“閉眼工程”建設的基本方略。

【摘要】“閉眼工程”旨在通過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個體和組織為無法定家庭監護人的特殊人群提供替代性監護,是近年來我國家庭政策革新的重大標志性事件。但是,“閉眼工程”的有效開展仍然有賴于破解剛性服務需要人數眾多和現階段補缺型社會福利制度的固有矛盾。引導家庭發揮監護照料的基礎性作用、提高社會福利的制度定位、培育社會力量的服務能力、開展服務對象的分類管理及增強專業人才培育將是“閉眼工程”建設的基本方略。

【關鍵詞】閉眼工程 監護監督制度 特殊監護 社會福利服務 【中圖分類號】D632.1 【文獻標識碼】A

“閉眼工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監護監督制度改革的重要領域,其目標是為特定弱勢人口建立非家庭成員的特殊監護,為生活在無監護能力家庭或被剝奪監護權家庭中的被監護人提供國家的兜底保障。“閉眼工程”旨在通過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個體和組織為無法定家庭監護人的特殊人群提供替代性監護,突破了以往家庭在監護監督權上的固有桎梏,成為近年來我國家庭政策革新的重大標志性事件。

我國為什么要建設“閉眼工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典》對我國監護監督制度進行了三項立法修正。其一是該法案明確將被監護人的范疇擴展到了所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使得失能老人、心智障礙人士等困難人群被納入特殊監護范疇內。其二是該法案賦予了有監護資格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合法參與特殊監護的權利,并明確將“個人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確定為其他監護者。其三是對特殊監護權的權責認定、爭議處置、變更撤銷等法律責任予以了明文規定,并對撤銷監護的資格、程序及后果進行了更清晰的闡釋。總體來看,該法案系統回答了“被監護人是誰”“監護人是誰”及“如何更好開展監護”等三個核心問題,有力補齊了我國民事領域監護監督制度的固有漏洞。

此次《民法典》的三項立法修正為我國社會福利體系的建設指明了方向,并從根本上解決了無監護人的兜底保障和有監護人的法律責任這兩大遺留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對于家庭成員在監護權上的作用非常推崇,這既與東亞國家普遍存續的家庭照顧傳統及儒家文化高度契合,也與中國社會能夠通過家庭監護來降低國家福利成本有關。從前者來看,家庭成員的服務被理所當然地認為是最佳的,因此在涉及家庭以外人員及組織的特殊監護問題上,我國原有的政策顯得非常謹慎。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雖然也有專項的監護權條款,但是其涵蓋的被監護人范圍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兩類群體,且其對特殊監護的權責與程序均無細致規定,因此家外個體與組織在參與監護監督過程中缺乏法律依據。但是近年來持續涌現的惡性監護不當案例證明,當部分家庭無力承擔或無意承擔監護責任時,家庭保障功能又會展現出明顯的脆弱性。從后者來看,依靠家庭福利互濟而形成的保障策略雖然能夠在多數情況下發揮家庭在福利供給中的主動性,但是可能也存在著過高估計家庭養育能力的問題,它會使得部分保障能力較弱的家庭呈現出服務能力的嚴重匱乏,并容易將家庭資源稟賦的不平等轉化為福利服務獲得的不平等。本次法案的修正恰恰是針對上述家庭功能與能力的共識重建,代表著中國民眾逐步意識到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的變化正在削弱家庭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越來越需要國家對特定困難群眾施以援手,由此而形成的“閉眼工程”也切實反映出國家對于這種新共識的尊重和認可。

我國“閉眼工程”在實踐中面臨著哪些困難

一是家庭與國家福利邊界的挑戰。“閉眼工程”的建設絕不意味著削弱家庭責任,而是希望在發揮家庭基礎性養育功能的基礎上為無法定監護者的弱勢群體提供底線公平。但在實踐中,如何防止因國家責任的強化出現家庭責任的弱化,尤其是如何預防有監護能力的祖輩、兄姐或其他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主動放棄履行監護職責,仍然充滿挑戰。另一個敏感問題在于,家庭監護權的剝奪是否會導致部分家庭故意放棄自身育兒責任,或者因不滿監護權被剝奪而造成惡性事件,這些問題也值得深入思考。從操作層面來看,誰有資格評估家庭的監護能力、如何評判家庭成員的監護能力、有監護能力不予監護的人員如何懲處、懲處后是否會引發新的監護危機及特殊監護期間發生的意外事件如何追責等細節問題也成為嚴重困擾基層執法的難題。

二是民政部門機構轉型的挑戰。從行政職能角度看,由于婦聯、殘聯等機構不屬于政府組成部門,因此由民政部門來統籌管理各項社會福利事務是理論上的最佳選擇。但考慮到中國社會福利具有“九龍治水”的既有格局,《民法典》第36條仍將婦聯、殘聯和民政部門等共同認定為具有監護資格的組織,這事實上仍將究竟由誰來主導處置監護權問題予以了法律擱置。另外,我國近年來由民政部門著力推動的社會福利轉型似乎也并不完全成功。以兒童福利為例,“兩個機構轉型”和“一支隊伍建設”等政策的確開啟了院內養育向院外養育的轉變,但在實踐中仍形成了區域性養育機構無精力擴展和基層機構無能力擴展的雙重難題。在養老機構和助殘機構的轉型過程中,公私機構發展不均衡、供給與需要不匹配、付費與免費難以協調、服務質量不高和醫養結合困難等現實問題也非常棘手。

三是社會力量能力不足的挑戰。作為具有監護資格的組織,社區、學校、醫院、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老年人組織普遍面臨著能力不足的窘境。從社區來看,盡管我國自1983年第八次民政工作會議提出“面向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多渠道舉辦社會福利事業”以來就不斷加強社區服務能力,但考慮到重度肢體殘疾人、精神障礙人士和失能老人對于高質量福利服務的剛性需要,廣大城鄉社區事實上難以承擔起弱勢人口的特殊監護職能。學校和醫療機構雖然專業能力及再培訓能力較強,但其重心主要關注于傳統業務,新拓展的社會服務對于多數機構并不具有吸引力。而社會組織的建設目前也受到資金、技術和人員的困擾,在政府購買服務羸弱、技能培訓不足和社會工作者匱乏的地區,社會組織甚至還會面臨生存危機,符合民眾剛性服務需要的承接能力更是難以企及。

四是被監護人剛性需要多樣化的挑戰。特殊監護范疇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拓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雖然標志著制度的進步,但也會由于不同群體的剛性需要差異而為其增加難度。就服務內容而言,失能老人的服務訴求多集中在日間照顧領域,重度殘障及精神障礙人士的服務訴求則需要納入疾病治療和系統康復,失獨家庭的服務訴求需考慮精神慰藉,而在高危家庭中生活過的兒童則面臨著心理重建問題。就服務技巧而言,不同年齡階段的同一服務內容也具有顯著差異,老年人的日間照料和兒童的日間照料需要考慮被監護人不同的身心特點。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以失能老人、重度殘疾人及高危家庭兒童為代表的部分人口可能較為貧困,而失獨家庭可能具有穩定收入或充足財產,因而不同人群享受福利服務后的付費能力也具有差異。

五是專業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挑戰。特殊監護的實現需要大量的一線服務人員,而中國專業服務人員的缺口可能會對其產生限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從業人員待遇問題。我國基層民政機構或公辦福利機構的編制比較缺乏,導致該領域的人才吸引力不強。對于民辦福利機構而言,其生存多依賴地方補貼來勉力維系,因而從業人員的待遇水平和待遇穩定性普遍不高。二是工作壓力問題。我國社區工作人員承載著過多的非本職工作,漏斗型的行政體制使得他們需要同時面臨多重身份的轉換。同時,一線服務人員由于長期面臨著特殊困難人口的窘困局面而缺乏高質量的心理疏導,導致其整體的精神壓力巨大。三是人才培養體系問題。目前,我國各高校的人才培養體系多重視理論訓練而忽視實踐技能培養,畢業生從事該工作后的可替代性較強,且囿于組織成本控制等原因一線服務人員能夠接受到的持續培訓機會嚴重不足,這都會明顯降低其人才培養的完整性。

如何更好地保障特殊監護權的落實

首先,要引導家庭發揮監護照料的基礎性作用。一是應積極倡導家風家教的培育,開展婚姻、親職、親情等正面教育,營建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二是應依法督促不履行相關義務人員履行責任,嚴格依法懲處存在遺棄、家庭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個體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三是強制剝奪監護權的條款應在法律上慎用,需要注意防止不良案例的效仿。四是應細化監護能力評估資質和評估機制,保障家庭監護與特殊監護之間的銜接過渡。五是應依法保障從事特殊監護個體和組織的合法利益,特殊監護期間出現的意外傷害處置需要在政策上明確。

其次,提高社會福利的制度定位。一是應以民政部門為核心構建特殊監護的國家保障體系,增強其在相關事務協調過程中的主導能力。二是應提升社會福利投資在社會保障總投資中的占比及中央財政在社會福利財政投資中的占比。三是應夯實社會福利機構從院內福利向院外福利的轉型,穩步推進兒童福利領域的“兩個機構轉型”和“一支隊伍建設”,平衡老年福利領域的公私協調發展,拓展基層助殘機構的服務能力。四是應積極發揮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殘疾人康復中心及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等機構的支點作用和技術指導價值。五是應通過持續培訓強化社區及機構內一線服務人員的服務能力,并在編制、資金、床位和待遇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再次,培育社會力量的服務能力。一是應重視社會力量參與特殊監護的意義,對于積極參與特殊監護的各類組織給予合理的資金補貼、政策優惠及政府嘉獎。二是應鼓勵學校和醫療機構通過技術合作及專業支持的方式來強化社區及福利機構服務質量的改善。三是應著力探索“受益人合理付費、組織合理服務和國家合理補償”的特殊監護運行機制,依法保障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四是中央財政應積極以財政補貼或專項政府購買的形式來保障困難地區特殊監護的有效開展。五是應積極通過編制設置、優化待遇等方法來優先保障一線工作者的穩定性,尤其應注重支持引進和慰留醫務、康復、心理、特殊教育等專業技術人才。

又次,積極開展具有剛性需要民眾的分類管理。一是應做好被特殊監護人員的分級評估和檔案管理制度,具有被剝奪監護權經歷的家庭應做好定期評估和社區追蹤。二是區域性兒童福利機構應實現對于殘疾程度較高或具有精神障礙兒童的特殊監護,社區、學校、基層兒童福利機構和未保中心應完成殘疾程度較低兒童的特殊監護。三是養老、助殘和醫療機構應當強化對于在院失能失智人員及精神障礙人士的特殊監護,各級社區服務中心和社會組織為部分失能失智人員提供居家或社區為本的特殊監護。四是應做好居家被監護者的定期走訪篩查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優先通過大數據、移動互聯網技術來實現實時監控。五是對于無力付費且具有特殊監護需要的民眾,政府需要以財政補貼方式給予其適當經濟幫扶。

最后,增強專業人才的培育。一是應在財政上優先支持從事特殊監護服務的一線組織,尤其應重視民辦養老機構、基層社會福利機構、基層兒童福利機構以及各類社會組織的生存問題。二是在編制難以增加的基礎上,各地應切實保障和提升特殊監護一線服務人員尤其是專業人員的待遇水平。三是應積極推動社會工作、醫療護理、康復治療學等專業的發展,引導高校在理論學習的同時注重實務實踐。四是應合理調配社區、福利機構和社會組織等部門的過程監管,減輕各級組織工作人員的非本職業務,做好對一線工作人員的精神健康篩查和壓力紓解服務。五是重視特殊監護工作者的職業發展規劃,以政府財政補貼、機構少量付費為原則安排專業培訓,提升一線管理人員與服務人員的綜合業務水平。

(作者為南開大學中國政府與政策聯合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社會學會社會福利專委會副秘書長)

【注:本文系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科技創新背景下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建設研究”(項目編號:TJSRQN18-002)研究成果】

責編/韓拓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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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