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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法治信仰的內涵與實況評估

核心提示: 法治信仰是新時代我國法治創新與改革的新提法。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深入理解“法治信仰”的內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信仰的培育,需要明確其同政治信仰、道德信仰之間的關系。法治信仰與政治信仰是并行不悖的,要結合政治講法治;法治信仰與道德信仰不可分離、不可偏廢,法治和德治要協同發力。在我國治理實踐中,學法與守法領域最能精準評估法治信仰目標的推進實況。學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基礎前提,守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外在表現。

【摘要】法治信仰是新時代我國法治創新與改革的新提法。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深入理解“法治信仰”的內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信仰的培育,需要明確其同政治信仰、道德信仰之間的關系。法治信仰與政治信仰是并行不悖的,要結合政治講法治;法治信仰與道德信仰不可分離、不可偏廢,法治和德治要協同發力。在我國治理實踐中,學法與守法領域最能精準評估法治信仰目標的推進實況。學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基礎前提,守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外在表現。

【關鍵詞】法治信仰 國家治理 依法治國 學法守法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法治信仰是現代法治的精神意蘊。將“法治”同“信仰”結合是新時代我國法治創新與改革的新提法。從公民個人出發,法治信仰是指公民從內心層面對于法治認同、信任、依賴的一種主觀狀態與行為習慣。從社會整體出發,它是社會各類主體在學習法律知識、培育法律素養、樹立法治觀念、形成法治文化等不同階段逐漸沉淀而成的。

法治信仰的提出及其新內涵

201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此后在同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首次以黨的重要文件的形式將法律和信仰結合在一起表述。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指出“培育全社會法治信仰”,強調要“使人民群眾自覺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將實現“法治信仰普遍確立”納入法治中國建設的總體目標之一。將“法治”與“信仰”相結合,弘揚法治的現代理論與實踐價值,意味著我國已將法治提升到了歷史新高度。

深入理解“法治信仰”的內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信仰的培育,需要明確其同政治信仰、道德信仰之間的關系。第一,法治信仰與政治信仰是并行不悖的,要結合政治講法治。“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政治是法治的根基。在現代國家的政治體制建構中,法治始終無法脫離政治理論、邏輯與制度的持續影響,并且這一影響定會完整體現在一國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之中,這是無法否認的制度根因。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因而,在國家治理的創新過程中,我們要結合政治講法治。

在新時代國家治理邁向現代化的現實語境下,政治信仰主要是指公民對黨的領導的堅定維護和信仰,這一信仰同法治信仰是并行不悖的。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這就為政治信仰與法治信仰的關系發展提供了科學理論指導:其一,作為執政主體的黨,其執政與領導地位需要不斷鞏固與強化。法治的建設與完善是要致力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其二,作為具體服務與執行的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其必須在實踐工作中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黨的領導地位不能作為部分黨員違法亂紀的擋箭牌。其三,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都是以服務人民為中心,因而在國家治理層面發揮的功能作用具有一定的融通性。

第二,法治信仰與道德信仰不可分離、不可偏廢,法治和德治要協同發力。“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道德是法治的基礎。當下全社會、各民族樹立道德信仰,有助于為實現全面依法治國構建良好的人文社會環境,從而保障全體公民自覺主動守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因而,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要實現德治與法治規范的協同發力。

新時代的國家治理模式需要法治和德治的有機結合:其一,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設要體現道德的要求和理念,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實現有深厚道德基礎的良法善治目標。“發揮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須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須轉化為人們內心自覺才能真正為人們所遵行。”其二,法治是德治的強力保障,懲戒違法行為有利于引領國家的道德風尚。“要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法律是底線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可見,德治與法治在內容理念上可以相互促進,在功能作用上是互補的。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法德共治,樹立法治與德治兩大信仰。

新時代法治信仰的價值意義

首先,培養法治信仰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國才能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一個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從人類社會治理的實踐經驗來看,法治是最為可靠、穩定、可信賴的治理模式。法治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的發展是同國家治理現代化目標遙相呼應的。新時代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進一步提升法治的戰略地位,將法治信仰的實現作為持續的奮斗目標。由此可見,樹立法治信仰在新時代我國國家治理實踐與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次,培養法治信仰有助于普遍凝聚對于價值、制度與行為的共識。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這就為我們指出了法治信仰的核心內容,即要在人民群眾心中樹立法律權威,實現全體公民在主觀層面對于法治的信任、擁護與認同,使得法治變成公民生活的價值信念。具體應當做到以下三方面:其一,國家法治建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廣泛體現人民意志。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厚基礎,因而我國法治領域的建設要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反映人民訴求,增進人民福祉,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只有在法治建設中切實地讓人民感受到當家作主的主人公地位,法治才能更廣泛地被人民信仰。其二,黨、政、司法機關要樹立規則意識,用法治保障實踐工作運行。全面依法治國要做到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只有黨和政府帶頭守法,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法治的權威才能真正樹立。其三,要提升領導干部、政法隊伍的法治化水平。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主要是由各級領導干部及法律專業人員的具體工作來體現。因而要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要將立法、執法、司法隊伍建設好,使其成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需要各機關、各主體在法治建設中的聯動與合力。

法治信仰目標推進實況的評估

有學者曾提出法治信仰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精神條件,因而它難以被量化評估,然而實則并非如此。從法治信仰的形成過程予以觀察,其最終形成大體可分為“法治素養—法治意識—法治思維—法治文化”等過程。深入剖析每個子過程,可以從中發掘可供評估的標準因素。在我國治理實踐中,學法與守法領域最能精準評估法治信仰目標的推進實況。

第一,學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基礎前提。高效的“學法”才能培養公民的法治素養,而良好的法治素養則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基石。“學法”主要體現在公民的法治宣傳教育層面。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動了普法工作在內容、措施及對象范圍層面的深入。

然而,目前在實踐中普法工作仍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軟法”的宣傳教育力度不足。在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過程中,自律規則、合作規范、政策慣例等“軟法”類的制度規范在制定、修改、實施等各個階段表現出更強的協商性、民主性和參與性,有利于形成公民合意,幫助公民更好地理解法治。盡管“硬法”是我國法治體系的基礎,但有了“軟法”的優勢互補,才能更為深層、廣泛地激發公民學法熱情。然而軟法相關的制度規范宣傳則存在缺失。其二,法治宣傳教育的受眾過于泛化。一方面,追求覆蓋全部行業領域的職業人群。在法律規則之外諸如行業慣例、行業倫理、行業習俗等皆可在特定行業領域發揮更為有效的治理效能,然而實踐中“唯法律”論的地方政府并不在少數,存在過度“撒網”的趨勢。另一方面,追求覆蓋全部年齡階段的人群。考慮到不同人群在理解、學習、行動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法治宣傳教育應做到有的放矢。其三,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機制不全。《決定》提出了要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為各省市地區的法治宣傳教育提供了指導原則。但在實施過程中個別機關對于黨中央政策產生了認知偏差:一方面,“誰執法誰普法”是一個廣義性概念,普法的主體包括但不應局限于狹義上的執法機關。實踐中除了行政機關等傳統執法機關外,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等各類主體都應履行法治教育宣傳的義務。然而多數地區卻將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過多地交給了行政機關承擔。另一方面,“誰執法誰普法”是一個系統性、聯動性的普法措施。各類普法機關應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構建協調互動的法治教育宣傳機制,然而實踐當中普法責任機關“各自為政”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今后在推進法治宣傳教育的進程中應實時評估與解決上述問題,方能保障法治信仰目標的有效實現。

第二,守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外在表現。實時、全面、客觀地評估全民守法的實況,有助于科學把握法治信仰目標的實現進度。守法程度的高低能夠反映公民的法治認同度,公民只有從主觀層面自覺守法才能真正實現法治信仰的宏偉目標。

由于實踐中公民守法的表現形式豐富多樣,因此全面、客觀、科學地評估我國當下公民守法的整體水平與現狀,需要借由立法、執法、司法等各類法治運行實踐情況予以觀測,并且要區別不同主體予以考察。在立法領域,主體的考察要一分為二。從立法主體的角度來看,守法主要表現為立法機關能否嚴格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推進立法程序,行使立法權。而對于其他主體而言,守法水平主要與各類主體在立法過程中的參與和評價息息相關。在執法領域,評估的主體同樣要覆蓋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從行政主體的角度來看,守法主要表現為行政機關能否嚴格依據法律規則、法定程序開展執法,避免出現選擇性執法、釣魚式執法或消極不作為的情形。而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執法領域的守法主要表現為其對執法行為的信賴與配合。實踐中通過數據評估相對人非法上訪、鬧訪、抗拒執法(包括積極、消極抗法)等非法行為相較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行為的數量比例,便可歸納出其在執法領域的守法水平。在司法領域,司法機關的守法主要表現為依法立案、依法審判、依法調解、依法執行。而其他主體的守法主要表現為對司法審判的信任與踐行,即是否依照法定司法途徑予以維權。實踐中訴訟、調解、強制執行以及由司法糾紛引起的上訪、鬧訪、抗拒執行等行為都能反映出司法領域的公民守法水平。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論》,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

②習近平:《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0年。

③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求是》,2015年第1期。

責編/李丹妮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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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