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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區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的法律困境與對策

【摘要】我國自貿區在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領域已經展開了先行先試,因區塊鏈技術發展尚未成熟,經驗有限,該領域面臨諸多法律困境。未來可通過國際協商合作,在國際貿易領域制定統一規則或標準加以完善,同時在國內可利用自貿區在規則創設方面的優勢,對智能合約、跨境貿易監管等領域進行協調規范,進而在全國范圍加以推廣完善。

【關鍵詞】自貿區  跨境貿易  區塊鏈  法律困境  去中心化

【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區塊鏈技術在全球的高速發展,其運用場景已從最初的數字貨幣擴展到了包括國際貿易在內的諸多行業和領域。我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在跨境貿易領域為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提供了先行先試的良機。然而,由于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等特點以及智能合約等技術給具有中心化特征的法律規范帶來了極大挑戰,自貿區在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中因此產生了諸多法律問題,亟待解決。在國際法層面,現有規則并不排斥區塊鏈在跨境貿易領域的運用,但尚未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規則。在國內法層面,中央及地方針對自貿區的區塊鏈運用領域存在立法缺失,可借助自貿區在規則創設方面的優勢先行先試,成熟后在全國推廣。

區塊鏈在自貿區跨境貿易中的應用場景及其法律價值剖析

首先,關于區塊鏈在自貿區跨境貿易中的應用場景。截至2021年3月,我國已設立22個自貿區,各區根據自身優勢打造的區塊鏈跨境貿易應用場景日益增多。2020年,國務院針對新成立的四個自貿區提出了區塊鏈建設要求,如要求北京自貿區“依托人民銀行貿易金融區塊鏈平臺,形成貿易金融區塊鏈標準體系,加強監管創新”“應用區塊鏈等數字技術系統規范跨境貿易”“推動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等。根據目前區塊鏈在自貿區跨境貿易中的應用場景可知,區塊鏈平臺可以涵蓋跨境買賣、運輸、支付的全過程。如在跨境買賣領域,區塊鏈平臺可通過智能合約等技術,聯結交易主體,實現產品追溯,促進合同自動履行;在跨境運輸領域,區塊鏈平臺可提供融合運輸、保險、進出口清關的一體化服務;在跨境支付領域,區塊鏈可聯結銀行、交易方及政府監管部門,發展國際貿易領域的支付結算業務并建立監管沙盒制度。

其次,關于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場景的法律價值剖析。區塊鏈技術運用于跨境貿易場景之中,在法律價值層面,可見其對自由、效率及安全價值的追求。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點與國際貿易商事規則領域對私法自治的追求不謀而合,減少了諸多傳統的貿易壁壘與不合理限制,進而能促進貿易的自由化發展。此外,區塊鏈技術帶來的買賣、運輸、保險、支付的電子化極大提高了跨境貿易各領域的運行效率,也帶來了國際貿易規則的統一化發展,由此會更有利于交易主體對國際、國內規則的理解和適用,促進跨境貿易的便捷高效發展。同時,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時間戳、共識機制等設計客觀上增進了交易各方互信,提高了跨境貿易交易的安全性。可見,自貿區建設中充分利用區塊鏈技術優勢,可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的自由、高效、安全發展。

自貿區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中面臨的法律困境

盡管區塊鏈技術在跨境貿易中的應用存在上述優勢,但因該技術自身發展尚未成熟,又因為自貿區仍在先行先試區塊鏈,尚無豐富經驗,在法律規制層面面臨諸多困境。

首先,從國際層面來看,目前國際貿易法規則并不排斥區塊鏈技術的運用,但也未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規則。第一,在國際貨物買賣法領域,已有學者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與智能合約應用問題進行探討,主流觀點認為CISG并不排斥智能合約的運用,且多國已開始在產品追溯等制度中運用區塊鏈技術,但“區塊鏈+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或國際規則尚未形成。第二,在國際貨物運輸法領域,目前海上貨物運輸仍在廣泛使用紙質提單或電子單證這類中心化運作模式的電子交換系統,與區塊鏈技術融合的效果尚待實踐檢驗。雖然聯合國在2017年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讓記錄示范法》從法律層面確認了電子可轉讓記錄,如提單、票據和倉單等電子單證的效力,包括分布式賬本即區塊鏈技術的使用,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了便利,但該法限于其示范法的性質,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第三,在國際貿易管理法領域,區塊鏈技術和世界貿易組織(WTO)有著相同的貿易自由化和民主化原則,WTO框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為區塊鏈技術參與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此外,一些區域性協定中開始關注信息技術在跨境貿易中的應用,如2020年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專門規定了信息技術的運用和電子商務相關事項,為其成員間的區塊鏈跨境貿易運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綜上可知,先前的國際貿易規則對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并無實質性阻礙,而較近期的國際貿易規則已開始關注區塊鏈運用的問題,只是形成全球性的明確的法律規則尚待時日,區域性合作在這一方面走在了前列,但目前各國的區塊鏈平臺眾多,標準不一,覆蓋全球的跨境貿易區塊鏈一時間很難形成。

其次,從國內層面來看,在立法形式和內容方面,均存在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第一,從立法形式來看,針對區塊鏈技術在跨境貿易領域的法律較少,大部分規則為調整區塊鏈技術的框架性規定,細則尚待完善。目前針對區塊鏈技術加以規范的專門法律文件主要有《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性質上為部門規章,立法層級較低,主要從信息安全角度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加以規范,未涉及具體應用場景的法律問題。而專門針對自貿區區塊鏈應用的規則是國務院發布的四個規范性文件,是針對北京、湖南、安徽、廣東等地自貿區建設的整體方案中在跨境貿易、物流、金融等領域涉及區塊鏈技術的運用指導。另外,在2021年3月公布的“十四五”規劃中,提出了建設數字中國的具體要求,其中多項涉及區塊鏈在跨境貿易領域的應用。目前,涉及區塊鏈的法律規范立法層級較低,主要為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中針對自貿區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的規范數量較少,多數文件對具體情形尚無專門規定。

第二,從立法內容來看,目前國內立法對區塊鏈跨境貿易應用方面調整的內容亟待豐富。一方面,在私法領域,智能合約對傳統民商事合同規則的挑戰和矛盾日益突顯。一是在合同效力方面,監管者僅通過代碼較難判斷具體標的物為何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二是在合同履行方面,智能合約一旦觸發設定條件,合約自動執行,無法及時修正或解除,可能無法保證當事人意思自治最大程度實現;三是在責任歸屬方面,若智能合約在執行中出現程序漏洞,會涉及代碼編寫者、程序開發者、區塊鏈平臺等多方主體,此種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可否免責也未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在公法領域,跨境貿易主要會涉及買賣、運輸、支付等各領域的政府監管難題。因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在區塊鏈系統中缺乏承擔責任的中心機構,傳統法律的事后監管較為滯后,因此我們應更注重法律規范的事前制定。由于區塊鏈技術興起時間不長,在跨境貿易領域,雖然我國各自貿區已經聯合銀行、區塊鏈企業等建立了多個貿易金融區塊鏈平臺,但標準并不統一,上鏈主體各不相同,尚難形成一致的技術規則和監管標準。與此同時,跨境貿易涉及多個國家的當事人,極易面臨法律適用及司法管轄權沖突等諸多問題。

如何突破自貿區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中的法律困境

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無論是私法性質的國際商事規則還是公法性質的國際貿易管理規則,中國均應積極參與協商談判,闡述中國立場。在區塊鏈技術開發領域,中國已經走在世界前列,有能力為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方面國際規則及標準的統一制定貢獻中國力量。一是在私法性質的商事規則領域,針對國際貨物買賣,可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等國際性規范的現有規定,通過修改現有規則或制定新規則的方式,明確智能合約等區塊鏈技術的法律性質、區塊鏈運用中的責任主體及免責事由,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推動制定智能合約等技術在跨境買賣中應用的國際統一規則或標準,便利各國當事人通過區塊鏈簽訂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針對國際貨物運輸及支付,協商制定海運、空運、鐵路運輸、多式聯運、保險、支付等各個環節的區塊鏈應用標準及規則,留足區塊鏈EDI、區塊鏈提單、區塊鏈票據等新生事物的發展空間。二是在公法性質的國際貿易管理規范領域,可以發揮我國在區塊鏈場景應用中的優勢,通過區域性合作在部分國家間率先形成可供參考的區塊鏈跨境貿易規則,尤其在貿易便利化、跨境電商領域針對區塊鏈平臺的應用規則加以明確。在全球多邊合作中,可借助聯合國、WTO等重要平臺,展開跨境貿易區塊鏈應用監管規則的談判,逐步形成對貿易、運輸、支付等領域監管的統一標準。鼓勵全球更多交易主體、監管主體上鏈,鼓勵中國區塊鏈企業與各國區塊鏈研發企業合作,同時率先在我國自貿區先行先試,逐步推動覆蓋全球的跨境貿易區塊鏈建設。

從“十四五”規劃可知,數字中國是今后我國要著力打造和建設的領域。區塊鏈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針對區塊鏈的立法亟待完善,其中跨境貿易領域因其復雜性,是需要重點關注的方面,未來可就其立法形式及內容作如下完善。第一,對立法形式的完善。鑒于區塊鏈技術尚未成熟,目前中央和地方立法僅作出了框架性規定。因此,在中央立法層面,可通過修改現有立法或采用專門立法的方式,就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各領域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加以統一規范,賦予較高的立法層級。在地方立法層面,各地可根據自貿區建設發展需要,細化區塊鏈跨境貿易應用規則,通過先行先試總結經驗,進而在全國推廣。第二,對立法內容的完善。在私法領域,今后可明確對智能合約等技術的規范,不僅規范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區塊鏈平臺、代碼編寫者、程序開發者等主體責任也需予以明確規定。在公法領域,需利用區塊鏈技術在各自貿區試驗的成果,加強區域間合作,這也能為其他自貿區在自身發展的同時兼顧全國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跨境貿易領域,各地雖各有優勢領域,但區塊鏈平臺建設本身并無實質差別,統一監管標準和規則形成的難度相對較低。

總之,當前區塊鏈技術尚未成熟,自貿區先行先試經驗有限,因此在自貿區跨境貿易應用場景中存在諸多需要協調解決的法律問題。因跨境貿易涉及多個國家,因此我們需構建與完善多方面的規則。相信隨著該技術的日益成熟,統一標準的出臺也會加快,我國在區塊鏈運用規則制定領域會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促進我國自貿區跨境貿易高效、迅捷、安全地發展。

(作者為華北電力大學法政系講師)

【注:本文系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區塊鏈技術在河北自貿區跨境貿易運用中的法律問題”(項目編號:HB20FX004)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Anna Duke, “What does the CISG have to say about smart contracts? A legal analysis,”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0, No.1, 2019.

②Arvin Kristopher Razon, “Liberalizing blockchain: an application of the GATS digital trade framework,” 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0, No.1, 2019.

③鄧建鵬、孫朋磊:《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9年。

④陳偉光、袁靜:《區塊鏈技術融入全球經濟治理:范式革新與監管挑戰》,《天津社會科學》,2020年第6期。

責編/鄧楚韻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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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小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