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內核是經濟崛起。民族企業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主要微觀經濟基礎和主要生力軍。其中,中國國有企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支配地位,在基礎性行業處于絕對控制地位,更是國際競爭的主力軍;民營企業是中國經濟的半壁江山,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國經濟崛起過程中同樣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民族企業的崛起可以為中國綜合國力的增強提供有力支持,亦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民族復興 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 企業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民族復興是指雄踞于世界東方之顛的中華民族,在近代落伍、衰落之后,重新走向興盛、輝煌,重新發展成為處世界先進前列、有重要國際影響的大國強國。”但凡言“復興”,此民族必須曾經有過輝煌,而后衰落,方可言“復”。經濟崛起是民族復興的前提和基礎,中華民族崛起過程中各種矛盾和沖突歸根結底都要依靠經濟崛起和經濟實力來消解,根據經濟學者林毅夫的測算和判斷: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中國2019年人均GDP為14128美元,是美國的22.6%,這種相對實力差距是美國敢于發動貿易戰、打壓中國的前提條件,當中國人均GDP達到美國一半時,新的、穩定的世界格局可能就會出現。可見,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內核是經濟崛起。
責任擔當是民族企業支撐民族復興的必然要求
民族企業,是指由該國公民所控制、國家能夠有效影響和掌控、其行為能夠始終服從國家整體利益的企業。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主要微觀經濟基礎和主要生力軍就是民族企業,它們在此過程中承擔著重要職責,發揮著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如前文所述,民族復興必定以經濟崛起為前提和內核,而一個大國的復興或崛起必定引起資源、市場的擠兌而引發矛盾和沖突,依靠掠奪和領土擴張崛起的美國對他國的崛起具有“自然”的打壓本能,美國將抑制他國崛起的著力點指向民族企業,也恰好證明了民族企業在經濟崛起和民族復興中的主力軍作用。我們先看正在進行的美國對華為公司的打壓:從2018年1月美國四大運營商忽然切斷與華為的合作,到2021年4月15日羅馬尼亞禁止華為參與該國5G網絡的開發為止,美國舉國家之力并聯合其盟友對華為公司進行了涉及市場和供應鏈的47項打壓,導致華為的5G市場合同優勢迅速喪失,而處于技術劣勢的競爭對手諾基亞和愛立信則實現市場份額逆勢反超,市場合同份額從2018年的25:0:9到2020年的96:101:118。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美國對日本崛起的打壓上,20世紀80年代,當日本日立、日本電氣股份有限公司(NEC)、富士通、三菱和東芝五家公司的半導體產業迅速崛起后,美國1985年6月開始實施301訴訟,到1987年3月宣布對價值3億美元的日本電器產品征收100%的報復性關稅,一系列的打擊之下日本半導體產業最具競爭力的產品——動態內存條(DRAM),從1986年占據近80%的全球市場份額快速下跌到接近于零。
過去西方列強的崛起過程,如荷蘭、英國、美國等,依靠軍隊、槍炮和領土擴張所獲得的資源和實力增長,需要企業“兵不血刃”來得到(國家的軍事實力提供利益有效的保護還是必須的)。而中國篤定要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走和平崛起的民族復興道路,中國民族企業主要承擔的責任和壓力可以說是史無前例,它們不僅要承擔企業必須具有的經濟職能,而且要有更高的格局、更長遠的眼光,要能忍辱負重,必要時能充分理解和體現國家意志;因為民族復興的偉大進程中阻力和波折在所難免,甚至局部的沖突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我們民族企業在此過程中需要闖出一條中國特色、世界獨有的發展道路,高度的責任擔當實在必須。
從本質上看,所謂“責任擔當”,說到底就是企業面向國際發展過程中不能囿于“利益最大化”常規目標,也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要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和合作共贏思想,必須從大局角度進行決策和行動,同時考慮消費者、供應商、社區乃至合作的國家利益訴求,這種思想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理論頗為相通,該理論要求企業不能把為股東盈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還必須最大限度地增進除股東之外的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乃至國家。企業嵌在復雜社會系統之中,作為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社會“公民”自然應該和社會系統規則相合,即其服務于社會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可、融合于社會,這既可視為“天人合一”觀的具體應用,更是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在企業和社會關系上的具體應用。可以說,西方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和東方智慧在現代企業的功能和定位上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而,不論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還是西方經典經濟學理論,都將“逐利”視為企業的本能,認為企業總是追求效率、效益,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作為市場主體的微觀企業在謀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其目標和社會宏觀及其他利益主體目標之間常常會發生偏離,有些企業行為還可能會損害公眾利益。例如,2001年的“安然財務造假事件”和2018年“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這些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有效治理來防范,而企業社會責任和擔當則需要施以有力的外部制度約束和機制引導才能培育和引領,尤其是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賦予民族企業更高的責任擔當期待和要求,政府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創新勢在必行。
國有企業在民族復興中的責任擔當具有天然優勢
當前,中國的民族企業分為國有和民營兩大類別。分別解析它們在民族復興過程中的行為特質和內在機理,為中華民族復興進程中民族企業應有的擔當、責任和國家宏觀政策導向提供政策依據十分必要。所謂國有企業就是指“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簡言之,國有企業就是國家擁有和控制的企業。“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管理企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支配地位,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中國共產黨執政和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中也起支柱作用”。從結構上看,中國國有企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支配地位,在基礎性行業處于絕對控制地位,更是國際競爭的主力軍。以2021年世界500強為例,我國上榜企業135家(不含臺灣省),超過美國的122家,其中國企95家,是絕對的主力,規模和實力強大的國有企業群體必然成為中華民族復興的中堅力量。
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政府對企業的監管不外乎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價格、產權和簽約規則等)、通過稅收和補貼等影響市場均衡以及產品質量環境管控等影響企業決策三種方式,而國有企業實質上是產權國有化,由國家通過對市場主體直接行使財產權利,這是政府最為徹底和有力的監管方式,也可視為對市場管制的一種替代。如前所述,衡量民族復興的重要標志就是綜合國力和國家能力。綜合國力主要基于國家各種戰略資源,體現的是物質基礎和實力;國家能力則是國家為實現其意志、達成其目標的動員和資源組合效率和能力。國有企業其產權屬性實質上是歸全民所有,由政府代表公民行使所有權和控制權,與民營企業(私有產權)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的內驅機制相比較,國有企業會更自然、更有效地服從國家意志,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更好地兼顧社會目標和政治目標,國有企業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國家治理、服務公共利益、履行社會責任的功能。
也就是說,企業的所謂責任擔當從本質上看,就是企業不僅追求其經濟利益目標,而且在必要時能兼顧社會、國家等更高層次的利益目標,就是中國文化所倡導的不僅趨“利”而且不違背“義”,甚至為了“義”,如國家利益、民族利益或“命運共同體”目標的達成,企業可犧牲其局部利益。按照利益相關者理論,國有企業的產權主體是國家,是人民,為股東謀利益就是為國家、為人民謀利益,其產權屬性已經大大地消解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矛盾,企業為社會、為大眾謀利益,成為有“義”的企業是其內生機制應有之義。企業作為一個市場主體,追求利益是其本能,無可厚非,然而“義”和“利”的矛盾永遠存在,尤其是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要實現和平崛起,在國家宏觀層面很多正確的決策和行為相對企業微觀層面未必合乎其利益訴求,此時企業為大局犧牲局部利益或短期利益勢在必行,國有企業的產權屬性和責任擔當優勢將發揮重要作用。國家通過國有企業在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領域保持了強勢的控制力,使中國的國家能力在同樣的物質基礎和經濟資源條件下保持絕對的高水平,這是我國的重要國家優勢,其基礎就是強大的國有企業。
一個新興大國的快速崛起必將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和平衡,反彈乃至攻擊在所難免,歷史上都是依仗軍事實力破關過隘,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絕不是輕輕松松、敲鑼打鼓就能實現的,必須為之付出更為艱巨、更為艱苦的努力。國有企業因其產權性質能更好地體現國家意志,承擔更多的擔當和責任。例如,在“一帶一路”發展與建設中,許多著眼長期利益和國家大局的投資項目多由國有企業承擔;攻堅芯片技術的中芯國際、扛起商用飛機發展的中國商飛、擔當中國鐵路建設重責的中國高鐵,因其國有企業屬性才可能在國家戰略層面承擔巨大的前期研發費用和投入成本,保證國家戰略目標的實現。2020年我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偉大勝利也彰顯了國有企業的責任擔當和核心優勢,正因為我國的醫院和主要醫療產業主體是國有性質,抗疫才能打破一切利益屏障,“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各種醫療資源可以快速有效地在全國范圍內調集和流動。國有企業是中國企業的中堅力量,也是中華民族復興的主要生力軍和經濟保障,“要堅持國有企業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動搖,堅持把國有企業搞好、把國有企業做大做強做優不動搖”。
民營企業責任擔當是關注和優化的重點
民營企業是中國經濟的半壁江山,為國家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和80%的城鎮勞動就業,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國經濟崛起過程中同樣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習近平總書記對民營企業同樣予以高度肯定:“我國經濟發展能夠創造中國奇跡,民營經濟功不可沒!”在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推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民營企業的責任擔當精神和運行機制應被給予足夠的重視。
按照利益相關者理論分析,民營企業是典型的基于股東利益至上邏輯的市場主體,趨利避害是其本能,而關注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乃至國家利益需要制度引導和機制創新。近年來,在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責任擔當“失當”問題值得深思。例如,某互聯網金融企業以高達120倍的資金杠桿率,通過寡頭壟斷獲取高額利潤以及過度消費宣傳等,給社會帶來巨大隱形風險和負面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缺乏有效的企業社會責任引導和約束機制的結果。又如,2021年7月2日國家網信辦宣布對剛剛在紐約證交所上市3天的網約車平臺企業實施網絡安全審查,隨后的7月4日網信辦發布了下架該企業App的通報,這是我國頒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后的首次公開審查行動,我們將上述兩個案例視為國家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失當”行為的強勢規誡和約束。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出于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的動機驅動,其利益目標必定與員工、消費者、社會諸多利益相關者存在差異,企業倫理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永恒難題,這也是各種市場管理機制產生的主要動因所在,我國的民營企業正是這種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其靈活的運行機制、強勁的發展動力等優點不言而喻,而其“唯利是圖”本性所引發的諸多問題也與西方國家的企業相差無幾。西方市場機制下政府管制的核心,就是一方面有效保護企業逐利的動力與活力,另一方面有效抑制企業趨利行為帶來的負面作用;由Oliver Sheldon最早提出并在全球廣泛推行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就是要求企業不能把為股東盈利作為其唯一存在目的,還必須最大限度地增進除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于2000年7月正式發起全球“企業公民”行動倡議,已有100多個國家和7000多家企業和團體共同簽署了聯合國全球契約,涉及勞工、環境、反腐敗等十項原則,其主要內容基本上與企業社會責任(CSR)維度相重疊,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國際勞工組織(ILO)頒布的一系列國際貿易和合作的約束條款,也涵蓋了幾乎所有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企業社會責任由此具有了一定的國際強制約束力。
相對而言,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導入較晚,并缺乏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政府規則,即便有些大型國有企業參與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主要還是一些松散的、自主的行為,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而最需要企業社會責任約束的大部分民營企業反而置身事外。筆者認為,依據利益相關者理論,由國家通過強制手段制定系統的企業社會責任約束規則,尤其是針對民營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對于民營企業十分必要;國家可以更好地運用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有效工具,基于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設置針對性更強、更為嚴格的企業社會責任規制,從機制和制度層面提升其責任擔當水平,不僅符合國際規則,而且十分有效。
中華民族復興與民族企業的崛起同向同行
歷史的車輪只向前進,從來不會等待、不會后退。眾所周知,“四大文明古國”曾在歷史的長河中均經歷過高度興盛的時期,但是上上下下幾千年來,唯一沒有出現過斷層的國家就是中國,并且在風雨中屹立不倒,于烈火中涅槃重生,一直延續至今。盡管也有過一段黯淡無光的過往,但中華民族的精神一再引領著我們勇往直前,無所畏懼,所向披靡。而這種精神正是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根本,以愛國主義為核心,融合創造、奮斗、團結與夢想的精神體系,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延續至今的璀璨結晶。也正是這種精神,鑄就了中華民族的勤勞勇敢和生生不息,更為中國企業崛起提供了強大的力量源泉。只有強大的民族精神、厚積的綜合國力,才能為民族企業的崛起提供內生的發展動力、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安定的發展氛圍。
同時,自強不僅是對爭取國富民強的簡單理解,更是在工業、科技、金融、軍事、文化五個方面對世界先進水平的全面趕超。縱觀歷史的變遷,國家和民族的強大,總也繞不過這五個方面,而在這瞬息萬變的國際形勢中,企業之間的競爭就成為了國家之間競爭結果的直接表現,企業是代表國家“出征”的排頭兵。可以說,企業對國家對民族應具備基本的責任和擔當,與國家同呼吸、共命運,企業的興衰成敗可以被看作社會穩定發展、國家經濟繁榮昌盛的“硬指標”。民族企業崛起可以為中國綜合國力的增強提供有力支持,亦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
(作者為中南大學教授、博導,中南大學人力資源研究中心(CTTI源智庫)主任、首席專家)
【注:本文系中南大學高端智庫項目“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對員工心理和行為影響機制及政策建議研究”(項目編號:2020znzk04)、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一帶一路’背景下湖南企業‘走出去’戰略中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與績效研究”(項目編號:20YBA255)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線索一致性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對員工關系績效的影響及作用機制”(項目編號:71972185)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俞祖華:《近現代中華民族復興思想研究述評》,《晉陽學刊》,2018年第4期。
②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中國企業改革發展2018藍皮書》,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19年。
責編/韓拓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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