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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開展改革試點工作看房地產稅立法

房地產稅是我國新時期稅法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今年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期通過試點,在“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作為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常設機關的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這項決定,是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即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這類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來加以規定。另外,立法法還規定“對該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可見,此次《決定》的出臺,是在現行法治框架范圍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充分體現,對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房地產稅制改革與立法,是建立房地產長效機制的重要措施。在“住有所居”的公共政策目標下,房地產稅是涉及所有家庭、由此也涉及幾乎所有人的重要稅種。房地產稅法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為調節收入分配,彰顯量能課稅精神,通過對房地產稅基本要素進行合理的立法設計,可以調整相關分配主體的利益關系,緩解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帶來的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同時,政府通過籌集財政收入,來滿足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進一步完善財產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

我國關于房產稅收的法律法規始于1986年,國務院頒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僅限于營業用房,是以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于1994年又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了相應的房產稅制,新增了14個和土地、房產相關的稅種。當時稅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是分別征稅,分別征稅的依據是分稅制度。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相關規范基本是沿用1994年建立起的稅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已不適應發展要求,日漸暴露出其存在的缺陷,直接體現是房產稅立法中的主體稅種缺位以及其核心稅制的不完善。2011年,上海、成都兩地作為房地產試點改革在全國先行先試,為房地產稅的立法完善積累了寶貴經驗。

近年來,關于房地產稅的規范問題,中央有多項文件中有所涉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并特別要求加快房地產稅立法,適時推進改革。2015年,房地產稅法被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之中。同年,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對稅收法定原則在法律層面得到確認,使得包括房地產稅在內的財稅領域立法廣受關注。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2021年3月發布的“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擴大地方稅政管理權”。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發表的文章《扎實推動共同富裕》中指出,“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這些重要內容為房地產稅立法指明了方向。

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與調控經濟運行是稅收普遍具備的三大功能,但在不同稅制結構和稅收立法下,不同稅種的功能定位不一,立法所采取的具體原則和步驟也存在差異。房地產稅立法,遵循“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所謂立法先行,就是在稅收法定原則下,任何新設稅種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所謂充分授權,就是給地方政府充分授權,讓地方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實施方案;而分步推進是指房地產稅作為財產稅,其開征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要采取更務實的步驟。為何采取此種措施,而不是直接制定立法呢?原因在于:一是充分發揮行政立法手段的靈活性。立法程序是一項非常復雜、程序嚴格且周期較長的系統工程。立法活動的廣泛性決定了在法律正式出臺前要公開地、廣泛地、充分地征求意見。以2021年正式頒行的民法典為例,從民法總則草案到民法典正式頒布生效歷時5年之久。從目前的決定來看,正式授權國務院來制定試點具體辦法,形式上是屬于行政法規,并且這個行政法規并不是在全國生效,而只是在試點地區生效,或者通過附件指定試點城市,且現在很多行政法規在出臺前,雖然會有征求意見的程序,但由于其法律效力和適用的范圍的特殊性決定其這一環節會大大縮短,這也為盡快出臺相關的行政規范爭取了時間,大大加速了規范出臺和生效的進程。開展試點做法,也為早日制定全國統一的房地產稅法留出了更多時間。二是房地產稅立法牽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訴求,牽一發而動全身,影響深遠,難度較大。為穩妥起見,授權國務院通過先行試點,發現問題、積累經驗、根據具體情況反饋,及時作出相應的調整。這不僅有助于設計出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稅收政策,同時更為房地產稅法草案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實踐支撐,從而更好地促進和推進房地產稅立法以及立法后的實施工作。三是房地產稅作為一個新的稅種,同時也是地方稅。由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均衡,房地產市場差異較大,因此要充分考慮到地方差異,因地制宜,以便給地方適當的自主發揮空間。與其他稅種一樣,在具體征收時,對房地產稅的稅率和免稅面積的確定,試點地區都有一定的自主空間。在這個空間內,各地應將稅源、稅基、稅率以及征收成本等互動的最佳設計及其結果體現在具體實施細則方面,選擇和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為日后房地產稅法的出臺打下堅實的基礎。應該說,“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體現了房地產稅收改革試點的穩妥有序,在維持社會穩定和謹防房地產市場風險方面作出平衡,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的關系。

稅制的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房地產稅的立法改革是現階段財稅法治建設的焦點和難點,對其制度設計應有長遠的考慮與全局的視野,不能一蹴而就,應當嚴格遵循稅收法定原則,條件成熟后,在試點的基礎上,充分調研論證、妥善設計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審慎穩妥進行,保證立法質量。同時,應當加快不動產統一登記、房地產價值評估體系和標準等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設,處理好與其他法律如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問題,為征收管理做好信息技術準備。

[責任編輯:潘旺旺]
標簽: 房地產稅   房地產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