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縱觀百年黨內法規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百年來黨的建設的基本經驗;黨的綱領、章程、紀律、決議案、狹義的黨內法規等始終都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不斷推進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是百年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基本趨勢。新時代推進黨內法規建設科學化,需要我們必須從嚴格意義上界定與使用黨內法規,按照系統集成、簡明扼要、務實管用、配套銜接原則,進一步建構完善以黨章“為主干”、以“黨的領導、黨的自身建設、黨內監督保障”為三大枝干的黨內法規體系。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 黨內法規建設科學化 依規治黨 系統思維
【中圖分類號】D262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在“七一”重要講話中指出:“我們黨歷經千錘百煉而朝氣蓬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指出:“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矩”、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靠什么管,憑什么治?就要靠嚴明紀律”。歸納起來,以黨章為統領的黨內法規是百年來管黨治黨的基本依據。在建黨百年之際,歸納總結百年來黨內法規建設的基本歷程、基本經驗與基本啟示,透析當下黨內法規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與思想偏差,這對于提高黨內法規建設科學化、推進依規治黨與全面從嚴治黨等均具有重大理論與實踐意義。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內法規建設的源流與特點
恩格斯指出:一個新的黨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積極的綱領”;列寧強調:一個現代政黨的誕生“首先就是制定章程”。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勝利召開,宣告中國共產黨的正式成立。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與第一個決議,這是黨的建設的起點、黨內法規建設的元點;該綱領既規定了黨的名稱與最高革命綱領,也包含著承認黨的綱領、對黨忠誠、嚴守秘密、接受監督等紀律要求,是黨史上第一部具有黨內法規意義的綱領性文件。1922年中共二大制定了黨的歷史上的第一部黨章,并以“紀律”專章形式,規定了黨的八條紀律,初步確立了以“四個服從”為基本內容的政治紀律,奠定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管黨治黨的根本遵循;同時,大會通過了《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等8個“決議案”,提出要“到群眾中去”組成一個大的“群眾黨”的基本黨建目標,確立了“黨的一切運動都必須深入到廣大的群眾里面去”的基本黨建原則。
自中共二大以后,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召開的三大、四大、五大、六大、七大,歷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都要求修改黨的章程、加強黨的紀律、頒布若干“決議案”。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中央先后頒布了近60個“決議案”;這些決議案既涉及到黨的組織章程、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政治建設、紀律建設等黨的建設的諸多方面,也涉及到黨的領導的諸多方面,是這一時期管黨治黨的基本遵循。從黨內法規概念的形成與使用看,1923年中共三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1928年-1929年初形成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1928年10月頒布了《中央通告第五號——巡視條例》,1931年5月頒布了《中央巡視條例》;在1938年11月六屆六中全會上,毛澤東同志明確提出“黨內法規”概念、劉少奇同志作了《黨規黨法的報告》,會議通過了《關于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于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
在1938年召開的六屆六中全會之前,管黨治黨的根本依據是黨綱與黨章、基本依據是“決議案”,正如中共二大黨章所規定:“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宣言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是開除黨員的六種情形之首。在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黨內法規”概念之后,黨章和以黨的紀律、巡視條例、黨委會工作規則等為主要內容的黨內法規,一度成為管黨治黨的基本依據。但在解放戰爭期間,受復雜多變戰爭環境影響,黨的“決議”“決定”“指示”等一度成為管黨治黨的基本依據,“整黨”“整風”成為推動黨的建設的基本模式。
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黨內法規建設的迂回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實現了由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向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歷史轉變,黨的建設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重大轉變。1950年《中共中央關于發展和鞏固黨的組織的指示》明確提出,要“公開建黨”,把公開建黨的目的定位為“為了更密切黨與群眾的聯系,把黨放在群眾的切實幫助與監督之下,建設一個有戰斗力的、純潔的布爾什維克式的黨”;同時,要求“一切黨員必須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在這一歷史時期,我們黨根據形勢任務要求,完善組織體系、加強紀律檢查工作、構建制度體系,在加強黨的建設的過程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制度化成果。
然而,由于受復雜環境、革命思維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在這一歷史時期,黨的建設模式、管黨治黨方式等主要是延續了革命時期的成功做法,主要是以“整黨”“整風”運動形式來推進與加強黨的建設;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76年“文革”結束,先后開展了7次“整黨”“整風”運動。在這一歷史時期,管黨治黨的根本依據與基本依據,主要是立足于黨章和黨的總政策,依靠黨的決定、規定、指示等來管黨治黨,這正如1958年毛澤東同志所言:“我們每個決議案都是法。”盡管1956年中共八大開啟了探索執政黨建設的新篇章、制定了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黨章,但由于受各種因素影響,并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黨內法規建設的新起點與制度治黨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同時,也開啟了執政黨建設新篇章、黨內法規建設新起點。定期修改黨章、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實行制度治黨,推動“整黨”向黨內“集中教育”的轉變等,是這一時期管黨治黨的顯著特色。
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強調“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把“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確定為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根本任務;十二大黨章把“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列為紀委的主要任務之一。從此以后,以紀委專責監督為基礎的黨內監督體制開始建立起來。
1980年中央頒布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確立了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建設基本遵循。在此基礎上,1982年黨的十二大制定了正確的綱領路線;并根據改革開放對黨的建設、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的新要求,修改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十二大黨章不僅恢復了八大黨章關于民主集中制、組織體系、黨的紀律等方面的正確規定,而且確立了改革開放以來黨章的基本框架、基本內容與基本要求,為穩步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奠定了根本保障,尊崇黨章意識在黨內開始樹立。 自1990年7月中央制定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以后,黨內法規建設開始走向“快車道”,先后制定出臺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199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1997)、《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1997制定,2010修訂)、《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99)、《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2003)、《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2004)、《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2009)、《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2010)、《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012)等近20部黨內基本法規,涉及到黨的建設各個方面,在黨的十八大前,黨章、準則、條例等黨內主干性法規初具規模。
新時代黨內法規體系的建立完善與依規治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全面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建立與完善黨內法規體系,致力于“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致力于推進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201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分別于2012年7月-2013年9月、2013年10月-2014年12月,對新中國成立后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為新時代加強黨內法規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根據2012年《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013年11月制定并頒布了《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提出“力爭經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蓋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主要領域、適應管黨治黨需要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的工作目標。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指出:“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2014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新時代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依規治黨的里程碑。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的相關講話,系統論述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概括說來,至少涉及四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其一,明確指明了黨內法規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強調“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其二,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與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共同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建設之中;要求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其三、明確指出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區別,強調黨在依法執政的過程中,既要“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其四、明確提出要“構建以黨章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在此基礎上,2015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依規治黨”概念,要求“堅持依法治國、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并進一步將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視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 “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2017年,黨的十九大首次將“依規治黨”載入黨章,為進一步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推進依規治黨確立了根本保障。
從黨的十八大至今,新訂與修訂了約百部黨內法規,已經基本形成覆蓋黨的建設與黨的領導各個方面、比較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而且,“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基本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