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著眼補齊平臺經濟治理與監管短板,矯正發展中的市場失靈問題,構建了平臺經濟規范發展的治理框架,將為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實現平臺經濟治理與發展的有機平衡,充分釋放平臺經濟的創新力、凝聚力和輻射力,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邊界。基于關系的多重性、發展的全過程,理順平臺與監管者之間、平臺企業之間、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之間、平臺與用戶之間等多重關系,促進平臺圈層內治理和圈層外治理有效協同,構建規則完善、競爭有序、權益保障的治理格局。
一是平臺企業之間更加有序的競合關系。競爭是市場有效性的根本保證,加強平臺經濟有效治理,首要是保障有序的競爭關系。與傳統市場相比,平臺企業可以通過數據和算法優勢,突破傳統競爭結構,對相關市場產生鎖定效應遏制競爭。為此,要通過強化反壟斷等基礎性規則,構建兼容開放的生態圈,有序推進生態開放,激發平臺企業發展活力。
二是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更加平等的共生關系。提升平臺內經營的合規公平是平臺經濟持續發展的保障。平臺企業與平臺內經營者是合作關系,經營者具有多棲性,對平臺企業提供的服務具有可選的權利。然而實踐中,部分平臺企業依托自身數據算法權威以及依托服務合同形成的免責體系,對平臺內經營者施行不公平待遇。不公平的合作關系長期存在,會持續擠壓中小從業企業的發展空間,對小微從業者形成不利影響。要構筑平臺規則生成的共同機制,強化多主體利益表達,推動平臺規則和關鍵算法的透明化、可監視成為平臺經濟治理的必備要件。
三是平臺與用戶之間更加良性的消費保護關系。完善消費保護、維護數據安全是平臺經濟治理的紅線。消費者帶來的“流量”是平臺發展的關鍵資源,在平臺服務模式中,消費者通過讓渡自己的數據,獲得了平臺服務的便利。然而,部分平臺對數據的超范圍采集、算法的無節制使用,對消費者的數據安全、個人隱私形成威脅,通過算法實行的“大數據殺熟”等對消費者形成了福利損失,不利于市場環境的優化。
四是平臺與監管者更加優化的協同治理關系。平臺的雙重身份使其與外部監管者不僅是簡單的監管與被監管關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監管協作關系,尤其針對平臺經濟多主體、多場景、技術性較強的特點,外部監管往往需要依托平臺配合開展。在外部監管規則不完善的情況下,監管者也可能存在過度監管、超范圍監管等情況。因此,構建有法可依的平臺監管規則,增強監管主體的協同性,提升監管效能尤為重要。
面對新形勢,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要適應平臺經濟發展規律,圍繞理順上述四重關系,進一步夯實基礎性制度建設,強化重點領域監管效能,構建全方位監管制度體系。
完善基礎性規則制度,保障平臺有序競爭。
基礎性規則構成了平臺經濟監管的基本框架,是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支撐。其一,要強化法規之間的銜接,如增強反壟斷法、數據安全法、電商法等有關平臺經濟規制的有效銜接。其二,提高法規與細則之間的銜接性,完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平臺責任的配套規則,明確平臺企業數據處理規則和數據共享邊界,制定新型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標準等。其三,增強外部規則和內部規則的銜接,通過約束性條款強化各類平臺規則制定和變更的公開透明,同時有序推動平臺內規則以標準、規范等形式有序上升外化為行業準則。
分類分級落實平臺責任,維護市場公平秩序。
隨著平臺經濟監管體系的持續完善,平臺責任的界定也在逐步清晰。可以借鑒國外平臺經濟監管經驗,在平臺企業分類分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超大平臺的“數字守門人”責任,避免其利用在網絡中所處的瓶頸位置,對需要進入網絡的用戶進行有偏向性挑選。通過約束性條款避免平臺對自身產品或服務進行自我優待,保證與競爭性平臺之間的互操作。引導建立平臺企業與平臺內經營者平等協商機制,給予優質小微商戶一定的流量扶持,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降低平臺經濟參與者經營成本,提升勞動者權益保障。
強化數據和算法監管,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
一方面,要完善數據和算法監管的規則,細化平臺數據分類分級,建立算法問責機制,在不影響商業秘密基礎上對算法的目的、范圍、用途的政策進行公開披露,展開算法自評和公眾監督,完善對平臺經濟相關數據使用、算法規則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要提升數字化監管手段,強化科技手段在發現、甄別、處置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數據安全、算法歧視等方面的能力,通過提升監測預警、線上執法、信息公示等監管能力,完善非接觸式監管機制。
優化監管框架,形成協同監管力量。
在強化依法對平臺經濟領域競爭監管的同時,還應堅持科學審慎監管與開放合作監管并舉的原則,避免多頭多輪監管導致的寒蟬效應,鼓勵和引導平臺企業增強創新發展能力。一方面,優化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強化行業和市場監管力量形成合力,運用數字化手段形成觸發式監管框架,強化白名單等手段進行信用監管,通過市場和行政手段結合構筑長效協同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優化平臺內部圈層包含平臺企業、消費者以及商家等主體的協作治理,充分發揮商家的監督作用,為商家提供有效的申訴渠道,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機制,完善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切實做到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協同發力。
(作者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