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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和發展具有普遍意義的司法規律

核心提示: 司法規律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蘊含的具體內容,其體現了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偉大實踐的理論發展,也指導著當前我國各項司法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實。作為人類法治文明共同成果的司法規律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只有堅持從司法規律出發設計改革方案,善于運用司法規律破解改革難題,才能確保改革成果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未來,全面豐富和發展具有普遍意義的司法規律,將為人類共同的法治文明作出中國特有的貢獻。

【摘要】司法規律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蘊含的具體內容,其體現了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偉大實踐的理論發展,也指導著當前我國各項司法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實。作為人類法治文明共同成果的司法規律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只有堅持從司法規律出發設計改革方案,善于運用司法規律破解改革難題,才能確保改革成果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未來,全面豐富和發展具有普遍意義的司法規律,將為人類共同的法治文明作出中國特有的貢獻。

【關鍵詞】司法公正 審判獨立 司法公信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列寧說:“沒有革命的理論,就沒有革命的行動。”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本質、特征、原則的系列主張、觀點和方法,其明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工作布局、重點任務和具體舉措,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遵循。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司法規律的內容既體現了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偉大實踐的理論發展,又指導著當前我國各項司法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同時強調,“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現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只有堅持從司法規律出發設計改革方案,善于運用司法規律破解改革難題,才能確保改革成果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

能夠被稱為司法規律的內容,是那些可以貫穿司法活動全過程并從最高層次上指引司法實現其根本使命的原則,是人類司法文明的理論結晶和科學總結

要正確認識司法,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進行分析。首先,司法是國家的一項公共職能。司法活動屬于公務活動,司法機關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因此,國家公共職能的一般屬性,如民主性、權威性、效率性、服務性、廉潔性等,均在司法中有所體現。其次,司法在國家公共職能中體現規則之治。國家公共職能有福利、教化、管理等不同類型,而司法屬于以規則作為基本準則的治理方式。“無規矩不成方圓”,規則可以說是人類社會得以運轉的基礎性要素。當前,規則之治逐漸成為一種專業化、職業化活動,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軌道和準繩。最后,司法是規則之治過程中居中裁判的終極機制。規則之治由立法、執法、監察、檢控、守法、司法等多個環節構成。這些環節各安其位、各司其職。司法在其中的特別之處在于:一是面對糾紛;二是居中裁判;三是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的顯性任務是要解決糾紛,但其解決糾紛的基準是法律、方法是居中裁判。與公共職能、法律職能相比,司法的居中裁判需要增加一些更加精細和特別的要求,而這些要求通常就是司法規律的體現。例如,作為第三方行使裁判權時,最受人關注的是裁判者的中立地位,而這種中立地位是依靠各種保障機制支撐起來的,包括程序保障、職業標準保障、經費保障等,同時還要獲得公眾的信任。司法機關的這些屬性不是其他機關所共有的,是具有唯一性的(這種唯一性對司法來說是最為重要的、基本的、核心的、普遍的)。此時,我們便可以稱其為“司法規律”。

其實,司法規律一詞是司法理論中的一個基礎概念,并非嚴謹的法律術語,因此學術界對這一概念也沒有確切的統一界定,而只是將司法制度中那些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司法本質屬性的內容納入其范疇之內。那么,究竟司法的哪些根本屬性才能稱為司法規律?是不是司法所具備的所有特征都可以作為司法規律?當然不是。由于基本規律的基礎性、支撐性,所有公務活動所擁有的那些共同屬性,雖然在司法工作中也會體現和遵守,甚至在特定時期或情形之下會得到強調,但一般不會將其作為司法的本質屬性對待。因此,真正能夠稱為司法規律的內容,應當是那些可以貫穿司法活動全過程并從最高層次上指引司法實現其根本使命的原則,是人類司法文明的理論結晶和科學總結。從古羅馬到英國,從商鞅到沈家本,從古代到現代,司法規律隨著時代的進步、文明的發展而逐步得到揭示、豐富、發展并體系化,也分別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得到廣泛應用與全面創新。

中國現代司法制度的建設起源于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在清末法學家沈家本修律初期,獨立、公正、專業、程序等一系列現代西方司法理念引入中國。在隨后一百多年的現代化進程中,中國的司法在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發展階段既有成功經驗,又有失敗教訓。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完善,司法規律的豐富發展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和豐富的司法改革實踐全面激發了司法規律的發展活力,司法公正、審判獨立、司法職業化、司法公信等基本司法規律在眾多改革措施的支持下,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培育、豐富和發展,也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更多地表現為“公正審判”,解釋為當事人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具有更強的程序意義

對于司法來說,“公正”是從古至今一直為學界主張、政界認可、法界堅守、百姓追求的根本屬性,也是最沒有爭議的一項基本司法規律。在哲學和政治領域,“公正”常與“正義”混同使用。但在司法語境中,“公正”并不能簡單作為“公平正義”的簡稱,其所包含的內涵更多表現為“公允”“公平”“平等”“不偏不倚”“中立”等,并最終成為塑造科學司法制度的精神支柱。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明確“不論處在什么發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強調“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司法公正這一基本司法規律的內涵十分豐富,目標也非常明確。無論是在國際層面還是在國內層面上,司法公正更多地表現為“公正審判”,解釋為當事人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因此具有更強的程序意義。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啟動的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多項改革措施都在接受這一規律的檢驗,同時也在豐富和發展著這一規律。

第一,暢通司法救濟渠道。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暢通司法救濟渠道,讓所有當事人都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這是開啟司法救濟的第一步。在國際社會中,各國對于Access to Justice(直譯為“接近正義”,意譯為“尋求司法救濟”或“訴諸司法”)的關注度日益提高并成為司法改革的重點領域。各國法院努力降低訴訟成本、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簡化訴訟程序、開發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讓那些迫切需要司法救濟的當事人得到公平的審判。為拓寬司法救濟渠道、降低司法救濟門檻,我國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并改革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條件,“寬進嚴出”,為人民群眾拓寬了訴訟救濟渠道。通過降低訴訟收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為經濟困難群眾打官司提供物質支持,防止其輸在司法救濟的“起跑線”上。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當事人提供解決糾紛的多種選擇,使其可以獲得最適合自身具體情況的公正待遇。

第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司法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具有最高權威性,但在作出裁判之前和之后,會有多個主體參與到這一過程之中,刑事司法制度尤其如此。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把審判活動置于整個訴訟過程的中心地位,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項改革有利于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的產生。不可否認,我國刑事訴訟結構中還存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作為訴訟主體的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地位失衡、關系失調、相互扯皮、權威不彰等情況。因此,要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需要克服的困難還有很多。

第三,以程序公正實現實體公正。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里所強調的便是司法的程序公正。程序是實體的依托,是實體權利的形成機制和外在形式。沒有公正的程序公正,便難有確定的實體公正。凡是進入法律過程中的實體權利都必須放在程序的支架上接受“拷問”,這樣才能找到其正當性和立足之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訴訟程序立法方面成效顯著,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制度,而且一直在不斷改革完善之中。特別是在新時代的司法改革進程中,程序公正理念得到進一步鞏固,訴訟程序在證據制度、繁簡分流、審級功能、線上訴訟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突破,“重實體輕程序”的流弊得到克服。

第四,司法活動須公開透明。“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公開是正義的靈魂。”雖然法律對其他公共權力也有公開性方面的要求,但沒有哪一項比對司法公開的要求更高了。“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里的“腐”并不只是指“腐敗”,而是包括了一切司法不公的現象。在公開的司法環境下,司法官員會更多考慮公眾輿論壓力而加強自律;當事人也會因為公權力受到公眾監督而增加對公權力的信任。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深化司法公開,出臺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等十余個司法公開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上網公開1.2億份,庭審直播超過1200萬場,審判流程、庭審活動、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四大公開平臺成為展現中國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盡管在極個別的情形下因司法操作中暴露的一些不規范現象而引發一些輿論炒作,相關操作機制表現出一些不成熟之處,但毋庸置疑,司法公開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正。

在法律過程中,對正義的任何判斷結果都不可能脫離程序要素,而獨立審判便是程序公正的應有之義

審判獨立是我國的憲法原則,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反復重申。在近三十年來的中國共產黨歷屆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幾乎都有關于維護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為維護審判獨立原則部署了多項具體改革措施。

眾所周知,任何國家機關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都具有或大或小的獨立性,但對司法機關獨立性的要求是最高的,是具有最強標識性的,甚至達到了對司法公正“一票否決”的程度。“獨立”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公正”,但如果沒有審判獨立的保障,司法公正則會失去存在的可能性。在法律過程中,對正義的任何判斷結果都不可能脫離程序要素,而獨立審判便是程序公正的應有之義。

獨立審判原則產生于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并逐步成為司法制度的基本規律。幾百年來,這項基本司法規律不斷發展、豐富,各國在這項規律的指導下不斷改善相關制度。國際層面上具有重大影響的改革莫過于英國2009年將司法終審權從上議院中獨立出來,成立了單獨的最高法院,從而完成了英國審判獨立的關鍵一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根據具體國情制定司法改革戰略,在提升審判機關的獨立性方面推出了多項結構性改革舉措。盡管有些舉措已有其他國家成功經驗佐證,但這并不影響改革措施本身在促進審判獨立方面的價值。

其一,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我國長期以來對地方法院實行同級任命、同級管理、同級保障的體制,導致了“司法權力地方化”之流弊,即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成了地方自己的法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出現。這種體制在計劃經濟時代或許并無大礙,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已明顯不能適應新的要求。因而,2014年,黨中央制定了司法體制改革的框架意見,開始分批試點并逐步在全國推行“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模式,堪稱司法的“世紀之變”。盡管這項改革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不少困難,特別是一些省內各地區發展不平衡、省級財政狀況不佳的省份放慢了整體推進的步伐,但其仍對于審判獨立原則的實現具有深遠意義。

其二,司法管轄區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與司法地方化密切相關的問題是法院的司法管轄區與所在地區的行政區劃完全重合。由于法院在人財物方面受制于同級地方政權,所以司法管轄區難以超出行政區劃。這種框架既不利于審判獨立,也造成了法院設置和司法資源配置方面的不合理,亟需改革。特別是在實行“省級統管”的前提下,司法管轄區與行政區劃便沒有必要再捆綁在一起了,各省可以根據案件分布、案件類型、管轄方便等因素,突破行政區劃范圍來確立司法管轄區。另外,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我國于2015年在北京、上海設立了兩家跨行政區劃法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利于排除對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的干擾、保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有利于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當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六個巡回法庭處理跨區劃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行政區劃對獨立審判的影響。

其三,“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審判權力的內部獨立與外部獨立具有相同的重要性。所謂“內部獨立”,就是要求審理案件的法官(審判組織)獨立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不受上級法院、法院領導、法官同事以及司法系統內部的其他人員或力量的影響。不可否認,我國的司法運行模式具有一定的行政化傾向,即審理案件者未必有權作出裁判,而作出裁判者未必參加審理。針對這一問題,在新時代的司法改革啟動后,我國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即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以“裁判文書簽署制”替代“裁判文書審批制”。通過改革,所有案件均由不同的審判組織(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獨立審理,其他人不得干預審判組織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和結果。

其四,對干預案件審理行為追責。在審判獨立憲法原則下,任何干預案件審判的行為都是不能容忍的。但是,由于歷史、文化以及多方面的現實原因,外部干涉審判現象仍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于是,黨中央根據我國發展階段和實際國情,以尊重審判獨立為追求,建立了黨政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案件記錄追責、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追責以及規范司法人員與律師和當事人等接觸交往行為的三項制度,筑起了三道防范違法干預獨立審判的“隔離帶”,在阻斷來自司法機關內外的非法干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上述改革措施都是針對我國在現階段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采取的,是審判獨立原則在我國特定國情下的新發展。雖然我國徹底實現審判獨立憲法原則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如果能徹底解決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問題,便是當代我國對審判獨立規律的最大貢獻。

我國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采取兩方面措施:提高司法人員的職業能力和水平;對司法人員采取區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方式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而對于法官來說,去行政化、實現職業化是根本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長期以來,我國把司法人員定位于公務員,實行與公務員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帶來不少弊端”,這甚至成為影響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建設的根本問題。對此,我國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從兩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提高司法人員職業能力。一個群體或一個行業實行職業化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工作能力需經專門學習和訓練才能獲得;二是其所提供的服務是其他人所無法提供以及無法替代的;三是此項工作的質量評判主要依靠同行的評價;四是主要依靠自律管理而非國家公權力介入式管理。在提高司法職業能力方面,我國在鞏固以往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采取了以下幾項改革措施:

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制度。自2018年起,國家在原有司法考試制度基礎上建立并實施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統一錄取的考試方式,一年一考。這項考試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按照“統一標準、分系統實施”原則,建立法律職業人員任職前培訓制度。國家制定法律職業入職前培訓的統一標準和相關規范,各相關部門按統一標準和規范分別實施培訓。秉持“先選后訓”“誰選誰訓”的原則,法官、檢察官入職前培訓時間為一年,其他職業人員視情況確定。

加大法律職業倫理約束力度。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改革之前,雖然我國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都分別受到相應的職業道德準則的約束,但由于當時并沒有建立職業化管理機制和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所以職業道德準則只是作為一般性的紀律約束,難以體現職業特點。在新一輪改革中,除了在職業資格考試中加大法律職業倫理考查力度外,還成立專門的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以職業道德倫理為標準,對法官、檢察官進行嚴格約束。

另一方面,改革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司法人員與普通公務員身份不同,其管理模式也有重大區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可以說,對司法人員采取區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機制(即職業化管理機制),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

一是,分類管理司法人員。目前,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對法官、檢察官實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實行人員分類管理的目的是把承擔核心司法職責的這批專業人員與普通公務員予以區分,按照符合其職業特點的方式而非行政化的方式進行管理,最大程度激發和釋放其積極性。

二是,建立單獨職務序列和單獨薪酬體系。在屬性上把司法人員與普通公務員區分開來之后,最重要的鞏固方法便是為其建立單獨職務序列和單獨薪酬體系。在2014年前,我國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實行了單獨職務序列,但因管理和待遇的相關配套機制沒有到位,當時的單獨職務序列缺少一定的實質意義。在當前的司法職業化建設中,一是將法官、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脫鉤;二是按照法官、檢察官等級建立略高于同等資歷公務員的單獨薪酬體系。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的法官、檢察官,只能依據任職資歷、專業能力、工作業績、職業倫理等相關標準來確定等級,并根據等級來確定相應的薪酬。

三是,健全司法職業保障制度。司法職業的標準之高、要求之嚴,已非一般保障機制所能匹配。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對于司法職業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任職安全保障、獨立履職保障、職業責任豁免、人格尊嚴保障、職業尊榮保障等都采取了相應的改革措施,并將重要內容納入相關法律之中。

司法公信作為各國對司法制度后續的評價標準,也被接受為基本司法規律之一,其對于法治中國建設尤為重要

通常所說的司法公信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公眾的信任,二是公眾的信心。公信是公眾對司法的最終主觀判斷和心理狀態,而這種心理狀態是基于司法的各種客觀表現形成的。由于司法權力自身所具備的中立性、獨立性、職業化等特點,司法公信的重要性突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之一便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體制改革成效如何,說一千道一萬,要由人民來評判,歸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而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潔不廉潔。

法國思想家盧梭認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與司法公正、審判獨立等被學術界公認的規律相比,雖然司法公信是一種基于司法制度客觀表現形成的心理狀態,但其作為各國對司法制度后續的評價標準,也被接受為基本司法規律之一,而且這一規律對于法治中國建設尤為重要。

第一,將司法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一論斷不僅體現了司法職能的重要性,更是對司法提出的最高標準和要求。在實現公平正義的過程中,不同主體、不同環節、不同階段承擔著不同的使命。司法是為當事人提供的最后一次救濟機會和希望,如果當事人為之付出的信任未得到“兌現”(未必是勝訴),將會對司法公信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提高司法廉潔度。習近平總書記對司法腐敗曾作出深刻批判:“政法機關和政法隊伍中的腐敗現象,還不僅僅是一個利益問題,很多都涉及人權、人命。”對此,新一輪司法改革一方面強調健全防范權力腐敗機制,另一方面強調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對司法腐敗采取零容忍態度。在改革過程中,司法機關加強了權力制約監督機制,健全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提高司法透明度,讓司法腐敗無藏身之處。

第三,改革人民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制度以及相應的司法民主制度是司法公信的基石。無論是普通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吸收普通民眾加入訴訟過程都是通行的司法民主機制,其主要目的是把社會共識思維與法律職業思維有機融合起來,以保持法律職業與法律所服務的社會之間的密切聯系,避免司法工作脫離人民群眾,造成司法專斷。201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總結了司法改革試點成果,實現了陪審制度的四個轉變: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由組織推薦向隨機抽選轉變;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由全面參審向只參與審理事實問題轉變;人民陪審員參審方式由3人合議庭模式向7人以上大合議庭陪審機制轉變;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由注重陪審案件數量向關注陪審案件質量轉變。

總之,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法律制度一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作為人類法治文明共同成果的司法規律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而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進一步豐富、發展了相關規律、原則、制度。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繼續深入,特別是在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和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進程中,獨樹一幟的“中國方案”還將繼續在更加廣闊的法治領域和更加完善的法治體系中進一步得到升華。因此,全面豐富和發展具有普遍意義的司法規律,將為人類共同的法治文明作出中國特有的貢獻。

(作者為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參考文獻】

①《人民日報評論員: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論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重要講話》,人民網,2020年11月22日。

②《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新華網,2014年10月28日。

③《習近平: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 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新華網,2015年3月25日。

④《最高人民法院:行進在法治中國的大路上》,最高人民法院網,2021年6月23日。

⑤《親切的關懷 殷切的期望 巨大的鼓舞——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心重視檢察工作紀實》,《檢察日報》,2017年10月11日。

⑥《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

⑦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責編/孫渴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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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