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技術與數字經濟的深度融合,除了傳統的P2P之外,典型的形態是移動支付、個人征信等以及由此而建立起來的新型金融體業務模式。互聯網科技公司利用其自身的平臺、數據對金融服務進行迅速推廣,可能帶來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突破監管合規要求等諸多問題。對此,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建立在科技的研發和運用之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實質上是背后所依靠的平臺之間的競爭,平臺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競爭的廣度和深度。平臺的核心競爭力在于具有龐大的數據優勢,在以需求為導向的背景下,能高度集中社會資源,如利用通信、購物、音樂等領域的市場支配地位,收集用戶的數據,在此基礎上涉足互聯網金融領域,便可能出現贏者通吃、一家獨大的現象。因此,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給法治帶來了全新的挑戰。近些年,互聯網金融領域頻頻爆出“二選一”現象、違規發放高利貸、上架不合規理財產品等諸多問題。對于這些亂象,平臺強監管信號密集釋放。近期,對平臺反壟斷執法案件明顯增多,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等多部門緊鑼密鼓出臺相關配套文件并多次提出強化反壟斷法的規制。
互聯網金融企業往往利用集團所有平臺擁有的海量客戶,鎖定大規模需求市場,再以互聯網為主的信息傳播工具擴散用戶體驗,吸引更多的潛在金融消費者,借助消費市場中內生的強大“品牌鎖定”效應迅速搶占市場份額,從而占據金融市場中的優勢地位,通過不斷的穩固和強化,最終形成市場支配地位。一旦支配地位形成,壟斷者便會吸納更多的競爭者或是協同競爭者共同發展,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過程中,反壟斷法不可缺位。但目前反壟斷執法存在著重立法、輕規制的局限。雖然現行的反壟斷法對于壟斷行為、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壟斷者的法律責任等諸多要素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互聯網金融自身的復雜性,使得相關市場難以界定,壟斷程度難以評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極具隱蔽性,以至于規制難度大,執法效果并不顯著。
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首先是維護行業競爭秩序。由于互聯網金融比實體金融的覆蓋面更廣,導致互聯網金融公司之間相互屏蔽、進行惡性競爭的行為也將帶來更惡劣的負面效應。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良好運行的核心,維護行業競爭秩序才能有效配置資源,而壟斷阻礙公平競爭、扭曲資源配置、扼殺技術進步。為了減少交易成本,需要構建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維護競爭是反壟斷法的初衷,適用反壟斷法規制互聯網金融行業,使其回歸正常的競爭秩序。其次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互聯網企業在金融領域的無限制擴張,最終影響的是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有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打著普惠金融的幌子,行侵犯消費者權益之實。互聯網金融存在網絡借貸利息過高、非法討債等問題,涉及消費者的隱私權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諸多權利。通過規范互聯網金融企業,明確其應對消費者承擔何種義務,特別著重規范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使互聯網金融產品與服務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念。再次是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企圖憑借不斷創新的商業模式和難以追蹤的網絡技術規避監管,再對提前消費、負債生存的思想過度宣傳,長此以往,可能拉高家庭和中小企業的負債率,給金融市場埋下系統性風險的隱患,不利于金融領域長足穩健的發展。
國家支持與鼓勵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創新,但創新并非是沒有限度的。實踐中必須強化反壟斷法規制,厘清壟斷邊界,抑制資本的無序擴張,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保護投資者與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推動支付回歸本源,預防與制止互聯網金融支付領域的壟斷行為。支付對于社會而言,不僅僅是工具,更是連接買賣雙方商品交易的橋梁,對實體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支付結算市場中存在采取壟斷協議方式排斥公平競爭、互聯網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爭奪金融客戶的情況。因此,預防第三方支付企業的不當市場擴張,制止其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支付結算壟斷地位的形成,需要在對壟斷行為的認定過程中繼續保持對支付行業的強監管態度,維系備付金交存的高門檻,對違法違規者采取嚴格的懲戒措施,以此推動支付本源的回歸。
堅守持牌上崗、合規經營的業務原則,堅決抵制互聯網金融領域利用數據優勢實施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數據優勢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現實生活中利用自身的數據優勢而低價兼并、收購同類競爭者,或強強聯手以實現行業客戶數據壟斷的情形層出不窮。因此,反壟斷規制的重點還應是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審查過程中要尤其注意企業業務活動是否符合依法持牌與合規經營的業務原則,對于違法者予以警告、責令停業、吊銷牌照等處罰。
嚴格控制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拓展,防范互聯網金融領域市場寡頭的形成。金融業務拓寬的典型表現形式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而后逐步衍生成為以支付為業務基礎的集團性金融壟斷寡頭。在進行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時,應嚴格審查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關聯交易是否合規,在確保其資本充足的情況下再對影響市場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開展調查,防范互聯網金融企業將數據內部共享從而導致風險的傳遞與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成,最終損害債權人與投資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