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振興資本市場頂住經濟下行壓力、化解金融風險,保持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是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而從治理結構入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抓手。此前,康美藥業造假、五位獨董被判罰承擔上億元連帶賠償責任引發廣泛關注,應反思我國現有公司治理模式,在尊重國情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問題是全球性世紀難題,全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兩種:一是大陸法系的二元制模式。這種模式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分開,董事會負責執行職能,監事會負責監督職能,整體注重三會構造,其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對股東會負責。二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模式。這種模式的董事會集執行職能與監督職能于一身,股東會下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董事會內部把董事分為負責運營的執行董事和負責監督的獨立董事,運營和監督寓于一體。執行董事牽頭組成執董會負責公司日常運營,獨立董事通過審計、薪酬、提名和戰略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能。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采用混合模式,監事會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并存,并沒有起到應有的制衡作用,實踐效果不佳。兩種典型模式雖各有利弊,但結合中國國情來說,創新采納英美法系獨立董事制度,取代混合模式,仍是較優的選擇。一是效率高,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寓于一個機構,能及時發現問題、控制風險。二是成本低,避免董事會、監事會機構設置疊床架屋。三是制衡機制好,監事會成員一般產生于公司內部,而獨立董事來自于公司外部,更有利于制衡。
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其上市公司特點是股權高度分散,最大股東平均持股僅為3%至5%,且主要是保險公司和基金等機構股東,因此治理結構上絕大多數都是職業經理人“保姆當家”。由于監督和制約制度缺乏,職業經理人瀆職、造假、操縱、欺詐、貪腐、違規等損害股東利益的現象頻發。人們開始從法理上懷疑“內部人控制下”的董事會運作的公正性,繼而引出了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不代表任何單一股東,而是代表全體股東利益,在董事會中充當“看門人”,使命是制約職業經理人。
與英美國家上市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的背景不同,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現象非常普遍。目前4700家上市公司中,有1050家左右是國有上市公司,這類公司的大股東是國家,公司法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高管任職有特別規定。剩余四分之三近3600多家是民營上市公司,一股獨大問題更加突出,公司高管層要么是由大股東聘請,要么是其親自操刀上陣。如果說西方國家獨董使命是制約“保姆”保護全體股東,那么中國獨董的使命就是制約一股獨大的大股東及其聘請的高管,保護中小股東。但現實中,獨立董事由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聘任,卻要完成制約大股東的使命,這恰是獨立董事發揮不了作用、公司治理結構失衡的癥結所在。
因此,對今后申請IPO上市的新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可以考慮進行限制性規定,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同時,必須批判借鑒西方的獨董制度,結合中國國情,改革現有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實現從“花瓶獨董”到“能力獨董”的轉變,培養一支職業獨董隊伍。
一是改革獨立董事的候選人機制。成立具有行業協會性質的中國獨立董事公會,由獨董公會按程序在其人才庫里選定候選人向上市公司進行推薦,使獨董真正能夠擺脫制約對象的羈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產生采取差額選舉,超過33%的第一大股東應回避。
二是組建行業協會性質的獨立董事公會。可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下成立獨立董事公會,確定獨董執業標準、職業規范、薪酬制度及評價制度。當獨董受到來自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難時,可由獨董公會應對,依法維護獨董權益。獨立董事公會采用會員制,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編制并定期發布《獨立董事白皮書》,建立獨立董事公會的行業權威。
三是建立獨立董事人才數據庫。中國上萬名獨立董事需要形成專門的人才庫并制定詳細分類標準,應由中國獨董公會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表現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建立獨董誠信檔案,讓良好信用成為最高級別獨董人才的基本條件。
四是進行獨立董事培訓和資格認證。堅持把獨立董事的培訓制度和資格考試作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內容,像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一樣,對獨立董事進行資格認證,并經考核獲得資格證書,而培訓功能應該交給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
五是推動獨立董事職業化。隨著社會的發展,獨立董事應像企業合規師一樣,逐步實現職業化,以職業獨立董事隊伍制約職業經理人。獨董不是單一領域或者某一個環節的把關者,而是要有法律、金融、財務、經濟管理專長和綜合性戰略眼光,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資本市場中人才群體,中國獨立董事應該從“兼職花瓶式”向職業化方向發展。
六是改革獨立董事薪酬制度。目前獨董薪酬由各上市公司發放,無行業標準,差異大且普遍較低,與工作量、風險責任不對稱,而且采用單一固定薪酬模式,干好干壞都一樣。獨董薪酬應采用由基礎薪酬和激勵薪酬兩部分構成的結構工資制,其中基礎薪酬由獨立董事公會按上市公司的規模、行業制定標準。激勵薪酬則是獨立董事勤勉盡責,上市公司完成業績,在未發生虛假披露、經營風險和損害投資人事件的前提下,給予的一次性年度激勵薪酬。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