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旨在適應注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加強對退市公司的監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的重要內容。在保障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提升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的退市效率,有助于我國資本市場形成“有進有退,能進能出”的良好生態。
相較于全球主要資本市場交易所,我國上市公司的年均退市規模、退市數量和退市率一直不高。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源于我國資本市場存在退市機制不健全、退市周期長等問題。部分績差公司、空殼公司無法被有效淘汰出清,A股市場每年上市公司數量多于退市公司,這攤薄了股市中優質資產比例,影響了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也對A股市場的投資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可見,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常態化退市機制可以促進資本市場優勝劣汰,實現上市公司數量的動態平衡。
對于全面推行注冊制而言,實現退市常態化是一個關鍵性要素。與審批制和核準制相比,注冊制下的發行條件更加精簡化、發行門檻更具包容性,這將促使更多企業選擇上市融資。在注冊制下,優勝劣汰的自然競爭法則有助于推動市場風險出清。因此,《指導意見》中提到的完善退市后監管工作,是推進退市常態化的重要依據,也是推動退市制度平穩實施的重要保障。
加強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需多方面多角度著手,穩妥施策。
一是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教育。要平衡好股市常態化優勝劣汰和保障投資者利益的關系,防止風險向不具備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擴散。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散戶投資者因對上市公司退市的認知不夠充分和客觀,存在一定的跟風行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仍需進一步加大風險提示力度,引導證券公司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投資風險警示的強度與頻率。
二是強化退市銜接,推動退市公司平穩、順暢退出交易所市場。常態化退市意味著公司“應退盡退”成為常態,需要退市前的公開交易市場與退市后承接的板塊相互銜接。順暢的板塊承接工作,要突出退市板塊市場功能定位,還要充分發揮證券公司的連接作用和主動性,保障退市公司平穩、順暢退出交易所市場。
三是差異化的監管機制需根據公司情況合理設定信息披露內容。滬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在公司規模、公司性質和行業屬性方面存在明顯的異質性。在合理設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的基礎上,需兼顧考慮到退市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齊的實際情況。落實差異化監管機制的實施,要從不同板塊退市公司的現狀出發,設立對應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根據板塊適當調整退市的量化指標,防止“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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