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兵 暨南大學副校長,經濟學院教授;陳中飛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資源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所副所長
碳達峰和碳中和于2021年全國兩會首次被寫進政府工作報告,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要“如期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在“十四五”這一落實碳達峰行動方案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時期,我國亟需探索和構建一個具有中國特色、遵循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適應中國國情和助推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治理體系。
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與督察問責體系
過往的環境治理體系一般只強調企業責任體系,一旦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政府部門往往只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排污企業采取罰款、停業整頓等措施,而忽略了黨政領導責任體系在生態治理中的作用。強化黨政同責,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責任體系,嚴格環境治理的目標考核與強化問責機制,增強各級政府部門對生態文明建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在當前尤為重要。建立健全這種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主要有兩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健全該責任體系需要明確生態環境治理的考核評價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15年出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后,于2016年制定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主要是在資源利用、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和綠色生活等方面進行目標考核并評定等級,實行年度評價與五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而后中共中央、國務院接連在2016年、2018年、2021年發布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和林長制的意見,明確了河、湖、森林草原的責任主體,進一步強化了屬地管理的責任體系,有助于開展水資源和森林草原資源的生態保護與生態修復工作,強化生態環境治理,切實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強調堅持結果導向、注重實效,制定了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的考核措施。今后,我國還需強化碳排放治理成效的考核評價結果在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和獎懲任免中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完善該責任體系需要壓實生態環境治理的責任追究機制。首先,以往各地對大氣污染等的治理都是獨立進行的,僅為當地生態效益著想;而現在需要在重點區域建立大氣污染(尤其是碳排放)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各地政府部門不能各自為政,要主動承擔聯防聯控的主體責任。其次,目前我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的“雙審”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壓實了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對生態資源利用與生態環境治理的全局責任。此外,為了進一步夯實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政治責任,需要強化督察問責和責任追究,對此,我國分別在2015年和2019年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采取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方式對黨政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督察,堅定落實黨政同責,一旦出現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黨政領導干部責任,促使領導干部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歷史擔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治理工作。
優化環境信息監測、公眾監督與舉報機制
除了明晰政府主體的領導責任外,生態環境治理還需強化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等社會責任,健全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監督舉報等制度。在環境信息監測與公開后的公眾參與監督與舉報機制中,一方面,要根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依法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規范公眾參與的范圍、時間、程序和方式等。另一方面,要依據《環境信訪辦法》和《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加強輿論引導,優化環境信息舉報反饋機制,促使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形式及時反饋和妥善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治理問題。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處罰機制方面,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范圍、責任主體和解決途徑,2016年吉林等七省市開始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而后2018年在全國范圍內試行該制度。同時,我國還需要推進排污企業信用建設,建立環境治理政務失信記錄,適時在環境保護平臺等網站公開生態環境損害信息,進一步鞏固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環境治理的成果,在全社會倡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倒逼多方責任主體更好服務于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我國生態環境治理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表明,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打造出一個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不斷推進法治保障、多方共治、督查問責,才能牢牢守住綠水青山、打造金山銀山,才能更好地助力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才能為新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鋪設出一條生態文明的康莊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