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對前海人壽出具監管意見書。起因是該公司股東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網發布公告稱,已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臨時會議,免去前海人壽總經理和一名監事職務。但監管部門核查發現前海人壽對召開上述會議不知情,會議并未按照公司章程和監管要求向全體董事和監事發送通知,且未提前通知監管機構。
股東行為失范是近年來保險業市場亂象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監管部門多次提出要下大力氣進一步整治資本質量不實、股權關系不清、股東行為不當等突出問題。
對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要加強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行為規范,明確大股東不得超越權限干預機構董事會、高管層履行職責,切實防止大股東操縱和掠奪公司。監管部門應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險機構投資人股權管理不良記錄,通過向社會公開嚴重違法違規股東,強化震懾效應。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長期穩健運行的前提和基礎。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為其風險的主要誘因。在保險業經營體系中,大股東的過分干預可能導致保險機構淪為資本套利的工具,不僅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甚至繼而引發市場風險,傳導到其他相關領域。近年來,監管機構處置的多家保險機構風險事件,多數與此有關。
今年是實施《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收官之年,雖然監管機構多次公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同時對保險公司行為進行規范,但仍有大股東明知故犯,甚至再犯累犯、挑戰監管底線。由此可見,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推動保險機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依然任重道遠。
從長遠來看,保險公司股東要嚴格執行《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等相關監管要求,維護保險公司獨立運作,不得濫用控制權干預公司經營,侵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更不能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侵占挪用保險資金。其他股東則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嚴格依法依規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責任義務。公司董事應盡職、審慎履職,獨立董事應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誠信、獨立履職。
保險公司則應該落實主體責任,堅持獨立自主經營,落實風險隔離機制,維護公司業務和人員穩定,保障公司資產、資金安全。特別是經營已經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更應該主動調整業務規模,在強化保險資金管控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償付能力,防范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