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發展階段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一體規劃國內和涉外兩個面向的法治工作,在資源上兼顧調配。基于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的相互依賴和彼此推動的特征,今后更好統籌推進二者逐步完善并適應法治中國建設,需要從理念與實踐層面共同發力,明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過程中涉及的國家間合作與矛盾;形成“法律對流”的良好運作程序,確保我國的法律能夠在域外適用,同時認真審慎地對待外國法在我國的適用;有效應對國外法律行為,減少我國開放發展的法治風險。
關鍵詞:國內法治 涉外法治 法治中國 統籌推進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新領域、新要求、新內容。這一要求的出現是世界格局演化與新形勢下中國發展邏輯疊加的結果,也是中國走向世界級大國的重要標志。[1]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核心要義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關鍵點在于“統籌”二字。統籌意味著系統觀念,[2]要求從法治中國的通盤來規劃國內和涉外兩個面向的法治工作,使二者協調發展,在資源上兼顧調配。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們在建設和完善國內法治方面已經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一步又一步地穩定推進,取得了堅實且積極的效果;與此同時,在涉外法律規范的研討和確立、涉外法律服務的規劃和落實、涉外法律人才的定標和培養等很多方面,也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對于中國的對外開放起到了保障和護航的作用。但這兩個法治系統之間彼此協調、相互影響的程度仍比較低,兩個系統中能夠調用的耦合因素比較少。涉外法(主要體現為國際法各個門類)在法律職業、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中所占的比重較低,受到的關注不足,理論與實踐主流化程度不高。[3]也就是說,涉外的法治體系初步形成了一套自身的話語模式、人員、工作機制;國內的法治體系亦有自身的概念、規范、組織機構、運行方式,二者不僅缺乏必要的協同和互動,而且發展不均衡、不協調、不匹配。
隨著時代發展,必須將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有機的統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全面發展的法治國家建設,這一觀點越來越為政界和學界所廣泛認知。也唯此才能真正達到預期的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目標。由此,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已成為國家對法治中國工作規劃的一項鮮明要求、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將國內法治的相關觀念理論和實踐與涉外法治的概念規范和機制進行配合接洽,使之成為貫通融合的二元互動體系,彼此密切協調構建,塑造并產生更豐富全面的可以相互借鑒和直接應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法律原則和法律程序,形成國內涉外暢行無礙的制度體系。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領域越來越寬闊,對外開放的步子越來越快、越來越大,對外交往領域的法律事務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越來越明確地意識到,對外開放離不開國內的法治系統作為招商引資的基本環境和協商談判的底氣。同時,也要求在對外活動的過程中確立起一系列的規則、程序組織機構,在法治的理念指導和原則約束之下去推進相關的工作,確保合作順利有效進行,同時也保證在開放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得到順利有效的解決。尤其是確保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4]維護中國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在開放的進程中出現了相互促進、彼此制約,共同服務于國家發展大局、改革開放大局的態勢。此種態勢進一步推進了國家法律制度與實踐的進步,形成良好的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互動的格局。
國內法治的建設確立了一系列的目標,但是作為世界發展的一個重要部分,中國的發展要考慮整個世界的外在局勢和發展步調,需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正因此國內法治的觀念、具體規范的設計和運行都必須考慮國際社會的步調。中國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在涉外法治和國內法治中均應得到有效的體現。盡管人類命運共同體更多是一個涉及國際法治的價值目標,對于公民和法人的跨國行為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但對于國內的市場經濟運行、社會秩序維護同樣具有不可忽視的指導意義。因此,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是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統籌的重要思想指針。而包括“一帶一路”在內的涉外交往倡議和工作平臺,也同樣指引著國內的相關法律操作部門,使之構建起更妥善的工作機制,為國家的開放發展服務。
中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明確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中國的國內法治水平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總體上仍然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比起那些在法治方面經歷過長期探索、已經取得了豐富經驗的國家,中國的法治歷史相對較短,法治經驗比較少,法治能力比較弱。法治歷史、經驗與能力則是國內法治實現長足進步所需要的基本條件。
第二,上述基本條件恰好與涉外法治所面臨的狀況接近。一般而言,涉外法治包括國際法治和跨國法治兩個方面,國際法治是國際關系的法治化,主要以國家、國際組織為發力點,目標是維護國家之間的平等、有效、高水平交往。相關的國際法有著數百年的基礎,當前則以聯合國為主要的工作平臺,也包括為數眾多的區域組織、專業組織,多邊條約、雙邊條約,等等。跨國法治則主要是指在跨越國境的民事活動、商事活動方面確立良法善治的體系和進程,以國際民商法和相關的程序規范,例如合同規范、侵權規范、知識產權規范、婚姻家庭財產法律規范,公司、海商、保險、票據、證券、破產法律規范以及相應的訴訟規則、仲裁規則、調解規則及其運行為主要形式。總體看來,這一領域的規范也處于不夠成熟的初級階段。無論是從全球的維度看,還是從中國的維度看,涉外法治都處于較低層次的發展狀態。正由于此,涉外法治才能夠與同樣尚待完善成熟的國內法治協調推進、彼此呼應、相互促動、共同完善。
第三,當前世界處在高速組合重整、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的系統變革之中,無論是政治格局結構性的變遷,還是長達10余年的全球經濟增長乏力,亦或人們在文明沖突的基礎上倡導和推進文明多樣性,以及在全球變暖的大風險之下主張應對氣候變化、適應低碳的消費理念,都意味著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處于風云變幻的暴風眼附近。復雜的國際變局同時也給中國發展提供了具有多重意義的戰略機遇。一方面,中國可以乘勢而起,利用自身的制度優勢、稟賦優勢,在全球架構之中規劃出良好的發展策略;另一方面,中國也可以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充分合作,形成一股可以改變世界發展方向的宏大力量。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充滿了風險和挑戰。為了在大變局中增加中國的號召力、影響力,就需要提升中國的法治聲譽,用法治話語來表達中國,用一個法治文明的大國形象來吸引更多的國家與中國共同努力。所以,中國必然要積極推進國內法治建設和涉外法治建設。
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互動的基本邏輯
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相互依賴和彼此促進的特征。自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啟改革開放的大門,以改革促開放,以開放推改革,構成40余年來中國發展的主要作業機制。改革與開放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中國發展大棋局。這也就意味著,主要面向國內問題的國內法治和主要面向對外開放問題的涉外法治彼此要深刻互動,形成“鳥之兩翼”“車之兩輪”,二者不可或缺的發展形態。無論是高水平的改革,還是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都需要良好的法治秩序。所以,二者互動的底層邏輯具有多維動態的正向反饋色彩。初步總結,二者互動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涉外法治為國內法治的發展提供了經驗和思路
我國參與國際條約國際組織、國際合作的一系列努力,催動了我國國內社會秩序的法治化進程。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從1986年開始到2001年長達15年的“復關”(恢復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締約方地位)、“入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來看,我國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嘗試和努力對于國內法治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實踐努力開始之前,我國的行政體系是高度政治化的,既沒有明確的透明度要求,也沒有一系列行政法領域的理念。正是由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相關國家進行談判,我們才深刻意識到,以往一系列用“內部文件”來解決問題的方法,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是不妥當的。此時,法律的公開性成為我國迅速意識到的法治原則。類似地,我國在加入一系列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之后,很多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也迅速發展和成熟起來。由此可見,在很大程度上,中國的法治發展一方面是由于正確認識到十年“文化大革命”社會動蕩所帶來的嚴重災難后果,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放開中國的市場使中國進入經濟全球化體系,與世界同呼吸共命運、共發展。所以,中國的國內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受涉外法治的啟發和促動,體現了外源性法治的動力特征。
國內法治為涉外法治提供了談判和交流的基礎
無論是在勞工領域、人權領域,還是在軍備控制領域、環境保護領域,很多國際談判都以國家的法律制度良好運行為基礎,也以國家的法治環境為基本前提。中國之所以與很多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或者民事、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條約,就是因為中國在民事、刑事司法方面取得了可觀的進步。同時,中國民事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受到了各國的認可。同樣的,中國在追逃追贓方面不斷取得新的成果,也是因為中國在反貪反腐、打擊有組織犯罪方面形成了良好的法治化環境,贏得了國際刑警組織和相關國家的認可。上海合作組織、瀾滄江-湄公河合作機制就是在中國相關法治實踐獲得相當經驗的基礎上推進和發展的。這種國內法治推動國際法治的方式體現了國內社會法治化對涉外工作的良性促進。
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共同為人民的幸福生活而努力
對于國家政治生活和個人生命來說,法治本身不是目的。就像民主本身不是目的、人權本身不是目的一樣,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秩序建構的一種觀察視角,是社會制度建設、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觀測手段和評價體系。所以,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國家政府,乃至國際社會的組織機構和會議磋商,都應時刻銘記“以人為本”這樣一個基本信條。這就意味著,國內法治的目標是要以人民為中心、實現人民的幸福生活;國際法治也要追求、體現和實現人本主義的理想目標。盡管在絕大多數時候國際法的權力擁有者、權利享受者是國家,義務承擔者也主要是國家,但歸根結底,法律規范及其運行是要為人而服務的。跨國法治也一樣,無論是在對外的合作或斗爭中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還是在國家開放的進程里有效維護本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海外利益,歸根結底都要讓人民感受到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使人民在法治的進程中體會到被關心、被認可、被公正對待,并給出合理的爭議處理結果。這就要求我們時刻保持法律的人文關懷、人文追求這一基本理念,以此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并且使之有機地融合在人本主義的平臺之上。
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共享法治的一系列基本要求
無論是國內法治還是涉外法治,既然稱為“法治”,就必須共同認可尊重和遵守法治的一系列標準,從最基本、最核心的標準來看,法治要求以法律為基本的行為準則,努力遵守法律的規定,實現法律所界定的秩序,尤其是遵循法律規定的基本程序與原則。以最初步、最起碼的尺度衡量,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都要求在程序和形式的意義上依法辦事,而不是以長官意志或某種政治妥協而做出決斷或選擇。進而,法治還要求通過適當的方式確立起合理的法律,尤其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保證法律的公正性、透明度、體系性,將這些實體性的良法要求與尊重規范、依法辦事的程序要求結合在一起,構成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底色。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實踐路徑
法治的生命在于實踐。如果不能夠付諸實踐,法治的所有主張都僅僅是象牙塔里的玄想,無法服務于人們日常生活。所以形成良好的實踐路徑是法治落地的必由之路。習近平主席在幾次國際會議上都非常明確地表達出國際社會的良好價值目標需要付諸實踐的立場。提出國際社會的良性運轉,踐行多邊主義,形成各國增長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合作共贏格局,不能坐而論道,而應起而行之。所以,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也需要形成明確妥當的實踐路徑。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確立合作和沖突兩種范式
從國內法治的角度講,法律是維護人民權利、維護社會正義的制度重器。即使如此,法律并不是一種溫文爾雅的、促動社會良好道德的規范體系。它更主要的功能在于定分止爭,所以要考慮到在一個日益復雜和日益市場化的社會體系之中,不同主體之間的沖突和斗爭,并且確立良好的原則、規范,將這些矛盾和斗爭有效化解,從而促進各個方面的合作,形成健康的社會秩序。
從國際社會的角度看,促進國際合作也是涉外法治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合作不是自然而然地出現的。必須充分注意到國家之間的矛盾沖突,不僅存在著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之間的沖突,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之間的沖突,還存在著傳統大國對新興大國的打壓和遏制。因此,無論是從國家之間建立公正合理秩序的角度,還是從公民和法人海外合法利益的角度,涉外法治也應成為應對國際糾紛與沖突的武器,為一個良好的涉外秩序打基礎。合作和斗爭是法治建設的兩手任務,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5]尤其是在考慮涉外法治的情況下,中國要特別注重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我國國家和國民的合法利益,避免外國的不當措施在國家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使我國的利益受到損失,阻礙國家的發展進程和現代化步調。
形成“法律對流”的良好運作程序
所謂“法律對流”,一方面要求我國的法律能夠在域外適用,尤其是一系列屬人法在國外能夠起到對擁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和法人適當的保護作用,能夠維護他們合法有效的權利;與此同時,也保證我國的相關工商業管理規范具有域外投送的能力,確保我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會在國外被外國人、外國的組織機構所蓄意破壞。[6]
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國認真審慎地對待外國法在我國的適用。認真審慎地對待,不僅包括為正當合理的外國法在我國適用提供良好的渠道,使之順暢的查明,有效的應用于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之中,或者在相關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之中,使相關的法律關系得到有效的處理,也包括對于那些不利于我國國家利益和國民利益的外國法進行必要和有效的遏止。針對那些傷害我國利益、阻礙我國發展、損害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不當法律措施進行有效的阻斷,避免外國法橫行無礙地應用于我國的自然人和法人,給我國公民和企業帶來不應有的損失。[7]
國外法律行為的應對措施
實踐證明,有些時候一些外國公民會在國外提起針對我國國家政府的訴訟;有些時候,外國政府會針對我國企業進行一些不當的處罰措施;另外一些時候,外國司法機構會針對我國的公民或法人啟動一些缺乏充分法律依據的司法程序。作為一個開放大國,中國有必要在發展的進程中積極有效地應對這些針對我國國家或國民的法律措施。一個真正的法治大國,不僅在國際社會應當有議題規劃、議題設置和議題引導的能力,也應當有充分的能力去應對外國國家和相關組織機構針對我國的法律措施。[8][9]為了形成此種能力,需要構建法律隊伍,完善法律服務體系,形成法律應對的預案,并積極跟進實施,減少我國開放發展的法治風險,提升國家跨國法治的水平,并且通過此種水平的提升促進國內法治整體狀況的改進,最終服務于國家昌盛、人民富強。
結論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一個階段性的任務目標,它會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拓展以及中國地位的進一步提升而迭代升級。[10]當前階段最主要的阻礙和難點是我國相關領域工作人員法治理念的進一步提升。盡管我國在法治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多令世人矚目的成就,但是歷史文化傳統注重人治,注重每一個人的思考和行動受制于其身份框架的約束,缺乏對依照規則形式的理念的樹立,這與建設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仍有著相當大的距離。故而,無論是推進國內法治還是倡導和實現涉外法治,都需要在思想上進一步向現代法治的理念靠攏,不能偏離或背棄法治的道路,也不能打著法治的旗號推行人治的做法、采取人治的措施。
法治認知與思維的融入和提升也就必然意味著,在全社會培養法治的信仰和理念,尤其是在領導干部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關鍵少數范圍內確立起以法律為準則的認知模式和行為方式,培養全民守法的觀念,是21世紀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將思想理念對標到法治的方向上來,相關的行動才能擺脫本本主義、官僚主義,形成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使得法治的目標能夠在中國的各項工作范圍之內得到有效的實現。
【本文作者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釋
[1]張業遂:《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 加快完善涉外法律體系》,《民主與法制周刊·“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與實踐”》專刊,2021年第3期,第34—42頁。
[2]張文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統觀念》,《中國法律評論》,2021年第3期,第1—17頁。
[3]何志鵬:《中國國際法學的雙維主流化》,《政法論壇》,2018年第5期,第173—191頁。
[4]習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求是》,2022年第5期,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2-02/28/c_1128420137.htm,2022年2月28日更新。
[5]張業遂:《加強涉外法治工作 堅定維護國家利益》,《人民日報》,2022年4月6日,第10版。
[6]霍政欣:《我國法域外適用體系之構建——以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為視域》,《中國法律評論》,2022年第1期,第41—51頁。
[7]莫紀宏、徐梓文:《為涉外法治提供堅實立法保障》,《光明日報》,2022年4月1日,第11版。
[8]楊安、張艷濤:《議題設置與中國話語建構》,《理論探索》,2020年第6期,第41—46頁。
[9]劉社欣、古曉蘭:《論人類命運共同體議題設置》,《思想教育研究》,2019年第2期,第42—47頁。
[10]張文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新篇章》,《法制與社會發展》,2022年第1期,第2+229頁。
責編:李 懿/美編:石 玉
Promoting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related Rule of Law
He Zhipeng
Abstract: Promoting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related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and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n the new development stage. It requires integrated planning of both domestic and overseas-related initiative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balanced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Based on the interdependence and mutual promotion between the domestic and overseas-related rule of law,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some measures to better promote their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to adapt to the building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Such measures include: making joint efforts both conceptually and practically to specify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countries; establishing good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legal convection” to ensure that Chinese laws are applicable overseas while treat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foreign laws in China seriously and prudently; and responding to foreign legal acts effectively to reduce the risk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s open development.
Keywords: domestic rule of law; overseas-related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in China; promoting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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