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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發展歷程與內在邏輯

【摘要】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建設幾經變遷,不斷調整和完善。從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立、撤銷、合并,海洋行業管理的進與退,海洋執法的分與合,可以洞悉我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內在邏輯:統籌陸海治理的內在關系是建設的核心,化解綜合與行業的內在張力是建設的重點,平衡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關系是建設的基礎,行政體制改革是建設的抓手。

【關鍵詞】海洋治理體系 發展歷程 內在邏輯

【中圖分類號】D63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17.004

【作者簡介】王剛,中國海洋大學國際事務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海洋發展研究院研究員。研究方向為環境風險治理、海洋環境治理、地方政府治理。主要著作有《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沿海灘涂使用與補償制度研究》《邏輯學》等。

引言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目標。海洋治理體系作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備受國家和學界的重視。目前,學界有關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研究,集中呈現在海洋管理體制、海洋執法體制、地方海洋管理模式三個方面,其貫穿的核心主題是綜合管理與行業管理的關系、集中執法與分散執法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海洋綜合管理一直是學界推崇的理論和模式選擇,體現在治理體系上就是成立高規格的綜合性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早在2006年,李百齊就提出,應該理順管理體制,建立一個更為權威的海洋管理機構[1]。隨后的研究幾乎都追隨了這一思路:賀義雄認為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管理、多部門合作的海洋行政管理體制[2],閻鐵毅重申了建立統一的海上執法體制對實現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性。[3]與之相對應的另一實現綜合管理的路徑是建立海洋綜合協調決策機構,這一路徑既關涉中央——主張設立高規格的國家級委員會[4],也涉及地方——成立例如區域性的渤海綜合管理委員會[5],領域性的沿海灘涂管理委員會[6]。但是與之相對應,對海洋綜合管理的推崇,也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和反思,這時如果我們跳出海洋管理,以一種更為宏觀的角度來看待這些學者們所提出的改革設想,學界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很多設想有可能對其他領域的改革構成挑戰,也與其他一些非海洋管理職能部門的改革思路相沖突,是對鄰接海洋的其他職能管理統一的一種挑戰。西辛·塞恩就認為綜合管理一般來說不是取代行業管理,而是對行業管理的補充[7]。有研究從部門統合的角度指出,在中國海洋綜合管理進程中,各個涉海部門內部關系與相互之間的關系還是沒有在改革中得以協調。職能與職權沒有理順清楚。[8]有學者據此提出了建立“分散管理、統一執法,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和信息部門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的海洋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設想,以期化解這一矛盾。[9]

從實際的海洋治理體系建設歷程來看,國家一直在積極吸納海洋管理學界在海洋治理體系方面的理論構想,并將之有選擇地付諸實施。尤其是進入新時代,海洋治理體系建設更是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近十年來,海洋治理體系經歷了一系列重大調整,體現了我們在海洋治理方面的一些理念變遷和內在邏輯。2013年、2018年的國務院政府機構改革,給予了海洋治理體系以截然不同的建設邏輯。為何在短短的十年間,我國的海洋綜合管理思路得以重塑?[10]非常遺憾的是,學界尚沒有對國家在海洋治理體系建設中的內在邏輯進行系統提煉和挖掘,從而缺乏對國家在綜合管理與行業管理之間的取舍和揚棄進行深入剖析。本文擬立足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歷史梳理,從而洞悉我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內在邏輯,以此展望我國未來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基本方向。

中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發展歷程

學界已有研究者從海洋管理體制變遷的角度,對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進行回顧和總結。仲雯雯將其分為初步形成國家海洋行政管理的三十年和初步形成海洋綜合管理的三十年[11],史春林等回顧了1978年以來我國海洋管理體制改革歷程,將其劃分為改革起步階段、改革深化階段、改革創新階段[12]。借鑒學界既有的研究思路,本文延續中國海洋大學研究團隊的既有觀點[13],將其分為以下五個階段,梳理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發展歷程。

成立期(20世紀60~70年代)。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海洋治理體系的建設,可以溯源至我國海洋行政機構的設定。1963年3月,國家科委海洋專業組在青島召開會議,討論和研究我國海洋科學十年發展規劃草案。會議的一個成果就是建議為加速發展我國海洋事業,應成立國家海洋局統一管理國家的海洋工作。5月,由國家科委海洋專業組組長袁也烈牽頭組織29名專家,聯名向黨中央、國務院寫信,建議成立國家海洋局,統一管理和發展國家的海洋事業。1964年1月,國家科委黨組根據專家們的建議,寫信給時任中央書記處總書記鄧小平,建議成立國家海洋局。專家們認為我國在海洋治理上,存在四個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是海上活動安全沒有保證,需要加強海洋災害救助;二是海洋水產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合理利用,需要加強海洋開發;三是對海底礦產資源儲量和分布情況了解甚少,需要增加海洋勘探;四是國防建設和海上作戰缺乏海洋資料,無法有效支撐海洋權益維護。1964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批準在國務院下設立國家海洋局。1964年7月,國家海洋局正式成立。國家海洋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海洋治理體系的初步形成。

充實期(20世紀80~90年代)。這一時期,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建設具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海洋行政主管機構(國家海洋局)的機構調整和權力隸屬幾經變遷。1980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了國家科委《關于改變國家海洋局領導體制有關問題的報告》,改變了海洋局的權力隸屬關系,從10月起,國家海洋局由海軍代管改為國家科委代管;時隔三年,198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國家海洋局又改為直隸國務院,并賦予其海域管理、海洋權益維護的綜合管理職責。經此變遷,國家海洋局由原來主要負責海洋科研調查組織工作的事業機構,轉變為國務院隸屬下的管理全國海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14]國家海洋局的內設機關設辦公室、綜合計劃司、科學技術司、調查指揮司、環境保護司和物資裝備司等,主要職責包括負責組織協調全國海洋工作,以及組織、實施海洋調查、海洋科研、海洋管理和海洋公益服務。但是在199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國家海洋局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為由國家科委管理的下設機構。

二是為地方海洋行政機構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的五部委聯合在沿海省(市)開展海岸帶和海涂資源綜合調查。為了更好地配合和促進這次綜合調查,沿海各省(市)都成立了“海岸帶調查辦公室”。“海岸帶調查辦公室”作為一個臨時性機構,成為沿海地方海洋行政機構的雛形。歷時八年的綜合調查之后,在當時的國家科委和國家海洋局的共同倡議下,“海岸帶調查辦公室”改為沿海各省市科委下面管理地方海洋工作的海洋局(處、室)等機構,并接受國家科委和海洋局的雙重領導。1989年,國家海洋局確定了其直屬的北海、東海和南海分局,以及10個海洋管區、50個海洋監察站的相關職責,從而形成了國家海洋局—海區海洋分局—海洋管區—海洋監察站的四級海洋管理體系。

三是進一步強化了涉海行業管理。在充實期,涉海行業管理在四個方面得到完善和加強:(1)海洋港口及交通運輸管理。當時的交通部門下設港務系統、航道系統和港務監督系統,進行海上航運的管理。成立了港務監督局(后又改稱為水上安全監督局),主管水上交通安全。截止1987年,我國在沿海港口組建14個交通部直屬的海上安全局,沿海港監隊伍擴大到一萬余人。(2)海洋漁業的管理。這一時期除了加強了海洋漁業的立法之外,[15]在機構建設上,也強化了海洋漁業管理,設立了主管漁業及漁政的漁業局,并隸屬當時的農業部。漁業局下設漁業船舶檢驗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等,并在黃渤海、東海和南海設立了三個直屬漁業局的海區漁政局。此外,沿海各省(市)以及地縣也均設立了相應的漁政管理機構。(3)海鹽生產管理。這一時期我國將鹽業生產統一歸屬到國家輕工業局進行管理,在全國成立了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協會。海鹽在國家的統一規劃下進行生產和銷售。這一時期的海鹽生產和銷售,更多是突出鹽業的統一管理,沒有彰顯海鹽管理在鹽業管理中的特性。(4)海洋油氣生產管理。早在1964年,我國就開始了海洋油氣勘探。1979年起,我國開始實行對外合作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天然氣的政策,并據此成立了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加強海洋油氣的開發和生產,每個公司都下設有若干個海區公司。

發展期(20世紀90年代末~2012年)。1998年,國務院開展了一輪幅度較大的機構調整和改革,從而使得海洋治理體系進入到一個新的時期。1998年國務院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合并機構、精簡人員、壓縮部委數量。在這一改革理念的主導下,當時的國家海洋局整合為隸屬國土資源部的國家局(國家局是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的一個重要創建)。國家海洋局的相關職能進行了調整,確定為海洋立法、海洋管理和海洋規劃三項主要職能,并將其基本職責發展為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國際合作、海洋科技、維護海洋權益、海洋減災等六個方面。

這一時期,除了調整機構定位,完善海洋局的職能外,另一個重要的治理體系建設就是完善海洋執法體系。1999年,在前期大量鋪墊和準備的基礎上,最終成立了中國海監總隊,負責全國的海洋監察執法,并與機構調整后的國家海洋局合署辦公。隨后不久,國家海洋局下轄的三個分局,也先后成立了北海區海監總隊、東海區海監總隊和南海區海監總隊,[16]并下設11個省(區、市)總隊及其支隊,負責查處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侵犯海洋權益、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行為。[17]1998年,海關緝私隊伍開始組建,1999年,成立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后更名為海關總署緝私局)。一年后,即2000年,農業部成立了中國漁政指揮中心,統一管理和指揮全國的漁政漁監執法隊伍,并下設中國漁政黃渤海、東海和南海三個總隊。各個執法隊伍的成立,最大限度地提升了我國海洋執法能力,也拓展了海洋治理體系。[18]

隨著海洋執法隊伍、海洋管理部門的不斷增多,我國也開始注重綜合協調體系的建設。2012年下半年,成立了中央海洋權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農業部、軍方等涉海部門的工作。

調整期(2013年~2017年)。201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使得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得到進一步調整。重新組建后的國家海洋局,在幾個方面實現了突破。首先,成立了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委員會全面負責研究和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并統籌協調海洋的相關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負責。其次,整合海上執法隊伍,成立了新的中國海警局,優化海洋執法體制。201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原來分別隸屬于國家海洋局、農業部、公安部、海關的四支海上執法隊伍進行了整合,成立了新的海上執法隊伍——中國海警局。新成立的中國海警局接受國家海洋局的領導,公安部的業務指導。

在2013年的“大部制”改革中,并沒有對國家海洋局的隸屬關系進行調整——國家海洋局依然是國土資源部下轄的國家局,但是它設立了高層的國家海洋委員會,并對執法隊伍進行了整合,重塑了海洋執法體系,這預示了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從半集中型的管理體制發展到了相對集中型的管理體制(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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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期(2018年至今)。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了較大程度的調整和改革,從而將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推進到了一個新的時期。《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原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原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進行整合,組建成立了新的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新成立的自然資源部,負責海洋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海島保護和利用,并制定海域和海島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自然資源部取代原國家海洋局,成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還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職責,整合進入新成立的生態環境部,從而實現海洋資源開發、監督,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制衡。此外,2018年的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了海洋執法體制,改變了以往執法不力的局面。2018年的海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體現了我國在海洋綜合管理的推進上發生了理念轉移。以往學界所推崇的海洋綜合管理,注意提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力層級,注意維護海洋內部各行業管理的兼容性,注意強調海洋環境的獨特性。而2018年的機構改革,不但沒有提升傳統意義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的權力層級,反而予以取消,納入自然資源部。并且強調陸域環境與海洋環境的一致性,海洋生態環境納入生態環境部統一管理。這一新的管理體制,將對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產生深遠影響。

中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內在邏輯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建設幾經變遷,不斷調整和完善,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海洋治理的高度重視。不同的建設時期,盡管重點、領域甚至思路不盡相同,但也體現了我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內在邏輯。

統籌陸海治理的內在關系是建設的核心。海洋治理體系的建設,無法回避其與陸域治理的關系。尤其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傳統上重視陸地的國家而言,對海洋治理的關涉,經常延續甚至照搬陸地治理的經驗和體系。因此,如何統籌海洋與陸地的內在關系,是中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核心。

不管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管理中,我國均已將統籌陸海治理的內在關系提升到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高度,其重要的理念和標志就是“陸海統籌”概念的提出。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指出海洋與海岸帶規劃需要著重考慮區域生態系統的獨有特征,即綜合考慮聯系陸地的流域、海岸帶、近岸海域、近海海域和公海。這一陸海綜合考量的理念,開始受到廣泛認同。[19]我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在開展全國海洋開發保護規劃中也提出了海陸一體化原則,“根據海陸一體化的原則,統籌沿海國土開發”,這成為陸海統籌概念的萌芽[20]。2005年,張海峰首次提出“陸海統籌”,并將其提到與中央“五個統籌”并列的高度[21],從而開始了學界對陸海統籌的關注和深入探討。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意味著陸海統籌的概念和理論進入到我國海洋治理體系的核心。

陸海統籌,意味著海洋治理體系的建設需要統籌以下幾個方面的考量:第一,在空間規劃上實現海洋與陸地一體化統籌。尤其是海岸帶區域,由于沿海灘涂等既具有土地的特性,又具有海洋的特性,因而需要在管理實踐與法律適用上,統合土地管理與海洋管理的差異,化解海洋類法律與土地類法律之間的張力。[22]第二,統籌多領域之間的治理理念、手段與目標之間的關系。陸海統籌是以自然資源條件為基礎,統一籌劃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海洋發展戰略。[23]因此,陸海統籌需要平衡自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平衡經濟發展與生態文明之間的關系。第三,根據國家治理重點的變遷,實現海洋治理制度、體制不斷變革。陸海統籌治理,意味著需要將海洋納入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去考慮和統籌,因此,陸域治理的重點變遷,應該影響著海洋治理體系的變化。在國家面臨外部國際環境的變化和內部治理重點的變遷過程中,海洋治理體系需要反映這種變化和變遷。

化解綜合與行業的內在張力是建設的重點。與傳統的陸域治理不同,海洋治理體系的建設中,一個無法回避的重點就是如何定位海洋綜合管理與海洋行業管理之間的關系。作為一種海洋管理理念,“海洋綜合管理”最初由美國于20世紀30年代提出。當時由于海底石油天然氣的發現、海洋空間用途的增多,人們意識到海洋應該作為一個自然地理單元或者國家管轄區域,進行超出航運、漁業管理之外的綜合管理。1960年代,美國提出了“海洋和海岸帶綜合管理”的概念,并在1972年頒布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海岸帶管理法》,這標志著綜合管理的理念開始進入到海洋管理的實踐中。“海洋綜合管理”被明確提出是在1989年11月,時任聯合國秘書長作了《實現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有的利益:各國在開發和管理海洋資源方面的需要》的報告,該報告全面闡述了“海洋綜合管理”的意義、作用和目標,進而號召沿海國家采納海洋綜合管理并加以實施。1992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對各國建立海洋綜合管理體制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24]我國在實踐的海洋治理中,與世界發展相契合,海洋綜合管理的理念與概念也不斷得到重申和呈現,1996年制定的《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以及200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綱要》,也均強調了實施海洋綜合管理的理念和重要性(見圖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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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綜合管理之所以在海洋治理體系建設中占據如此重要的位置,一個根本的原因在于海洋具有一體化和流動性的自然特性,不管是在海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上,還是在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上,均需要立足整體,綜合考量。但是這種海洋自然狀況的特性,卻與海洋管理定位存在錯位,從而造成海洋綜合管理與海洋行業管理之間存在張力。國家將海洋管理作為中央職能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在行政體制設置上,就是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定位為中央的職能管理部門,其機構性質定位是代表國家,行使職能管理。但是海洋卻具有與陸域一樣的地域特性,在陸域上,其“綜合管理”(在陸域管理中,實際上很少談及綜合管理)的主體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統一、綜合行使地域管理的權限,其與其他職能管理的關系,形成行政領導與業務指導之間的權屬關系差異,從而不易發生綜合管理與職能管理(在陸域管理中,一般稱為職能管理,在海洋管理中,一般稱為行業管理)的沖突。這種矛盾由來已久,筆者曾經設想過設立“海洋特別區政府”的辦法,予以化解。[26]

綜上所述,學界對海洋綜合管理的討論經久不衰,其根本原因就是海域沒有按照陸域的地域特性去進行管理定位,從而造成海洋綜合與海洋行業之間的張力,這種張力成為我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幾經變遷的內在動力之一。2018年,國家取消了國家海洋局,將其職能分別歸屬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的牌子)和生態環境部,是對這種張力的一個有力回應,也將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建設推進到一個新的時期。

平衡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關系是建設的基礎。進行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護,一直以來就是我國海洋治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國家海洋局雖然幾經變遷,但是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一直是其核心職能之一。在地方海洋機構設立方面,如上所述,地方海洋管理機構的設立,其初衷是開展全國海岸帶及海涂資源的綜合調查,以便更為有效地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在海洋執法方面,海洋環境執法隊伍的組建是其重要的內容。為了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家海洋局組建中國海監來承擔執法工作。可以說,海洋執法中的五支海洋執法隊伍,有四支關涉海洋環境執法。海洋資源與海洋生態的核心地位,還體現在國家對海洋空間的規劃上,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相繼確立海洋功能區劃。1989年、1998年國家海洋局分別依次開展了小比例尺、大比例尺的海洋功能區劃工作。在此基礎上,2002年8月《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完成編制,由國務院發布實施。2004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復了全國第一個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同年3月16日和9月14日,國務院又相繼批準了遼寧省海洋功能區劃、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隨后,我國沿海省市相繼公布了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海洋資源與海洋生態,一直是海洋治理的重要內容。

在2018年的機構改革中,我國的海洋治理體系進一步平衡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護的關系:將海島保護、海洋空間規劃等大部分的海洋管理職能劃歸自然資源部,側重海洋資源利用,將海洋生態保護等職能劃歸生態環境部,專設海洋生態環境司,側重海洋生態保護。新的海洋治理體系,實現了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護的制衡,從而使得兩者的平衡達到一個新的高度。但是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護的矛盾具有動態性、常態性,可以預見,如何在動態中實現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護的平衡,將是我國海洋治理體系建設不變的主題之一。

行政體制改革是建設的抓手。進行行政體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載體和呈現形式。顏昌武概括為政治體制改革化約為行政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落實為機構改革,機構改革承載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任,行政機構改革構成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現代國家建設的內在邏輯[27]。這種以行政體制改革,集約和體現國家政治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做法和邏輯,體現在我國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各個方面。其中,海洋治理體系建設同樣秉承這一內在邏輯。我國海洋治理體系的發展歷程,更多是體現在海洋行政管理體制的不斷調整和優化上:其內容涉及海洋行政主管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地方海洋管理的模式調整等,無不是在行政體制改革的范疇內進行和提升。行政體制是國家治理體系最為集中和直接的體現,以海洋行政體制改革作為海洋治理體系建設的抓手,既契合了我國整體的國家建設邏輯,又可以將海洋治理中存在的問題直接予以化解,將獲得的經驗直接予以轉化。誠然,未來的海洋治理體系建設,將涉及到行政體制的深層次改革。

結語

我們力圖用“海洋治理體系”的話語表達,來呈現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海洋管理體制、海洋執法隊伍,以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海洋行業管理部門之間關系的變遷邏輯。海洋治理體系幾經變遷,這一變遷是多維度的:既有話語體系的變遷,從海洋管理到海洋治理的話語表述轉變;也有權力隸屬關系的不斷調整;更有模式的不斷優化。海洋治理變遷,既反映了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發展脈絡,同樣也蘊含著自身獨特的內在邏輯。海洋治理變遷的內在邏輯,彰顯了海洋與陸地之間關系的復雜,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護平衡的關鍵,更體現了部門協調關系的重要性。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海洋治理體系的建設,將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總體國家安全觀下沿海特大城市風險的韌性治理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1AZZ014)

注釋

[1]李百齊:《對我國海洋綜合管理問題的幾點思考》,《中國行政管理》,2006年第12期。

[2]賀義雄:《我國海洋綜合管理新體制構建研究》,《中國漁業經濟》,2010年第3期。

[3]閻鐵毅:《中國海洋執法體制改革建議》,《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7期;閻鐵毅,吳煦:《中國海洋執法體制研究》,《學術論壇》,2021年第10期。

[4]陳艷、趙曉宏:《我國海洋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及目標模式探討》,《中國漁業經濟》,2006年第3期。

[5]徐祥民、張紅杰:《關于設立渤海綜合管理委員會必要性的認識》,《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年第12期。

[6]王剛、王印紅:《中國沿海灘涂的環境管理體制及其改革》,《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年第12期。

[7]Biliana Cicin-Sa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ntegrated Coastal Management,"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1993(1-3), pp. 11-43.

[8]史春林:《中國海洋管理和執法力量整合后面臨的新問題及對策》,《中國軟科學》,2014年第11期。

[9]王印紅、王琪:《海洋強國背景下海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考與重構》,《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

[10][25]王剛、宋鍇業:《海洋綜合管理推進何以重塑?——基于海洋執法機構整合阻滯的組織學分析》,《中國行政管理》,2021年第8期。

[11]仲雯雯:《我國海洋管理體制的演進分析(1949-2009)》,《理論月刊》,2013年第2期。

[12][14]史春林、馬文婷:《1978年以來中國海洋管理體制改革:回顧與展望》,《中國軟科學》,2019年第6期。

[13]王琪:《海洋行政管理學(修訂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89~90頁。

[15]1986年,我國頒布了漁業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隨后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6]鹿守本、艾萬鑄:《海岸帶綜合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2002年,第131頁。

[17]實際上,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展開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1982年海軍抽調部分人員組建了海上公安巡邏隊,1988年更名為海警,歸公安邊防領導并在各省級地區設立了海警支隊。

[18]海洋執法機構的紛紛設立,一方面體現了我國對海洋執法的重視,但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執法的多頭分立。中國海上執法力量的五個組成部分:中國海監(隸屬國家海洋局)、中國海事(隸屬交通運輸部)、中國漁政(隸屬農業部)、中國海警(隸屬公安部)和中國海關。由于它們的海洋管理職能和執法之間存在交叉和空白,經常發生扯皮和推諉現象。具體參見徐祥民、李冰強:《渤海管理法的體制問題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10頁。

[19]Jean-Paul Ducrotoy and Siân Pullen, "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Commitments and Developments from an International, European, and United Kingdom Perspective,"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1999, 42(1), pp. 1-18.

[20]參見國家海洋局,1996,《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北京:海洋出版社。

[21]張海峰:《海陸統籌 興海強國——實施海陸統籌戰略,樹立科學的能源觀》,《太平洋學報》,2005年第3期。

[22]王剛:《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沿海灘涂使用與補償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111~113頁。

[23]許學工、梁澤等:《黃河三角洲陸海統籌可持續發展探討》,《資源科學》,2020年第3期。

[24]Biliana Cicin-Sain and Robert W. Knecht, Integrated Coastal and Ocean Management: Concepts and Practices, Washington, D. C.: Island Press, 1998, p. 87.

[26]王剛、袁曉樂:《我國海洋行政管理體制及其改革——兼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機構性質,《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

[27]顏昌武:《機構改革與現代國家建設:建國以來的中國》,《學海》,2019年第2期。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Intrinsic Logic of China's Marine Governance System

Wang Gang

Abstract: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s marine governance system has undergone changes several times and has been continuously adjusted and improved.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bolition and merger of marin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the advancement and retreat of marine industry management, and the division and integration of marine law enforcement, the intrinsic logic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ine governance system can be identified as follows: the core of the development is to coordinate the inner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and sea governance, the focus is to resolve the inner tension between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nd the industry, the foundation i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constitutes its hinge.

Keywords: marine governance system, development history, intrinsic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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