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監管沙盒是一項重要的改革嘗試,其目的是希望在現有的體制機制約束下,盡可能創造條件來促進金融改革與創新,更好地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并且把潛在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但現階段,我國的監管沙盒自身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仍有許多需探討和完善之處。因此,需進一步提升監管沙盒的地位,強化監管沙盒組織者的資源與能級,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目標的主題子沙盒為重心,逐漸實現沙盒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不斷提升運營專業性并積極探索“算法約束”,加強監管協調,有效把握創新與安全的平衡。
【關鍵詞】金融科技 監管沙盒 金融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17.011
【作者簡介】楊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博導,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主任。研究方向為宏觀金融與政策、金融市場、金融科技、支付清算。主要著作有《中國金融科技運行報告(2021)》(合著)、《中國支付清算發展報告(2021)》、《中國文化金融發展報告(2021)》(合著)、《開放金融:理論、實踐與監管》等。
2019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啟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支持在北京市率先開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探索構建符合我國國情、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2021年3月,中國證監會在北京地區率先啟動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工作。由此,中國版的監管沙盒初具雛形,并且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與各國紛紛復制的監管沙盒或監管沙箱相比,我國的創新探索既有共性特征,又有基于國情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結合相關理論與實踐,進行更加深入的比較和分析。
問題的提出
研究背景。監管沙盒雖只是針對金融科技創新的一項特定制度安排,但在當前國內外形勢下,具有多重價值。首先,數字經濟已經成為各國尋找新增長點的“重要抓手”。在新冠肺炎疫情沖擊之前,全球經濟增長面臨內生動力弱化的挑戰,而疫情進一步影響了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與之相應,數字經濟不僅適應了特殊時期非接觸式交易的需求,而且能夠帶動全要素生產率的進一步提升。數字經濟改變了原有生產與消費模式,也對金融服務方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作為受到嚴格監管的行業,金融要更好地服務于數字化,需要一定的“創新容忍度”,監管沙盒正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
其次,新技術給金融要素、金融功能帶來深遠影響。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的定義,金融科技是指“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它能夠產生新的商業模式、應用、過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產生重大影響”。事實上,信息技術的迭代升級不僅對于金融機構、產品、市場等金融體系要素產生深遠影響,而且改變了支付結算、資源的跨期配置、股權細化、風險管理等基本功能。現代金融的理論內核與運行方式,都已受到數字化的巨大沖擊,在效率提升的同時,也帶來眾多風險與挑戰。對此,監管沙盒也是降低“風險不確定性”的一種嘗試。
再次,金融科技時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需要更多機制創新。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引起了各國監管者的廣泛關注。在我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建立起多層次、廣覆蓋、全流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技術與金融的深度融合,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復雜。近年來,從英國、美國和歐盟的監管動向來看,以強調功能監管、協調監管為主,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同時,時刻注意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我國經歷了互聯網金融的沉浮,也需要類似監管沙盒這樣更靈活的機制,預先甄別創新中潛在的風險。
又次,監管自身的數字化轉型壓力日益增加。2021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要“提升金融系統干部隊伍監管能力,提高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22-2025年)》也強調,要“加快監管科技的全方位應用,強化數字化監管能力建設,對金融科技創新實施穿透式監管,筑牢金融與科技的風險防火墻”。面對紛繁復雜的金融科技創新現象,監管迫切需要運用新技術手段,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進化到數據監管、科技監管。就此看,監管沙盒也是一項重要的改革嘗試。
最后,金融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制度演進出現了錯配。一方面,大數據、人工智能、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解決了諸多金融交易的高成本、低效率矛盾,同時也產生了許多無法以傳統思路規制的新型金融組織和產品;另一方面,這些創新探索仍不夠成熟,相應的法律法規難以進行動態調整,同時有關金融科技的文化、倫理等非正式規則也亟待升級。這種錯配帶來許多風險和問題,需要通過某種“機制試驗”來探索面向新金融的技術與制度磨合,為降低潛在錯配性提供檢驗基礎。
監管沙盒的理論內涵與邊界。第一,基于計算機技術邏輯的緣起。眾所周知,監管沙盒的提法緣于計算機技術的演進。計算機領域的沙盒(Sandbox)是一種維護計算機安全的虛擬技術,即在受限的安全環境中運行應用程序,并通過限制授予應用程序的代碼訪問權限,為一些風險不確定性較高、外溢性未知、來源不可信、具備破壞力或無法判定程序意圖的程序提供真實測試試驗環境。如果含有惡意行為,則禁止程序的進一步運行,而這不會對系統造成任何危害;并會在確認病毒行為后實行回滾機制,讓系統復原。
從理論上看,計算機的沙盒機制是一種試探、對抗式的非合作博弈,參與者不可能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存在互不相容特征。其中,沙盒機制假設未知程序是“惡意”的,然后利用特定模式,來檢驗其惡意是否是真實的,從而采取相應的對策。此外,沙盒技術與主動防御技術原理截然不同。主動防御是發現程序有可疑行為時立即攔截并終止運行。沙盒技術則是發現可疑行為后讓程序繼續運行,當發現的確是病毒時才會終止。事實上,隨著“惡意技術”的快速迭代,沙盒技術的被動防御也出現越來越多的“無能為力”。
相比而言,金融科技的監管沙盒則更像是一種合作博弈,可以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參與方愿意合作或妥協;強調效率、公平、公正,參與者之間的信息可以互相交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強制執行;最終參與各方整體上會受益。從金融監管視角看,運用沙盒的起點是假設參與的被監管者是“善意”的,然后利用特定機制或模式,來監測其善意的真實性,以及是否隱藏或無意中帶來“惡意后果”。同時,監管沙盒也是一種主動防御機制,旨在快速甄別出善意參與者,并將其納入現有金融體系中規范運行。
就此來看,雖然都被稱為“沙盒”,但是計算機沙盒的內在邏輯與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存在一定差異性,這也使得監管沙盒在各國都有較大區別,因為合作博弈的“協議性質”及目標函數都可能截然不同。同時,考慮到沙盒技術自身的缺陷與不足,無論是被動還是主動防御,監管沙盒在技術邏輯支撐方面都存在一些內在難題。客觀來看,監管沙盒或許只是金融數字化變革中的一項過渡性改革嘗試。
第二,監管沙盒的提出。2014年,原英格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Andy Haldane在伯明翰大學的主題演講中首次提出通過技術推動監管的新型監管系統。[1]2014年10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設立了創新項目(Project Innovate),并增設創新中心(Innovation Hub)。2015年,FCA在《Regulatory Sandbox》報告中提出了沙盒監管的設想,2016年開始正式設置監管沙盒。按照FCA的定義,監管沙盒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
自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監管沙盒,其內涵也存在一些差異,但究其根本,都是試圖在推動金融創新效率、應對數字化帶來的多元競爭,與金融穩定、金融消費者保護之間,更好地實現平衡。
國內外相關文獻綜述
目前,國內外監管沙盒領域的研究主要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展開。從理論角度來看,研究往往基于金融創新、適應性監管(Adaptive Regulation)、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等理論,解釋監管沙盒制度產生的原因和意義。一方面,金融科技具有破壞性創新的特點,挑戰和沖擊了原有的創新制度,因此,需要某種形式的適應性監管和監管試驗主義。監管沙盒制度建立在破壞性創新和適應性監管理論的基礎上,力圖實現制度與技術的動態匹配(Baxter,2016;Brummer,2015;廖凡,2019)。另一方面,金融包容理論強調完善弱勢群體和貧困人口的金融服務(Mahendra, 2006; Chakravarty and Pal, 2010)。在此基礎上,包容性監管重視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防止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監管沙盒融入金融包容理念,增強監管機制的靈活性(孟娜娜、藺鵬,2018)。
此外,一些學術研究通過實證或數理模型等方法,證實了監管沙盒發揮的積極作用。Goo and Heo(2020)以9個最早推出監管沙盒制度的國家為例,發現監管沙盒可以降低監管不確定性,顯著促進Fintech行業風險投資規模。Cornelli等人(2020)利用英國數據,證實世界上第一個沙盒通過減少信息不對稱和降低監管成本,幫助金融科技公司獲得資金。張紅偉和陳小輝(2019)構建了基于區塊鏈的傘形監管沙盒,并證實傘形監管沙盒可以通過拓展監管資源促進金融科技創新。
從實踐角度來看,國外主要基于各國監管沙盒實踐,設計并分析監管沙盒的具體運行機制。Chen(2019)基于2016年到2018年英國和新加坡推出的監管沙盒,評估這一制度的有效性。Ringe and Ruof(2018)提出構建一個歐盟“引導沙盒”,由歐盟成員國具體操作,但需得到歐盟的認可、支持和監督。Wechsler等人(2018)認為發展中國家應當構建主題監管沙盒(Thematic Sandbox),聚焦國家優先發展的具體金融事項,更有效地利用稀缺資源。Piri(2018)、Thomas(2018)認為美國應當建立聯邦監管沙盒,加強聯邦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的合作。Everhart(2020)基于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和英國監管沙盒實踐,認為各國監管機構推出的沙盒不同,尤其是在消費者特定目標和政策制度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想要在全球擴張的金融科技公司必須清楚地了解潛在市場中的沙盒監管制度。
國內關于監管沙盒的研究分為兩個階段。我國正式推出相關改革之前,國內學者通過觀察、梳理、分析國際監管沙盒實踐,提出我國推行監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及優化建議。邊衛紅和單文(2017)重點分析各國監管沙盒特色,如英國重視消費者保護、澳大利亞重視實踐效率、新加坡重視生態系統建設等;張景智(2017)比較英國、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監管沙盒的運作模式,分析其共同點,如關注金融消費者、重視信息反饋機制等;黃震和張夏明(2018)分析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和中國香港推出的監管沙盒,認為已有的監管沙盒存在一些共性問題,如獲得銀行服務較難、審核評估時間較長、退出機制不健全等。
2019年底我國啟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后,國內學者基于各試點城市實踐,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戚聿東和劉歡歡(2022)從細化規則、構建準入門檻、重視信息交互、國際標準對接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李莉莎和尹穎歡(2022)重點分析廣州和深圳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在機制設計和機制運行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孫文杰和張慧毅(2022)基于地方金融監管實踐,提出“監管沙盒+部門監管”的新模式;宋科和傅曉駿(2021)分析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和國外監管沙盒制度的異同,重點剖析了二者在測試空間、測試時間、測試參與主體、測試規則等方面的差異。
綜合來看,已有研究對監管沙盒的概念、作用、理論基礎、實踐發展等問題進行了系統分析,推出監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經得到證實。現有監管沙盒在具體設計和運行機制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但這方面的研究仍顯缺乏,未來需要更多提出改進建議,以便更大程度地發揮其在促進創新和防范風險方面的作用。
海外監管沙盒的探索與挑戰
各國的探索。其一,英國的情況。早期的監管沙盒探討嘗試,是英國FCA代表的“通用沙盒”(General Sandbox)。自2016年以來,經過多年實踐,FCA的沙盒模式愈加成熟,特征是以測試機構為主導,未對申請者的業務類型和規模作出限制,適用范圍廣泛。從參加測試企業的規模上看,初創公司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大型公司,最后是中小型公司。FCA的沙盒努力為測試企業提供靈活、多樣的政策支持,包括限制性牌照、個別指導、規則豁免、無異議函等。在探索過程中,2017年10月,FCA發布了《監管沙箱經驗教訓總結報告》,既總結了沙箱對于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性,也承認了存在的不足。此后FCA也嘗試對原有沙盒進行升級,計劃推出跨部門沙盒(Cross-Sector Sandbox),為企業提供多個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測試。實際上,FCA的監管沙盒運行并非一帆風順。根據AltFi Data的研究,截至2020年納入的第六組,監管沙盒已經托管了108家金融科技企業。此后,許多參與者倒閉了,包括第二組24家金融科技企業中的9個,以及第四組29家企業中的5個。通常看,英國60%的創新企業在頭3年都失敗了,而入盒企業的這一比例是22%,這凸顯了金融科技初創企業遇到的困難。
同時,近幾年FCA沙盒的申請和入選企業數量均出現下滑,如2019年分別為99家和29家,2020年為68家和22家,2021年為58家和13家。究其原因,除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之外,其他一些可能因素包括:金融科技初創企業的盈利模式不清晰,容易被復制,難以獲得資金支持和達到監管沙盒的標準;已入盒企業的成功經驗難以進行總結和推廣;進入沙盒的“公關價值”對嚴謹創新產生了困擾。面對種種挑戰,FCA也在進一步探索沙盒的優化,如2011年開始把短期申請方式轉為“一直開放”,努力接受各方對其保守僵化的批評,擴大入選公司的選擇范圍、闡明選擇標準,確保其支持的企業和沙盒測試是能真正為消費者和市場帶來切實利益的。
其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情況。除了英國之外,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推出的監管沙盒,都屬于涵蓋范圍相對較廣的通用沙盒。此外,也有許多國家積極探索聚焦特定領域或目標的“主題沙盒”,如加拿大、泰國、馬來西亞、日本、巴林等。就測試對象來看,英國、澳大利亞等的監管沙盒主要以機構為主開展測試,而加拿大、印度尼西亞等的監管沙盒則以項目為主展開測試。比較來看,新加坡在2016年推出的監管沙盒有一定的創新性,涵蓋了測試機構和測試項目的雙重維度。同時,一些國家和地區在著眼于通用沙盒建設同時,也嘗試了主題沙盒模式,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為保險經紀、匯款和交易平臺提供Sandbox Express。另外,中國香港也在積極探索沙盒機制。香港金管局于2016年9月推出的沙盒,要求本地科技公司必須與香港的銀行組成合作伙伴以提交申請。2017年9月,香港保監局推出保險科技沙盒,以便獲授權保險公司在商業運作上,以先導形式試行應用創新保險科技。
值得關注的是,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美國的監管部門相對審慎,其中只有聯邦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研究和嘗試過監管沙盒,但也遇到了許多反對意見。CFPB的沙盒負責人在經過相關探索之后,總結了相關監管部門的意見,后期變得更加保守并認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該從事科技評估,監管沙盒制度空洞,沒有實際內容,監管沙盒付出較大成本卻只注重解決邊緣問題等。此外,真正有價值的沙盒應該體現為“一個靈活的監管制度,但有明確監管審批的路線”。[2]
問題與挑戰。應該說,雖然監管沙盒旨在通過標準化的模式來應對創新的“模糊地帶”,從而間接對現有監管法律體系帶來改進的可能,但在實踐中,各國或地區對沙盒測試的評估標準差異較大,有的側重創新、競爭和普惠金融,有的側重反洗錢、反壟斷和風險控制。在具體操作上,大概分為由監管部門進行的內部評估,或由外部專家委員會進行的開放式評估兩種。
從監管者角度來看,存在的問題和爭議主要包括:監管部門對于金融科技創新的專業性不夠,難以把握不熟悉領域的風險特征;監管者通過沙盒學習新技術的期望不易達到,因為技術的迭代非常迅速;沙盒主持部門可能存在權力與資源沖動,或許會影響對其價值的客觀認識;所謂的科學評估缺乏清晰、公開的邏輯,更多依靠被測試機構的信息提供,缺乏獨立第三方的、工程意義的客觀評測;沙盒環境與實際環境的差異性大,難以保障出盒之后的安全性;現有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修訂的制約因素較大,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歐美法系國家,沙盒測試對其影響仍微乎其微。
從入盒企業角度來看,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現有沙盒規則的設置中,相應的“門檻”仍不少;初創企業受到金融監管的業務資質約束,并非靠沙盒主持部門能夠解決,也有諸多監管協調問題;入盒的初創企業在獲得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方面,仍然存在困難;由于模擬環境的不足,使得測試結果的準確度受限;并未解決初創企業獲取客戶的難題,業務規模難以大幅增長;如何評估入盒技術的效率與安全,以及支持創新測試的數據獲取難題,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
綜合來看,在各國監管沙盒的探索中,制度創新的理想與現實仍然存在差距,暫時還無法過于高估其效果。但是,也不應否定這一嘗試,因為其根本價值在于確立一種市場主體與監管者有效的溝通方式,以及建立監管者與創新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和合作博弈規則。
我國的監管沙盒實踐分析
發展實踐。2018年11月,《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提出,“探索推動以‘監管沙盒’為核心的金融科技監管創新試點落地”。2019年8月,《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提出,“運用信息公開、產品公示、公眾參與、共同監督的柔性監管方式”。2020年3月,北京市公布第一批入盒項目,至此,中國版的監管沙盒開始呈現。據相關統計顯示,截至2022年4月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已經進行到第四批,其中城市(包含直轄市)申報通過的試點項目共有113項(72.4%),省/自治區(不包含直轄市)申報通過的試點項目共有43項(27.6%),共有7個試點項目通過測試成功“出箱”。四批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參與機構共計218家。其中,銀行類金融機構有121家,占比55.5%,科技公司有52家,占比23.9%,其余主要有支付公司、征信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等。前四大參與機構類型合計有191家,占比87.6%。可見試點應用的參與機構雖然種類眾多,但類型集中度較高,主要是金融機構和科技公司。
證監會主導的首批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項目于2021年11月公布,牽頭申報單位一共有15家,包括4家市場核心機構、4家證券公司、5家基金管理公司、1家信用評級機構以及1家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聯合申報單位包括多家市場核心機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銀行以及科技企業。技術應用涉及了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以及安全多方計算、聯邦學習、云原生、信創等復合交叉技術應用;可應用于智能投顧、智能運營、智能交易、智能風控、智能營銷等各類業務場景。
運作情況與特點。應該說,我國之前無論是“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都曾推動過各類金融改革與試點,監管沙盒與之有類似之處。其目的都是希望在現有的體制機制約束下,盡可能創造條件來促進金融改革與創新,更好地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并且把潛在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但進一步來看,理想中的監管沙盒卻與改革試點有較大不同。例如,前者試圖打造一種常態化的機制安全,后者卻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往往限于特定區域或時間段;前者通常由監管部門推動,旨在對現有制度框架進行包容性改良,后者則可能由各級政府部門參與,更多是為了達到容忍“試錯”推動金融創新以支持實體經濟的目標;前者往往是自上而下推動,后者則更多是地方自下而上的探索;前者有可能形成標準化的規則與應用,后者則需要試點區域主動推廣或者學習借鑒。就此而言,對于更加快速迭代、前沿性創新性突出、不確定性較強的金融科技創新而言,穩定的、常態化的監管沙盒機制似乎更加有效。
當然,在現實中存在諸多問題與挑戰,我國的監管沙盒與國外多數模式存在較大差異,同時自身也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仍有許多需探討和完善之處。一是從沙盒運作主體來看,相關工作的引領者是中央監管部門的科技部門,參與者包括監管部門分支機構、行業協會、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其中,同一監管部門的科技與業務部門之間、不同監管部門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仍存在許多傳統協調問題,而且與國外不同的是,地方政府成為很重要的驅動者。二是從測試空間與時間看,地方城市能否納入監管沙盒,既需要考慮其作為節點城市的重要性,是否有較好的金融科技產業基礎、地方金融監管能力,也要考慮其參與創新試點的積極性。從時間來看,還缺乏明晰的入盒周期,相關工作更多依賴相關參與部門的工作節奏安排。三是從入盒對象來講,就參與主體而言,基本以持牌金融機構為主,尤其是各類銀行業機構,對于技術類企業,則是以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項目的方式進入,金融科技初創企業還難以直接參與其中;就參與項目而言,仍然是以合規性前置作為重要門檻,創新項目難以突破現有監管與規則。四是以項目測試為主,入盒項目除了要體現出技術先進性、業務可行性之外,還需要突出相應的經濟社會價值與功能。例如,現有入盒的創新項目基本集中在支持“六穩”、“六保”、普惠、綠色、小微、農村、安全與風控等領域。五是規則與機制存在模糊性。就入盒規則來看,雖然兼顧了內部篩選評價與外部專家打分,但“門檻”還不夠清晰,入盒的影響較多,依托各地方推動的測試質量有一定差異;就運行機制來看,由于沙盒主導各方的人力與資源有限,也難以做到“一司一策”,專人、專班指導,而是更多依靠測試機構的自我把握;就退出機制看,相關規范不夠清晰,缺乏對測試結果的準確反映。六是就測試效果看,形式大于實質。這其中,參與的地方政府更多是考慮地方金融的品牌形象與影響力;大型金融機構則更多是“錦上添花”,也成為監管沙盒追求安全性的“標配”;中小金融機構積極性較高,則是為了提升市場與公眾認可,應對日益激烈的行業競爭;科技企業間接參與的熱情也非常高漲,因為可以獲得市場與客戶認可。
進一步完善的思路與對策
無論基于海外經驗,還是本土特色,監管沙盒雖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并不能因此否認這一改革的重要意義。我們認為,未來需從如下幾方面著手,進一步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沙盒創新模式。
第一,進一步提升監管沙盒的地位。就新形勢下的金融高質量發展而言,需要處理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對于監管部門來說,既要面對不同維度的任務重點協調,又要直面數字化背景下日益復雜的金融業態。由此來講,監管沙盒能夠為如此復雜的金融工作提供一個現實路徑,在維持現有監管模式的“邊際改良”的同時,進行更高層面的額外“創新實驗”,進而把成功經驗納入現有體系改革,并有效控制改革成本與風險。要達到這一目標,需要進行國家層面的統籌設計,真正把監管沙盒作為一項可持續、科學有效的制度安排。同時,應借鑒FCA倡導發起的“全球金融創新網絡”(GFIN),主動搭建或積極參與跨境監管沙盒合作與協調機制。
第二,強化監管沙盒組織者的資源與能級。一則,建議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下設監管沙盒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安排制度設計、基本原則、重點工作、試點推廣等。二則,加大對主持沙盒的“一行兩會”科技部門的資源投入,增加預算支持與專業人才配給,更好地適應數字化與新技術變革,并給予其依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市場化合作的空間。三則,在現有區域性試點基礎上,由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牽頭統籌和規范各部門、各地方的探索實踐,逐漸打造基于全國范圍的統一沙盒機制,并對監管沙盒工作小組負責。
第三,加強監管協調,有效把握創新與安全的平衡。需要著力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監管與地方政府間的協調配合,努力推動沙盒設計的標準化、一體化,也要重視職責交叉與空白地帶的潛在風險。更為重要的是,通過監管協調與統籌,制定更加明確的入盒試點標準和遴選規則,并且給予金融科技創新以適度空間與容忍度,促使測試項目與現有金融監管機制、金融科技認證與審批模式更好地協同,進而能對創新試點中的成本與責任合理分擔。
第四,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目標的主題子沙盒為重心。從金融科技的場景落地與服務實體入手,抓住綠色低碳、解決就業、推動科技創新、發展數字經濟、促進共同富裕等重點,從特色金融需求出發,努力使模擬測試環境更符合復雜的市場環境特征,引導相應的金融科技與數字化創新,使得試點測試真正能使“優秀”的創新主體受益,并最終服務于企業和居民部門。同時,逐漸建立相應機制,有效甄別合格的試點項目客戶與消費者,保障參與者有足夠的專業水平與風險判斷能力。
第五,逐漸實現沙盒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伴隨機制的優化完善,可把測試重心從大型金融機構逐漸轉向中小金融機構,并且獨立納入更多技術類企業和規范運行的類金融機構。在此可借鑒FCA提出的產業沙盒理念[3]并予以改良,比如,聚焦正處于規范中、政策預期又不確定的助貸行業和助貸機構,進行適度的創新規范,有效引導“良幣驅逐劣幣”。當然,如果納入存在一定“監管挑戰”的創新類企業,一是需要明確事先、事中的保護預案,明確參與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提前對可能出現的客戶風險損失有所準備;二是需要設立事后的懲罰與救濟模式,同步構建創新風險“防火墻”和“緩沖帶”。
第六,不斷提升運營專業性并積極探索“算法約束”。在相對嚴格的法律約束框架內,爭取給金融科技創新更多“讓子彈飛”的空間。提升沙盒運行的科學性、嚴謹性,強化試點運營、管理與監督的全流程管理與專業性,保障創新試點的前沿性與合規性。在此過程中,同步推動監管科技應用與監管數字化轉型,充分運用工程思維與智能算法,真正發揮技術的力量,減少沙盒運行的主觀性和非系統性,更加高效、低成本地達到改革目標。
注釋
[1]尹振濤、范云朋:《監管科技(RegTech)的理論基礎、實踐應用與發展建議》,《財經法學》,2019年第3期。
[2]D. Quan, "A Few Thoughts on Regulatory Sandboxes," https://pacscenter.stanford.edu/a-few-thoughts-on-regulatory-sandboxes/; D. Quan, "Here's what the CFPB's sandbox should look like," https://www.americanbanker.com/opinion/heres-what-the-cfpbs-sandbox-should-look-like.
[3]FCA提出三種沙盒管理模型,分別是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產業沙盒或虛擬沙盒(Industry Sandbox),以及保護傘沙盒(Umbrella Sandbox)。其中產業沙盒是指行業自身設虛擬測試環境,產業通用,可以用來驗證創新構想與概念。已有實踐如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沙盒計劃,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與相關機構合作,利用區塊鏈優化藥品供應鏈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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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io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Reform Exploration with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Yang Tao
Abstract: Regulatory sandbox is an important reform attempt, which aims to create conditions for financial reform and innovation, better support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keep potential risks within a certain range under the constraints of existing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However, at this stage, China's regulatory sandbox itself is constrained by many factors,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aspects that need to be explored and improv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enhance the status of regulatory sandboxes, strengthen the resources and competence of regulatory sandbox organizers, focus on thematic sub-sandboxes that serve major national strategic goals, gradually diversify the participating entities of sandboxes, continuously improve operational professionalism and actively explore "algorithmic constraints". Efforts should also be made to strengthen regulatory coordination, and strike an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innovation and security.
Keywords: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financial reform
責 編/肖晗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