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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趨勢及路徑探析

【摘要】“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加快文化產業數字化布局、推動科技賦能文化產業、促進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時期。分析研判這一時期我國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趨勢,并從構建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協作機制、打造文化產業數字化消費生態體系、打造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動力引擎、凈化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空間等方面提出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的實踐路徑,對于我國實現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十四五”時期  文化產業數字化  高質量發展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2022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提出,“加快文化產業數字化布局”“推動科技賦能文化產業”“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數字化作為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核心力量,是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徑,更是培育文化產業國際競爭新優勢的推動力量。在“十四五”時期,推進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是提升文化產業競爭力的“必修課”,是打造文化強國、實現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必選項”。

“十四五”時期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的價值內涵

數字化建設提升文化產業效率、催生新業態。文化產業朝著數字化方向發展的第一步是全面建設數字化基礎設施,這不僅能提升文化產業效率,還能培育出諸多文化產業新業態,實現文化產業生產力、產業鏈、產品內容、經營渠道的全面創新升級,進而推動“十四五”時期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①。建設數字平臺,也是文化產業朝著數字化方向發展的關鍵一步。數字平臺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運營型數字平臺,例如,各類“云管理”、服務平臺等,這種平臺主要用于文化市場主體的內部運營管理、技術服務等。通過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數字技術對文化市場主體的各類資源、業務流程、運營管理等進行信息化整合,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傳播、消費等環節提供數字技術服務。另一種是商業型數字平臺,這種平臺能夠通過收集、匯聚、智能處理多元、海量的數字信息,并形成信息高地,然后再將這些數字信息,尤其是與文化創意、文化服務等相關的內容,轉化成數字化的文創產品,以吸引受眾聚集,形成流量變現端口。

數字化科技開拓新市場、提升附加值。首先,數字技術開拓消費市場,釋放文化產業消費潛力。當前數字技術不斷普及,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迎來了爆發增長期,依托數字技術所形成的網絡劇、網絡文學、影視IP等數字文化內容,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文化消費市場的青睞②。

其次,數字科技能夠提供精準化的內容生產與投放。一方面,促進精準化的“共創式”文化生產。在網絡數字文化消費過程中,受眾可以依托數字技術的互動性廣泛開展社交活動,由此互動短視頻、互動影視劇、互動小說等文化產品層出不窮,最終催生了“共創式”的文化生產形態。另一方面,促進精準化的文化產品與服務推送。文化產業市場主體通過借助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能夠有效存儲、收集、處理用戶數據信息,深層次把握用戶群體的綜合特征,實現數字文化產品及文化服務的精準推送。

最后,數字科技能夠提升文化產業科技附加值。先進數字技術不僅推動智能文化裝備制造的發展,而且推動文化內容向體驗式、場景式方向發展。作為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智能文化裝備制造依托圖像識別、人工智能、機器視覺等核心技術,涌現出高端可穿戴設備、智能文化硬件軟件、高端數字文化產品、智能互動服務平臺等,為優質文化內容生產提供了驅動力。

“十四五”時期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趨勢

數字文化需求更顯個性化、本土化。一方面,數字文化需求呈現出多元化、個性化的特點。在文化產業數字化飛速發展的背景下,人民群眾個性化的數字文化需求需要被滿足,這是未來文化消費市場的必然走向。對于數字文化產品的設計及生產而言,以敏銳的市場感知力和較強的消費洞察力,精準把握消費者的數字文化產品需求,以此為基礎推進個性化產品生產,是滿足人民群眾數字文化個性化需求所要采取的必然措施。另一方面,數字文化需求也逐步展現出本土化特點。當前蘊含中國文化元素的本土化產品已經成為數字文化消費市場的主流,“國潮”消費比重增加,折射出大眾文化消費心態的轉變。

數字文化生產進一步凸顯文化數據資源的重要性。文化數據資源正在成為文化生產的關鍵要素,成為經濟活動中可評估、可確權、可交易的資產,是驅動數字文化產業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互聯網時代,在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海量數據,不僅是交易的記錄,而且還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商業資源。

一方面,在未來,文化數據資源將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新動能。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文化數據資源將對數字文化產業生產方式變革產生重大影響。比如,以文化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能夠加快文化產業數字化進程,進一步實現數字經濟與文化產業深度融合;通過充分挖掘文化數據資源,能夠更好為數字文化產品的開發、創新等提供依據,從而提高數字文化產業效益;將文化數據要素與其他生產要素相融合,可以提升生產要素的匹配效率,充分提高數字文化產品的生產質量和效益。另一方面,未來文化數據資源也將朝著資源化、市場化方向發展,在整個數字文化產業市場中將起到決定性作用,對于指導數字文化產業生產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數字文化產業模式更注重開放融合。在數字技術不斷革新的背景下,文化產業邊界會逐漸消失,與其他不同產業的網絡交叉點也會越來越多。基于“數字文化+”創新文化產業業務模式,是未來文化產業發展的主要方向和必然趨勢。

在“數字文化+”產業模式背景下,通過不斷實現技術滲透、延伸文化產業鏈條,能夠促使數字文化產業與藝術、設計、網絡、工業、體育、金融等多個業態發生關聯,在多個產業中植入文化消費場景,以打造出更具時代性和創新性的數字文化新產品,持續發展新型消費、釋放新價值。例如,數字文化產業與工業場景融合,涌現出“云端”工業遺產展覽和“云”工業旅游等新業態。總之,未來的“數字文化+”產業發展模式能夠打造更多以數字文化產業為主導的新業態和新消費模式,可以帶動周邊產業共同實現高質量發展。這對于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激發社會內需潛能,加快各類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十四五”時期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的實踐路徑

多元主體參與,構建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協作機制。文化產業要實現數字化發展離不開文化企業、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的參與。首先,文化企業堅持與時俱進,積極響應“十四五”時期文化產業國家戰略需求,全面梳理企業經營模式、生產模式、組織架構等方面在數字化發展轉型中面臨的堵點、難點和痛點。例如,文化企業運用5G、云計算、大數據及人工智能等數字化技術為企業的業務管理模式、運營管理模式等賦能,并借助數字化技術開發生產音樂、視頻、數字場景、3D模型等產品,促使自身的生產模式朝著數字化、柔性化的方向躍遷升級。其次,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宣傳培訓等方式培養文化企業的數字化發展轉型意識,通過實施數字化“新基建”戰略,出臺稅收優惠等政策,打造良性運行的數字文化產業投融資體系,為我國實現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奠定基礎。最后,在政府督導和有效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為文化企業提供更多信貸服務支持,助力相關金融機構開發出更多以數字文化資產為基礎、與數字文化產業特點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面向消費市場,打造文化產業數字化消費生態體系。打造文化產業數字化消費生態體系,消除群體、區域等數字文化消費鴻溝。通過構建數字化基礎設施和運用數字技術成果,打造更多新型化、優質化的數字文化產業業態,大幅度提升數字文化消費服務效率,是建設文化產業數字化消費生態體系的前提條件。通過建設功能豐富的數字化基礎設施,打造可以使數字文化業態和產品實現網絡化傳播與無差別投放的“消費云”平臺,擴大數字化成果的覆蓋面,使各類受眾都可以享受到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所帶來的便捷化數字消費服務和產業紅利。同時還可以通過運用虛擬現實、元宇宙等新技術,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多樣化、高品質的數字文化產品。另外,營造多樣化、優質化的數字文化消費場景,對打造文化產業數字化消費生態體系也很重要。可以基于不同層次消費者的數字文化消費需求,運用數字技術重建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場景。

發揮要素價值,打造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動力引擎。數據與數字技術是推動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的內驅力。一方面,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文化市場主體構建以用戶需求為核心的數字平臺的重要生產要素。文化市場主體可以順應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的時代浪潮,借助人工智能、5G、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搭建用戶數據、產業數據分析平臺,并基于用戶需求重新塑造自己的產業供應鏈、價值鏈等。另一方面,數據是在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過程中,實現數字化產品生產的主要生產要素。首先,文化市場主體可以搜集與文化創意、文化服務等相關的數據信息,深挖這類數據的商業價值,并將其轉化為圖片、音頻、視頻等數字化文創產品。其次,將文化產業數字化的諸多關鍵科技資源數據轉化成科技生產力。最后,共同探索構建全國統一化、標準化的文化產業大數據交易平臺,實現各類文化產業數據要素的流通共享。

強化產業治理,凈化文化產業數字化發展空間。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可以制定和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化對數字平臺的監管。例如,當前,鑒于有的文化企業的商業型數字平臺在運營過程中存在重流量輕內容、野蠻無序化擴張等行為,以及在平臺信息傳播過程中存在“數字霸權”“信息繭房”等亂象,相關政府部門可以出臺更為詳細、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條例和管理規范有效治理這些失范行為及亂象,以確保文化產業數字化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文化企業及行業組織等在內的治理主體,可以制定和健全數字技術規范機制、數字產品審批審核機制、數據資源風險管理機制等。首先,政府可以加強頂層設計,構建完善的數字文化產業監管和審查機制,制定安全評估制度及平臺運行規則,完善數字文化產品與服務內容的審批、審核體系。其次,文化企業可以建立健全數據風險管理制度,對自身運營型數字平臺的各類數據資源進行安全管理與安全監管。最后,相關政府部門、文化企業、行業組織等可以出臺相關政策法規,避免數據過度收集、數據隱私泄露、平臺算法誘導以及大數據“殺熟”等明顯損害數據主體權益行為的出現。

(作者為北京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1世紀后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理論邏輯范式的激進轉向及對我國的啟示”(項目編號:18BKS051)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顧江:《文化強國視域下數字文化產業發展戰略創新》,《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4期,第12-22頁。

②劉倩、王秀偉:《文化產業數字化的關鍵問題、響應策略與實施路徑——基于文化產業創新生態系統的研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8期,第150-156頁。

責編/謝帥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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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