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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空間:互聯網社會的現實建構

【摘要】數字空間是互聯網時代的真實社會空間。就其現實性而言,既表現為主體的真實性和客體的實在性,也表現為數字社會的種種現實借助網絡實現了日常生活的現實建構。數字設備存儲著大量社會關系和社會事件,主體的數字化實踐,形成了巨大的數據網絡,也生產著自身的行為與意識。數字數據是主體數字實踐活動的對象,是主體活動所指向并與主體相互作用的現實客體。數字裝置是承載數字空間關系的載體,并在與人的不斷交互中取得其社會規定性。

【關鍵詞】數字空間 現實建構 主體 客體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10.009

數字時代的來臨深刻改變了人類社會生活的圖景,數字技術與人類社會持續互構,數字技術與網絡逐漸走向社會關系的中心,影響和重塑了人類社會的時空形態。數字空間是人類活動在數字社會形塑的社會空間,是基于數字技術全面融入人們的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實踐所生成的數字社會的空間性存在。

數字空間并非一個獨立于其他空間形式的全新空間,而是人類社會形式在數字技術發展的驅動下取得數字化形態的產物,是實際的社會空間,是數字社會中人類生活的特定“場所”(place)形式。數字空間也并非現實空間的數字化揚棄,其空間表征的落腳點是活生生的實踐與現實,是包含了物質產物、人類使用者及其數字化實踐、人類與非人類互動關系在內的一個不斷變化的集合。就其本性而言,數字空間是數字社會的真實空間,既具體又抽象、既虛擬又真實。

數字空間的形成是歷史必然。技術革命帶來根本性社會變遷的同時,也造成了諸如“數字監視”“數字鴻溝”“大數據焦慮”“信息繭房”等各種各樣新問題的涌現。數字空間中,主體與客體、中心與邊緣、真實與想象等二元結構被打破,并以前所未有的復雜方式糾纏在一起,所有的要素與形式都在其中發生裂變,形成了一系列解構與重構社會空間的新機制。這一新的空間形態雖然呈現出虛擬樣態,但其本質上具有現實性,既表現為主體的真實性和客體的實在性,也表現為數字社會的種種現實借助網絡實現了日常生活的現實建構。

數字空間的主體真實性

人從根本上是空間性的存在者[1],人的任何活動都必須在特定的空間實踐中展開。主體的出現,使日常生活“在一種有別于天然時空和精神時空的時空里展開和組成”[2]。數字空間是數字時代承載人類社會行為與社會關系的拓展性空間,不論在人工智能、云計算、數字孿生等各類高端數字技術的加持下,它將獲得何種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形式,其屬人的根本性質不會改變。數字空間已成客觀事實,人作為活動者和創造者,個人在數字空間中的表現形式同他們在數字空間生產中的方式是一致的——“個人的一定的活動方式,是他們表現自己生命的一定方式、是他們的一定的生活方式。個人怎樣表現自己的生命,他們自己就是怎樣”[3]。而主體在實踐過程中,始終受到對象性活動和對象性關系的影響,其主體性的彰顯也會在社會關系的歷史性變化中發生改變。

從“虛實孿生”到“虛實共生”:未消失的“脫域”主體。不管我們喜歡與否,也不管我們是否選擇,我們正逐漸成為數字數據的主體。[4]所謂“大數據”,一方面,包括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和網絡技術互動所產生的、并被自動收集歸檔的大規模數據集,如搜索引擎記錄、瀏覽記錄、通話聊天記錄、購物記錄等;另一方面,還包括“用戶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戶有意上傳到社交媒體平臺上的信息,如狀態更新、評論、點贊、轉發、照片和視頻等。[5]任何一個他者都可以通過“數字痕跡”——主體在數字空間中主動留存或客觀生成的,被一定的算法系統關聯起來的數據——認識和了解我們,我們對世界的了解也通過實時更新的數字媒介得以實現。數字時代的大數據網絡并非是純粹的數字算法的客觀性系統,而是帶有行為者和參與者痕跡的社會存在的關系網絡,[6]我們每一個人都參與其中,通過自己的數字行為實踐創造出數字性的社會存在實體。個人電腦或智能手機等數字終端成為“人類身體/自我的延伸和義肢”[7],我們甚至使用“計算機病毒”等隱喻將計算機系統描繪為與人體免疫系統和大腦功能相關的事物。隨著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已經逐漸脫離桌面,尺寸縮小到隨時隨地都能連接到互聯網,這不僅使我們成為“具身的計算機/用戶”(embodied computer/user)[8],也逐漸成為數字化的人類。人類在數字空間的交互實踐重構著社會,也重構著人自身。近幾年“元宇宙”(Metaverse)概念的大流行,全息、全景、全時在線的虛擬場景中具身性(embodiment)的持續缺場,更是催生了“虛擬數字人”“虛擬人”的出現。越來越多科技熱詞的出現仿佛預示著,虛擬世界不再僅是現實世界的映射,而將全面超越現實世界。具身性的缺場剝奪了感官媒介的作用,從而使空間的認知模式變得難以理解,也使遨游網絡的用戶常常感到迷失。[9]在人類真實地經歷從主動數字化到被動數字化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如何捍衛自身的主體性地位?

警惕“虛擬化”對現實世界的全面籠罩是必要的。當身體、位置、行為、心理等人的物理實體的各種屬性被映射為數據時,人被數據重構出一種“虛擬實體”[10]。數字生活交往中人的逐漸“虛體化”,勢必會削弱人的主體性地位。但我們也應當看到,一切虛擬技術實現映射或超越的前提,是可見世界里的真實,個體的消費、觀念、衣食住行借助互聯網真實存在,各種關系借助互聯網得以實現社會再生產。使“非人化”充分發展并非數字化社會所獨有,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自然科學卻通過工業日益在實踐上進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為人的解放作準備,盡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發展。”[11]隨著人們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數字技術,人們的生活空間必然被技術所改造,數字化的人類是數字社會“非人化”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論其發展形式如何,不論人們在數字空間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12]。無論是以哪種技術或平臺為中介形成的社會關系,其都不是虛擬的,而是具有社會實在性的。

馬克思指出:“凡在過程開始時不是作為過程的前提和條件出現的東西,在過程結束時也不可能出現。但是另一方面,一切作為前提和條件的東西,在過程結束時則必然會出現。”[13]數字空間是社會空間生產的結果,其前提首先是人和人、人和社會的交往實踐。我們借助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的“脫域”(disembeding)概念來理解數字空間中,現實的人的傳統規定性的消失“假象”。所謂脫域,是指“社會關系從彼此互動的地域性關聯中,從通過對不確定的時間的無限穿越而被重構的關聯中‘脫離出來’”[14]。數字空間作為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展開的新場域,人的數字化身與數字分身只是出離和外化于傳統時空關聯之外的“脫域性”存在,其本質仍然是其“社會”本性。人在數字空間中變成了一種具有數字屬性的對象性存在,人的因素實際上分解在了各個過程和組成部分中,最后在數字空間中重新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的總和形式。

從“數字化身”到“數字分身”:“共相”的集合。數字人是信息數字化的結果,即將各種可感知的數據轉化為一系列二進制數字。[15]隨著互聯網的使用無縫嵌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已經越來越習慣于以某個平臺、應用程序或系統“用戶”的“離身”身份與社會進行互動,人們每天以各種“數字化身”(digital avatar)來完成從物質世界到另一個與物質世界完全分離的非物理世界的穿越。個體在時空上的整體性被打破,日益被碎片化為多個孤立的時空自我。無論是工作還是閑散時間,我們以各種“數字分身”漫游在由數字設備和網絡營造的各個共時存在但同時又彼此獨立的時空場域中。人們在各式各樣的平臺上,借助不同的“數字分身”扮演著不同的個體自我,留下不同場域社會行為的數字痕跡,甚至打造出不同人設的個體數據圖像,碎片化的離身經驗在多樣化的數字空間實踐中被不同程度地強化著。

生命的維度復雜化,雖然凸顯了個體生存前所未有的主體性和自由,但也會引起作為“主體人”的“在場我”與作為“數字分身”的“缺場我”在心理體驗上的抽離,進而使在場時空的“我”在數字化生存中產生了認知上的困惑,[16]甚至生發出“我是誰”的本質審思。但我們也要看到,每一個看似不真實的“數字分身”,實際上都是主體心理上的“某個我”的投射,都是作為自為存在的主體的一個組成部分,甚至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個體多個心理面相的表達維度。

已有研究表明,電腦與網絡在社會群體接入與使用中具有社會差異性,投射出社會結構性差異,如教育程度、收入、職業、地區等方面的差異。電腦和網絡的接入與性別、種族、年齡等先賦性因素有關,也受到個人社會經濟地位的影響。社會結構位置及社會關系網絡顯著影響到個體的電腦與網絡的接入狀態和先后時序。[17]因而,合理的主體性原則在于,既要認識到數字身份與個體主體的直接對應,又要看到可定制的超現實化身或想象中的自我與真實世界自我“元件”的強關聯現實。人的社會關系屬性在數字空間中得以實現,并出現了新的形式,跨緯度的交互使得我們在拓寬交往邊界的同時,也在拓展存放自我身份的容器。[18]一方面,不能以流動的分身單領域的行為或意識取代個體主體的有機整體性;另一方面,數字分身也不僅僅是“鏡子世界”的數字復制品或數字副本,每一種新的擬像都是真實和想象的混合體,共同構成了主體作為以共相形式存在的共在實體,其在現實性上,是數字空間虛擬-實在的社會關系的總和。

從“個體主體”到“人類主體”:重新被定義的人類。人們總是一邊享受著數字技術帶給個體生活的種種便利,一邊悲觀地擔憂著未來是否會出現新的人工主體取代人的主體地位甚至奴役人。從一個相對樂觀的角度審思,這種擔憂更多指向的是個體主體性被湮沒的恐慌。但實踐主體有個體主體、群體主體和人類主體三種基本形態。個體主體的獨立性只是相對的獨立性,只是在存在的形態上顯現為獨立的個體,而在其本質上,個體在任何時候都必然地受社會關系的制約。人類作為一個物種,有著共同的物種特征和相同或相近的活動方式,在現實的實踐活動中,有共同的對象,也面臨著共同的問題,有著共同行動的需要。任何一個數字產品所展示出的“非人”的超凡智慧和能力,實質上都是人類總體迄今為止所達到的高度的一種呈現,再高級的智能結果,都是“人工智慧”,是人類總體的共識與記憶。每一種智能都需要接受訓練,對全世界海量數據的收集為人工智能提供了訓練的條件,同時也讓它變成了最“聰明”的老師,反過來以一種不同于人類認知的方式,給人類個體的成長和訓練提供協助。當我們發明了越來越多種類的人工智慧體后,機器將越來越能夠復制人類的某些行為和能力。社會實踐早已證明機器取代人工的必然性,各種數字裝置將歷史性地接管我們的工作,那么,未來留給我們的真正思考在于:什么才是人類真正獨有的?

數字空間的客體實在性

客體是主體活動所指向的,并反過來制約主體活動的外界對象,是主體所設置的外界存在。[19]互聯網社會的來臨,使得塑造社會空間的實踐形式不斷信息化、網絡化、數字化,數字空間成為現實生活實踐的新場域,不僅改變了傳統的主體形態,也打破了傳統的客體形態。朗格洛瓦和埃爾默認為數字數據客體由三種不同特征組成:作為媒體客體,由語義層組成(來自被發布在平臺上的圖像或文本等內容);作為網絡客體,連接到其他媒體客體及網絡;作為社交客體,通過展示用戶的偏好、品位和觀點,在用戶之間建立特定類型的存在和關系。[20]不論是哪種形式的數字數據客體及其載體形式,都是人類行為的產物,屬于人工客體,符合實踐客體的基本特征,具有社會客體性質。

數字數據客體。數字數據客體包括原生數字數據客體(natively digital data objects)、數字化數據客體(digitised data objects)[21]和生成性數字數據客體。原生數字數據客體是指數字技術自動創造的“元數據”客體,同時也包括數字技術和數字設備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生成的歸檔數據。數字化數據客體是指物理世界中預先存在的,被數字化的圖像、電影、文件、書籍或文物,如“數字敦煌”工程,通過重新記錄或制作的方式以數字版本進行存儲或展覽。生成性數字數據客體是指基于用戶參與的技術轉向,使得更多的日常化數字數據來源于過去作為被動受眾、而今作為主動生產者的大眾的參與和更新,即源于用戶與數字技術互動帶來的“產消合一”的日常實踐活動的數據。

人們常常認為數字和數字技術都是中立的客體,其實不然。通過數字技術進行數字化呈現的數字數據客體,不是靜態的信息片段,而是在不斷的流動中,通過不同形式的轉換獲得社會意義和社會生命,它“既是社會技術裝置的產物,又是社會技術裝置本身,具有自身的能動性和生命力”[22]。數字數據的客觀現實性,既來源于主體的行為和互動,也塑造著主體的行為和互動。

數字裝置的社會客體性質。社會客體往往以物的形式體現著各種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數字形式,通過數字裝置作為載體承載。數字技術通過把自己植入人們日常生活的“數字化”過程,擴大了整個社會系統的“數字化”過程。

雖然數字存在不是物理事物,也缺乏物質基礎,但由于其完美的可復制性,可以同時存在于多個位置,不受正常的時空限制,我們可以通過它建立實體間的關系。數字為此在的“能夠與他人在一起”和“與他人在一起”的新模式打開了新的可能性。[23]在最終結果上,數字數據客體不是在形式上而是在實體上被保存下來,它們的實體就是對象化的數字數據。對象化的數字數據不再以片面的作為“關于對象的對象”的數字形式存在,從而不再作為單純的客體被過程所分解,而是成為了人的數字實踐的物質存在方式——手段和對象。在社會實踐結構中,主觀見之于客觀的過程也是主體和客體相互轉化的過程,主體物化或對象化,成為社會化的客體現實;客體人化或主體化,甚至失去客體性的形式,成為主體的無機身體。

在數字空間中,數字裝置是主體置于自己和交互對象之間、用來把自己的活動傳導到交互對象上的物或物的綜合體,并在與人的不斷交互中取得其社會規定性。這種綜合體在不同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構型。比如在很多廣告中,我們被告知“要像跟人說話一樣”跟你的手機或電腦對話,人與設備的關系不再僅僅是具身化的,而且是情感化的[24]。數字設備越來越成為一種擬人的媒介,通過各種形式(如指紋、人臉識別等)反饋人獨特的身體構型。這種綜合體同時還是一種物理和虛擬共存的復合體,數字設備的使用,模糊了人與人交往的空間界限,“在將物質客體(如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設備)與在這些客體和儲存庫(如數字檔案和儲存庫)之間流動的信息結合起來時,以及在連接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時(如個體在家使用設備,但這樣是為了與這一家庭空間之外的人連接)”[25],數字設備不僅在觸覺和視覺層面極具物質性,還具有非物質性,而寬帶網絡則是將數字技術的可見性與不可見性結合起來的“虛擬的”社會客體性存在。如今,計算機和移動設備逐漸消失在其他物體中,但界面的消失、媒介的消失,并不意味著這種存在物物理形態的消失,而在于這種存在物形態的演化,及其與人的關系的深刻變化。數字裝置的不斷發展,是其屬性和形式在社會尺度上的不斷開拓,是在對人的生活的不斷豐富和發展中形成的社會過程。

數字空間:社會建構的第三處所

在數字空間中,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體現為不斷迭代的跨界互構。數字空間的客觀實在性也在這一互構系統中得以顯現。隨著數字技術的突飛猛進,人類社會必將進入“新數字常態”,傳統生活空間向數字空間的整體性生活場域搬遷將日益成為現實。數字化生存不斷壓倒物理現實性,正在以一種不可阻擋的情勢占領我們賴以生存的全息空間,其膨脹本身正是現代人數字化棲居的行動宣告。我們不由得要深思:未來,我們將安居在何處?

人類社會進入互聯網時代后,整個世界通過計算機網絡進入到一個互相連接的“網絡結構”中,形成了一種“用戶活動于其中、促成群體生產與共享的在線環境”[26]。我們絕大部分人“只要醒著就迷戀于互聯網,隨時能夠連接互聯網的數字設備日益普及,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隨身攜帶……”[27],在這個移動和可穿戴數字設備日益普及的時代,人們通過數字技術與數字媒介開辟了日常生活的“第三處所”(Third Place)[28]。這一“處所”使人們的社會生活越來越不需要仰賴于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其為人類社會建立了新的空間樣態,人類勞動及其時空場域發生了空間轉變,社會借助網絡實現了新的空間再生產,人們之間新的社會關系也有了新的生成可能。

但數字空間并非制造了一種新的空間形式,而是一種空間形態,我們不能因為視之為“虛擬空間”而忽視它。它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實踐緊密關聯,其開端、渠道、回路都從日常生活實踐開始,經過多個中介系統,在數字網絡中全面展開,并最終返回日常生活。這一過程是人的生存場域的不斷擴大,是對傳統空間形式與意義的解構與延展,由此構建了一種傳統與現代交織、真實與虛擬互滲的生存空間的延展性結構。

我們也要重視生存場域的變化帶來的現實感的缺失和生活意義的迷失,警惕與日俱增的技術焦慮、“空心病”以及無根性的恐慌。比如數字化生存催生了“數字游民”的生活方式,越來越多的個體將生活的意義捆綁于數字化空間。據《2021中國旅居度假白皮書》顯示,超六成的年輕人渴望成為辦公地點不固定的“數字游民”,在工作的同時享受度假生活。[29]又如人們對于社交平臺短視頻的熱情投入乃至過度沉溺不同程度地引發了“數字居民”精神世界日益匱乏等問題。

人類社會空間形態與人的社會生命形態一樣,不是一次成型的、固定不變的樣態。隨著整個社會系統的“數字化”趨向的助推,尤其隨著網絡越來越像是一種存在,數字信息技術將不斷給人類社會空間帶來新的賦能、賦意甚至賦形,迫切需要我們在對數字空間的認識和把握的基礎上建立起社會共識,為未來人類發展找到合適的“棲身之所”。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愛德華·蘇賈的空間正義理論及其對我國城市化發展的啟示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YJC710037)

注釋

[1]Edward Soja, Postmatropolis: Critical Studies of Cities and Regions, Oxford: Blackwell, 2000, p. 6.

[2]亨利·列斐伏爾:《日常生活批判》第3卷,葉齊茂、倪曉輝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年,第552頁。

[3][1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0、193頁。

[4][5][7][8][20][21][22][24][25][27]狄波拉·勒普頓:《數字社會學》,王明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3、4、6、7、58、51、118、193、196、1頁。

[6]藍江:《數字時代下的社會存在本體論》,《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9年第14期。

[9]張果:《網絡空間的重構:數字“空間”的活力“地方”?》,《自然辯證法研究》,2013年第12期。

[10]彭蘭:《“數據化生存”:被量化、外化的人與人生》,《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

[12]《資本論》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頁。

[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62頁。

[14]安東尼·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1年,第18頁。

[15][23]Joohan Kim, "Phenomenology of Digital–Being," Human Studies, 2001(1–2).

[16]管其平:《大數據時代數字化生存的時空嬗變及其時空稀缺》,《深圳社會科學》,2022年第1期。

[17]馮強:《數字溝在信息社會關系中的使用空間》,《學術研究》,2015年第6期。

[18]凱文·凱利:《必然》,周峰等譯,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6年,第6頁。

[19]胡敏中:《論客體的演化》,《江漢論壇》,1995年第9期。

[26]尼古拉·尼葛洛龐帝:《數字化生存》,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7年,第19頁。

[28]社會學家雷·歐登伯格提出“第三處所”(Third Place)的概念,他認為人總希望在自己的家和單位之外,有個“第三處所”。狄波拉·勒普頓在這個意義上將互聯網絡稱為人們日常生活的“第三個處所”。

[29]李曉玲:《“數字游民”:一根網線走天下》,2023年1月16日,http://www.banyuetan.org/jrt/detail/20230116/1000200033134991673749364184416447_1.html。

Digital Space: The Realistic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Society

Liu Yapin

Abstract: Digital space is the real social space in the Internet era. In terms of its reality, it is manifested not only in the facticity of the subject and the substantiality of the object, but also in the various realities of the digital society that have achieved the construction of daily life through the internet. Digital devices store a large number of our experiences, social relations and social events. The digital practices of the subject form an extensive network of data, generating their own behavior and consciousness. Digital data is the object of the subject's digital practice, and the actual object that the subject's activities aim at and interact with. Digital device is the carrier of digital space relations, and achieve their social norms through continuous interaction with individuals.

Keywords: digital space, realistic construction, subject, object


責 編/張 貝


[責任編輯:張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