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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助力數字經濟行穩致遠

發展數字經濟是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的戰略選擇。《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明確提出,加強信息技術領域立法,及時跟進研究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相關法律制度,抓緊補齊短板。確立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架構,促進數據的持有和收益、利用和流通、開放和共享,加快構建數據要素市場,解決“數據孤島”“數據壁壘”等問題,已成為當前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立法對數字經濟發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引領、規范和保障三個層面。在引領層面,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剛性和程序的正當性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穩定預期和制度供給。在規范層面,主要是通過法律約束網絡運營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經營者、數據處理者等各類主體在數字網絡空間的行為。在保障層面,主要是通過法律保障在新技術新模式新應用經濟活動中的經營主體競爭權益、消費者權益、勞動者權益等。當前,我國在數字經濟領域已有一些立法探索,尤其是地方立法積累了不少經驗,但同時也存在倡導性條款偏多、部分條款同質化、與其他立法銜接不夠等問題,且難以克服地方立法自身承載能力有限的固有局限,如適用范圍狹窄,缺乏普遍適用性等。數字經濟立法需要緊緊圍繞市場與產業的高質量發展需求,將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結合起來,為進一步激發數字經濟潛力、鼓勵數字經濟創新、增進數字經濟活力、維護數字經濟公平競爭、保障數字經濟安全和參與數字經濟國際合作提供支撐。

健全數據基礎制度,激發數字經濟潛力。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性生產要素。數據資源的識別、數據運用的效率、數據流通的順暢和數據安全的保障構成了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內容,要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從國家政策層面對數據基礎制度建設進行了系統部署,民法典、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也涉及數據及相關處理行為的規則。從地方立法層面來看,上海、深圳、重慶等地先后制定了數據條例,廣東、江蘇、浙江、貴州、山東等地制定了公共數據相關辦法,北京、浙江、深圳、江蘇等地制定了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隨著數據地方立法的持續活躍,未來國家層面有必要適時推進統一數據立法的進程,形成涵蓋數據處理活動、數據區域合作、數據跨境流動、數據應用促進、數據安全、政府管理體制機制及法律責任等的數據法律制度體系,為激發數字經濟潛能提供有力支撐。

完善核心技術相關立法,鼓勵數字經濟創新。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數字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創新。近年來,我國加快了科技創新立法步伐,先后制定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了專利法。下一步應圍繞數字經濟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及產業化、優勢產業和未來戰略產業創新發展的立法需求,健全和完善核心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人才激勵和評價、項目管理和平臺建設、法律責任和容錯免責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規則。此外,數字經濟的創新動力還來源于創意創作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立法有必要關注創意資產的確權和交易、商業模式的保護與許可、權利管理等需求,確保創新成果權益歸屬清晰、轉化順暢和保護有效。

圍繞法治化數字營商環境,增進數字經濟活力。2020年1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生效實施,為各類經營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如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等。在此基礎上,應結合數字經濟的發展特點積極推進數字經濟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優化數字營商環境。特別是新技術新業務新模式涌現,政府市場監管面臨新業務市場準入、平臺經濟監管、數據要素治理等諸多新議題,需要立法及時予以規范,明確監管的理念、原則及規則,統一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行政執法程序,為數字經濟領域依法監管和依法行政提供規范依據。

推進反壟斷法適用,維護數字經濟公平競爭秩序。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強市場競爭法治建設,先后修正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出臺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了對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壟斷行為。下一步,立法需要重點完善數字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化,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兜底條款和一般條款的適用,圍繞平臺經濟建立更加具有針對性的反壟斷分析方法,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為反壟斷法在平臺經濟領域的準確適用提供規則指引。

設置發展底線,保障數字經濟安全。隨著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的持續推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不斷深度融合,數字經濟安全已經與現實社會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等休戚相關。為數字經濟發展設置好安全底線,保障數字經濟安全已經成為數字經濟立法的重要內容。我國制定出臺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從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等方面強化對數字經濟安全的法律規范和保障。下一步,可通過進一步完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滿足數字經濟不同應用場景的多層次安全需求。與此同時,加強相關領域的有效標準供給,推進各級各類安全義務的技術標準化和管理標準化,為法律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參與數字經濟國際合作。開展數字經濟國際合作是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變革、攜手推進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舉措。我國倡議發起并加入了《G20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國際合作協定,2020年我國提出了《全球數據安全倡議》,2021年正式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積極參與全球數字經貿規則制定,推動建立非歧視、公平和開放的數字營商環境。下一步,需要加快完善國內法的相關調整銜接,推進生效國際合作協定的落地實施。與此同時,加強和完善數字貿易和電子商務、數據跨境流動、個人信息出境、網絡安全國際合作、跨國犯罪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為創新數字經濟國際規則貢獻中國方案。

[責任編輯: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