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經濟是市場經濟、法治經濟,合同在交易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直接關系到市場秩序,也牽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餐廳設置最低消費、服裝店告知特價商品不退不換、美容院捆綁銷售額外服務等不公平現象時有發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擠壓守法經營者的生存空間,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范經營者的合同行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今年制定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加強對于合同的行政監管、限制合同關系中強勢一方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達到維護公平正義的目的。
當前,市場合同表現形式日漸多樣,合同種類日益繁多,尤其是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上購物、直播帶貨等新的交易形態不斷涌現,線上活動已成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新領域,合同的多樣性、靈活性和分散性與監管資源有限性之間產生了較大的矛盾。面對數量如此龐大、形勢如此復雜的市場合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應對,美容健身、旅游服務、教育培訓等領域的合同亂象如何根治,還需要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合同的行政監管制度體系。
采取主動與被動相結合的監管模式。為了推進合同行政監管工作,監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現場檢查經營場所、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向社會公示處罰結果等監管手段,但監管部門究竟是接到投訴后開展監管,還是主動出擊予以調查,當前的法律法規并未給出明確指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合同行政監管的實效。合同是市場交易的基礎,所有交易的開展都離不開合同,因此合同行政監管在實踐中需求量極大,一味依靠主動監管難以完全滿足實踐的要求,還可能會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自由,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可以采取“被動監管為主,主動監管為輔”的模式,通過拓寬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全方位收集經營者合同違法行為的線索。另外,在合同行政監管的常態化執法過程中,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于合同的主動審查,堅持“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完善抽查管理制度,將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提高合同行政監管的威懾力,在節約執法資源的同時實現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目的。
完善對于特定行業的合同監督管理。房屋買賣、物業管理、住宅裝潢、旅游運輸、美容健身、教育培訓等重要的民生領域,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但這些行業也是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災區,預付卡消費欺詐、經營者虛假宣傳、服務機構關店跑路等各類合同違法行為層出不窮,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對此,《辦法》賦予監管部門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權力,強化對于特定行業的合同行政監管。然而,合同示范文本僅能夠起到指導與建議的作用,無法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為了治理特定行業的合同亂象,監管部門應當全面梳理上述行業合同違法的典型情節,適當借鑒地方的有益經驗,加快制定并推廣合同示范文本,從源頭上減少合同違法行為,同時將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納入日常監管范圍,綜合運用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備案審查、消費者回訪等監管手段,提高監管頻次,保障特定行業的健康發展。
遵循實質監管的理念。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行政監管不對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認定,不影響合同當事人責任的承擔。但是在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中,司法機關依然可能會以監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參考,推斷經營者存在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等行為,進而判定合同無效。因此,監管部門在推進合同行政監管工作的同時,應當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審查原則,根據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認定合同是否違法,結合合同內容、當事人陳述、損害程度等因素審慎查處經營者的合同違法行為。另外,由于基礎交通運輸行業、輸配電行業等領域實施政府定價管理,相關合同的制定權或者指導權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監管部門在針對此類主體進行合同行政監管時,應當堅持審查工作的全過程公開,適用與一般經營主體同樣的審查標準,并加強與其主管機關的溝通,通過部門間的協同配合將合同行政監管落到實處。
強化中小企業的合規意識。實踐中部分中小企業通常使用“本店擁有合同最終解釋權”“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等“霸王條款”,犧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獲取利益。上述亂象頻發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業缺乏合規意識,未能認識到濫用格式條款的嚴重后果。近年來,企業的合規建設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而加強中小企業的合規管理,正是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關鍵。因此,推進合同行政監管工作,不僅要加大對于合同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更要強化中小企業的合規意識。處罰是督促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手段,并非監管工作的目的,建議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引導中小企業主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借助多元化的宣傳途徑,增強中小企業合規意識,在規范其合同行為的同時,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經濟的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