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激情在线-天堂中文在线最新版地址-茄子视频破解永久ios-噜噜色图|www.bjxyzx.com

網站首頁 | 網站地圖

大國新村
首頁 > 原創精品 > 成果首發 > 正文

為形成新型生產關系提供數據法治保障

【摘要】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與廣泛應用,數據已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驅動力。數據不僅成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而且還引發傳統生產模式和生產主體關系發生變革,因此,必須形成與之相適應的新型生產關系。在此背景下,形成新型生產關系需要遵循數據法治邏輯,建立明晰的數據產權制度、合理的數據流通制度和公正的數據權益分配制度。為此,有必要制定綜合性的數據法律規范、建立跨部門協同的數據治理機制、推動數據技術的負責任創新和構建數字化的權利救濟機制。

【關鍵詞】數據法治 新型生產關系 數據產權 數據權益分配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11.008

【作者簡介】許身健,中國政法大學數字社會治理研究院院長、法律碩士學院院長、教授、博導,北京開發區法治建設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研究方向為數字法學、法律職業倫理、訴訟法學、實踐法學教育、司法制度及法律文書學。主要著作有《刑事程序現代性研究》《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診所:理念、組織與方法》等。

問題的提出

大數據、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等已經成為數字時代的技術地標。“數字技術正以新理念、新業態、新模式全面融入人類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各領域和全過程。”[1]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數字經濟意義重大,是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的戰略選擇。”[2]以信息通信技術為核心推動力的數字經濟已經成為生產要素加速流動的“助推器”,市場配置效率提升的“增量器”,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催化劑”。作為信息載體的數據同時也是一類新興的、極富戰略性的生產要素,是發展數字經濟的支撐性條件,是培育和解放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抓手。

與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等既往生產要素不同,數據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可復制性等特點,[3]傳統生產關系與治理模式已難以適應數據引領下的發展實踐,驅動技術的創新實踐不夠理想,數字化發展的市場利益分配不夠公允,數據資源的權力管控不夠規范等一系列問題已經充分說明,符合新型生產要素運行規律的新型生產關系亟待形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貫徹新發展理念,實現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以法治為引領”,“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重構與新質生產力發展相匹配的新型生產關系的進路中,堅持數據法治視角是題中應有之義。以高質量的數據法治形成新型生產關系將契合中國式現代化發展需要。

數據要素化背景下新型生產關系的制度內涵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將數據增列為生產要素。相較于傳統生產要素,數據具有若干獨特屬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中,數據被定義為“對信息的記錄”。數據以0和1的編碼完成數字化、電子化的呈現,其首先是一類無形的信息載體;數據的價值在傳播、流通中而不斷顯現,[4]并且在流轉中,數據本身并不發生消耗,具有非損耗性;[5]同時,數據的流動、開放以及其極易被復制、極易被傳播的特點使其具有了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的重要特質。正是這些屬性決定了數據作為生產要素之“新”,也決定了與之相配套的生產關系之“新”。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同樣源于數據挖掘者、采集者的辛勤勞動,數據要素本身具有勞動價值;相較于傳統的勞動要素,數據要素具有更加迅捷通暢的交換能力,其所承載的勞動價值在流通與交換中倍增,這使數據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各個環節更加靈敏也更具活力。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數據正與數字技術及經濟體系不斷交互融通,以數據為基礎的技術發展與創新成果已經成為重要的發展引擎。通過引入數字化轉型,勞動者的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通過減少簡單重復勞動,降低運行成本,提升生產效率。經由數據的匯集與分析,生產主體將更加精準地把握市場趨勢,預測消費需求,從而進行決策優化。數據資源的聚合還帶來了如個性化分析、精準化營銷等新的商業模式,創造了新的需求與新的經濟增長點。此外,利用數據賦能傳統生產要素,將盤活上下游產業鏈,對突破產業布局固有局限束縛,提升不同產業環節的分工效率和貢獻能力,加強不同市場主體的協同能力具有積極作用。

從數據資源到數據產品,再自數據產品至數據商品,數據實現著價值量的乘數倍增,數據資源的積累與應用直接關系到數字經濟的紅利釋放,已成為企業乃至國家競爭力的核心。

基于數據的生產發展變革。數據技術帶來的生產發展變革主要表現為生產主體關系的改變及生產模式的創新。數據的使用和共享正深刻改變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傳統產業發展中,生產主體與消費主體間的聯系具有單向性,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與服務,消費者獲取相應產品服務并向生產者給付對價,至此,一般交易環節結束。然而,數據視域下的供給與需求關系發生了從單向性向雙向性乃至多向性的變化。數字經濟的重要特征便是改變了傳統由單一主體從事生產的社會化生產模式。因為數據的易復制、易傳播、價值不易損耗等特性,數據要素可以反復、自如、便捷地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發生交換與流轉,多主體的協作生產成為新的生產格局。消費者將不僅僅是被動提出需求、接受供給的主體,其通過消費活動、參與市場分配,從而產生的個人信息、消費數據本身成為數據資源中的一部分,消費者同時也成為支持新的生產—消費活動的數據的持有人,從而成為了持有原始數據,可以進行數據授權加工,分享數據收益的小型數據生產主體。每一次交易都令供需雙方為數據網絡的數據存量作出貢獻,愈發充裕的數據儲備為愈發頻繁的交易活動提供了新的商業機會,而愈發密集的供需響應也促進了更加精確的數據分析、加工。在這種經濟模式下,越來越多的個人、企業作為小型市場主體在不知覺間以網絡化、扁平化的方式便捷地融入數字經濟之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供應商與經銷商之間,以往社會化生產模式中的不同主體因數據鏈接而產生了更為緊密的聯系,無數的發展機遇誕生于此,多方主體間的合作與共贏充分顯現。

數字化轉型變革了傳統的產業模式。通過數據的交換、流通,原有的不同領域的不同產業將形成新的聯結點,推動產業鏈進行重新聚合與協同,產業之間的關聯度得到提升。資源、信息、技術的共享進一步活躍了上下游產業間關系,使以往不同產業集群彼此孤立的現象得到改觀。全要素生產率在產業數字化中得到提振。[6]傳統產業因數據賦能而發生脫胎換骨的革新后,又為信息技術服務、通信服務、人工智能、互聯網、大數據等新興技術行業產出的數據產品提供有力支撐和落地轉化的廣闊空間。數字化產業得到了推進與發展,在數據驅動下,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融合不斷向深、向實、向好,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充沛潛能。產業數字化與數字產業化之間的良性互動見證著生產模式的創新。

生產發展革新牽引下的配套法治探索。在數據要素化背景下,新型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框架,需要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以數據為核心要素的數字革命正促成著生活方式的變遷,推動生產方式的更新,并且已經拓展到國家與社會的治理領域。數據及其應用正為法學研究與法治發展增添嶄新視域,亦成為數字法治勃發的線索,[7]有學者將這一變革的力度與影響形容為具有“整全性、穿透性、顛覆性”。[8]因數據技術社會化而帶來的,諸如規制與協調“數字私權力”與“數字公權力”之間的關系問題等,[9]已經成為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的新課題。

為了適應新型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我國已經開啟了數據法治實踐和理論研究探索。在立法實踐上,對于數據法治的關注陸續散見在既往的多部法律規范中。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修訂,增加了互聯網條款;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出臺,主要著眼于電子商務產業的規范化發展;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得到更為具體的確認;緊隨其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設計了更為精細、專業、完備的數據安全及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在2022年修訂中增加數字經濟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為支持算法、大數據等新技術治理提供了重要參考。與此同時,地方數據立法的先行先試也為數據法治的實踐探索積蓄了寶貴經驗,如《上海市數據條例》《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等。在組織保障方面,國家數據局于2023年10月正式揭牌,其職責就是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在理論研究與人才培養方面,中辦、國辦于2023年發布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發展“數字法學”,多所高校及科研院所已經開展數字法學、數據法學、計算法學等新興交叉二級學科的人才培養和科研攻關工作,將為我國數據法治發展提供智識支撐。

雖然既有的數據法治探索在客觀上解決了數據要素化背景下新型生產關系發展面臨的部分問題,但仍存有制度短板,系統性的、適應新質生產力和新型生產關系的數據法治規則仍有待完善。構建數據要素市場生態體系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以法治力量協調和處理與數據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數字化生產關系。在形成適應新型生產關系的法治框架中,保障數據權屬能明確、數據流通可規范、數據創新受鼓勵、數據應用守安全的數據法治是經濟社會所亟須的,是廣大人民群眾所殷切期盼的,也是激發數據生產力“乘數效應”的必由之路。

形成新型生產關系的數據法治邏輯

明晰的數據產權制度。數據產權是數據法治體系的關鍵內容,也是構建合理的數據流通制度與公正的數據利益分配制度之重要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唯有數據產權明晰才能為數據挖掘、存儲、流轉、收益提供良好的市場預期與充分的制度激勵。

效仿基于權能分離理論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設計,[10]《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指出,應對“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予以結構性分置,通過數據領域的“三權分置”對數據基礎制度體系進行高位布局。但因數據形成上的人工“擬制”性、存續中的非排他性、流轉中的不易損耗性以及龐大的存量等特性,決定了對數據與數字資源進行權屬界分并不具備農地分置中土地的承包權、所有權、經營權三者間清晰的邊界。在數據產業鏈上,對數據的持有、加工、流轉、分配等環節往往上下交織。除數據生產、流通的環節交織外,數據的類型劃分上也存在交叉?!稊祿畻l》將數據類型進一步劃分為“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但這一劃分探索也需要進一步審慎評估。例如,將機關單位行使國家公權力取得的數據與從事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運行數據都視為公共數據,公共管理數據的“開放無償”特質與公共服務數據的“等價有償”需要間便存在緊張關系。在數據產權及數據權利的分配上,當前,學界部分學者提出的“權利束”[11]、“權利模塊”[12]或“權能分置解釋”[13]方案亦未獲得普遍共識,仍需歷經實踐檢驗。

對數據產權規定的空白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數據資源的社會分配效能??紤]到現階段《數據二十條》對數字產權的三類分置拆解更接近于政策型表述,尚且缺乏精細且法律化的制度設計的現實情況,對三類數據權利進行界定與解釋,加快推動政策話語向法律規則的轉變,健全完備的、明晰的數據產權制度是形成新型生產關系的基礎與先導。

合理的數據流通制度。在數字經濟中,數據持有、數據加工、數字產品經營三種權利間并非隔絕與孤立的狀態,獲取并持有數據是進行加工的先決條件,沒有數據持有也便不存在數字產品化的可能;[14]而數據的加工使用則是持有的原始數據與最終的數據產品的溝通橋梁,只有通過對數據的加工利用,才能使作為簡單技術與信息表征的數據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在不同的場景中發揮作用。

對數據資源的持有、加工使用和對形成數據產品的經營之間相互重疊,而對不同權能的界分與厘清都統一于《數據二十條》中注重數據流通激勵的規范意旨。對數據權能分置是為了促進與保障數據的流通,而數據流通又必須遵守合規合理的原則。具體而言,數據流通中的“合規”應同時關注自由與安全兩大價值面向,即在數據資源的流通使用中,要確保數據的流動自由,不受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阻卻或壟斷。同時,在數據流通中,必須注重數據背后的個人隱私與商業秘密,數據權利具有復雜的復合屬性,并不是一類絕對的財產權利,其同樣關涉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一系列人格權利,以忽視權利安定為代價的自由流通或“高效”流通是形成新型生產關系所不能接受的。

值得關注的是,在數據流轉中對個人隱私等信息安全的保護方式與策略也應進一步探索。當前,《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可識別性”作為界定個人信息的關鍵指標,在這一寬泛的標準下,更廣闊的數據場景都被納入個人信息的領域,數據信息的加工處理者出于“合法利益”而使用數據時,并未豁免其預先征求個人信息主體知情同意的義務,這為數據信息的處理加工增添了十分龐雜的征詢與獲準程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數據信息的流通效率。因此,建立更好兼顧自由與安全兩大法益的,更加合理的數據流通制度十分必要。

公正的數據權益分配制度?!稊祿畻l》對數據權益的分配提出了“按價值貢獻”決定的機制,而對數據要素的持有、使用、流通等環節的貢獻度由市場評價,參與數據要素全生命周期的各個利益主體,根據各自在數據要素的價值性生產中的投入程度的高低而獲取相應的數據收益。市場化應用與按貢獻度分配成為數據權益分配的基本原則。

對數據權益的分配直接影響數據持有、數據加工主體利用數據要素賦能生產實踐的積極性,建立公平良性的數據利益分配與激勵機制,將有效、妥善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15]數據要素的利用主體間彼此聯結,數據的持有人、數據的加工人、數據的運營人往往不是單一且獨立的身份。當不同的身份角色在數據交易市場中發生競合時,便容易出現數據權益分配的困難。不公正的數據權益分配不僅無法公允地對數據產業鏈上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進行評價,還可能因不當的評價導向使數據資源過度集中或過度分散,進而引發數據治理領域的“公地悲劇”或“反公地悲劇”。[16]

對數據要素的權益分配涉及個人、經營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多元利益,既要肯定、支持、保護數據生產領域的創新,讓創造、增加數據價值的個人和組織成為享受數據權益的中堅主體,予進取者以紅利,予實干家以褒獎;又要通過分配機制增強數據要素對公民福祉與國家社會的公共支持能力。公正的數據權益分配機制是數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體現。

新型生產關系形成的數據法治保障

制定綜合性的數據法律規范?!吨腥A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范是我國在數據安全、數據信息處理活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側重于對個人及組織同數據相關聯的部分合法權益保護作出規定。但是,囿于對數據要素的認識水平及對數據市場發展的預判程度的局限,現有立法都未能對數據權屬界定、數據權益分配的問題予以充分回應,并且存在數據、信息、數據信息等概念及概念之間關系的模糊,也缺乏對數據所有、占有、處分、加工、流通、收益、管理等行為活動的規范。歸結而言,既往涉及數據領域的立法準備更多關注于數據在生產活動中的零星或個別環節,將數據活動置于相對靜態的環境,而未能打通數據動態流通的全階段與全環節。形成適應以數據為重要引領的新質生產力的新型生產關系,將數據治理納入法治化軌道,首要措施便是為數據要素市場化提供法律支撐,加快完善覆蓋數據經濟活動全過程的綜合性的法律規范體系。

數據生產是數據要素進入市場運作的第一道環節,數據本身及數據利益主體的交織、聚合使數據確權的法律規范很難提出一體性要求。對此,《數據二十條》提出了“數據分類分級確權”的思路方法,盡管對數據層次、類別的劃分仍有待商榷,但對于數據要素分類分級的總體設想值得肯定,要將動態賦權與限權結合,將嚴格授權與附條件默認授權結合,建立結合型的確權及授權機制,[17]將平衡利益,化解沖突作為劃定權界,充實權能的立法原則。在數據流通環節,應以數據交易為核心抓手,建立健全數據交易規則和數據交易市場監管機制。相較于不易適用于大規模、大批量、高速度交易的場外數據交易,在確權、監管更加具有互信預期的場內交易將是未來數據流通交易的主要領域。然而,近年來,各地數據交易中心的“火熱”興建與交易規則制度體系的“冷落”形成鮮明對比,數據交易機構的重復建設與個別建設影響了監管與指導的實效。為了提高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能力與效率,推動建立數據要素的全國統一大市場,要加快制定數據交易法律法規,規范數據交易行為,保障數據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此外,還應加強對數據交易平臺的監管,防止出現數據泄露、濫用等風險,確保數據的安全流通,注重對數據交易機構的一體化的精簡與系統化的資源整合。在數據收益環節,立法設計要充分回應《數據二十條》提倡的“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精神,將增強數據流動活力與提升數據分享意愿統一起來,在注重體現按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按勞動貢獻決定價值分配的規則設計外,還應特別關注數據所承托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公眾對其加以訪問、使用的合理期待,真正做到數字經濟的發展紅利讓全體人民共享。

建立跨部門協同的數據治理機制。數據流通及數據產業鏈發展見證著多個市場主體的聯動配合與行業上下游的共同發力。數據市場的交易主體、參與主體以及相應的監管主體之間具有密切的互動關系。在數據治理法治化進程中,需要著手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組織的協同治理機制,通過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通力合作,共同助力多元參與的數據治理結構的形成。

國家數據局對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與開發利用,加強數據要素交易統一監管提供有益支持?!侗本┦泄矓祿^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以“市大數據主管部門作為公共數據專區統籌協調部門”,并規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區政府”作為公共數據專區監管部門,負責各項監管、指導決策的具體落地?!渡钲谑袛祿灰坠芾頃盒修k法》將市發展改革部門作為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列明“市網信、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國家安全、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協同配合?!渡虾J袛祿灰讏鏊芾韺嵤盒修k法》規定由市經濟信息化委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的工作方式推進后續監管。北京、深圳、上海的探索均體現了建立跨部門協同的監管策略,為進一步完善全國性的,以國家數據局為中心的,多部門、多領域的協同監管機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實踐經驗。協同治理的模式不應僅局限于政府部門內部,還應著力培育企事業單位、個人等數據要素市場中不同參與身份的主體之間的協同關系,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監管者是協同治理體系的共同成員。應在政府引領,多主體協同配合的原則中,科學梳理、合理分配不同主體在數據自由與安全流通方面的治理責任。

推動數據技術的負責任創新。創新是新質生產力的驅動源,作為發端于信息技術的產物,數據的技術性特質與生俱來,數據技術創新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不竭動力,并深刻影響了經濟發展的格局。

以GPT-4為代表的一系列語言大模型技術已經深入嵌入各行各業的發展,包括人合性傳統突出的法律行業,如英國知名的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Allen & Overy)與麥克法蘭律師事務所(Macfarlanes LLP)便已在2023年2月及9月相繼與Harvey公司[18]就人工智能領域方面的合作達成協議,將法律咨詢、委托人服務等多類傳統業務同生成式人工智能結合,以實現提高法律服務效率及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這些時下最為流行的大模型訓練等技術高度依賴精確的、高質量的海量數據,以數據為基礎的算法技術業已得到快速發展。數據支撐的技術創新帶來了專業知識等傳統生產要素與時間積累的脫耦,[19]加快了市場分化的速度。數據影響算力,算力即是權力,[20]在技術創新中,也不可避免地引發了諸如計算霸權、算法歧視、數據黑箱等法律甚至倫理問題。[21]在鼓勵、推動數據技術創新的同時,應積極強化對技術應用的倫理審查與法律約束,做好技術創新及應用的社會影響和風險評估,及時排查并針對性解決數據技術創新產生的新問題。

構建數字化的權利救濟機制。高水平的數字中國建設,離不開對創新驅動發展的矢志堅持,更離不開數字法治的同步跟隨。《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文件集中指出,要將技術手段與行政治理相融合,提升公共治理的信息化與法治化水平。在推進新型生產關系形成中,應注重數字化的權利救濟機制配套建設。

數字化的權利救濟機制包括積極采取數字化的、技術化的手段保護數據交易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例如,去中心化的、不可篡改的區塊鏈技術保障了數據來源追索精確、數據全程交易可視可信,并能夠為數據證據保全、取證、權利固定與登記等方面發揮有力作用。通過采用諸如此類的技術措施,將使得數據流轉更加穩妥可控,并將有助于平抑數據交易中的風險,促進涉及數據權利的糾紛與爭議的化解。

在采用數字化技術手段外,數字化權利救濟機制還對司法機關在原有的職能基礎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機關在數據爭議裁決中除了要摒棄機械司法、保守司法的認識,還需要推動技術和法律的交互融合,如以大數據分析及建模技術推進數字檢察改革,增強法律監督實效。[22]人民法院應當依托網絡數據平臺,不斷加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提高司法活動的網絡化、互動化水平。此外,司法機關還應當不斷探索人民可利用、可方便輕松易得的司法數據公共產品的呈現形態,堅持科學、依法、為民的司法公開,不斷滿足法律服務與信息的可得性要求,為消除數字鴻溝,提高數字素養作出應有的司法貢獻。

結語

數據作為一種新興生產要素,正迅速推動著傳統生產發展模式的嬗變,深刻影響生產分工、經濟模式、發展業態的變遷。在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無論是“健全數據基礎制度”“大力推動數據開發開放和流通使用”,還是“適度超前建設數字基礎設施”“加快形成全國一體化算力體系”“提高網絡、數據等安全保障能力”,均體現了國家對數據的高度重視。

新質生產力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著力點,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創新生產要素配置方式,讓各類先進優質生產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產力順暢流動”,大力推動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充分挖掘數據要素價值,都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在數據法治視角下形成新型生產關系,不僅是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推動社會生產力進步的重要途徑。對數據法治持之不懈的理論探索與實踐創新,將為數據時代的生產關系優化提供法“智”支撐,將為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注釋

[1]參見史丹、李曉華:《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人民日報》,2021年10月15日,第9版。

[2]羅來軍:《以數字經濟賦能高質量發展》,《光明日報》,2024年2月27日,第11版。

[3]參見梅夏英:《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9期。

[4]Katharina Pristor, "Rule by Data: The End of Markets?"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2020, 83(2).

[5]時建中:《數據概念的解構與數據法律制度的構建》,《中外法學》,2023年第1期。

[6]王華華:《地方政府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的產業政策新思考——基于生產要素集聚與未來產業鏈“雙螺旋”耦合的路徑》,《行政與法》,2024年第3期。

[7]參見鄭智航:《當代中國數字法學的自主性構建》,《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4年第2期。

[8]黃文藝:《數字法治是現代法治文明的新形態》,《數字法治》,2023年第2期。

[9]孫笑俠:《數字權力如何塑造法治?——關于數字法治的邏輯與使命》,《法制與社會發展》,2024年第2期。

[10]單平基:《“三權分置”理論反思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困境的解決路徑》,《法學》,2016年第9期。

[11]參見王利明:《論數據權益:以“權利束”為視角》,《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7期;白綸:《“權利束”視角下數據權益的法律配置》,《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1期。

[12]許可:《從權利束邁向權利塊:數據產權分置的反思與重構》,《中國法律評論》,2023年第2期。

[13]耿卓、李達:“數據產權分置的權利解釋與法律表達”,《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1期。

[14]張衠:《“數據二十條”下探析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內涵及框架構建》,《信息資源管理學報》,2024年第1期。

[15]馮曉青:《數據產權法律構造論》,《政法論叢》,2024年第1期。

[16]彭輝:《數據權屬的邏輯結構與賦權邊界——基于“公地悲劇”和“反公地悲劇”》,《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17]陳兵:《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法治推進——兼論〈數據二十條〉的相關條款設計》,《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1期。

[18]Harvey是法律領域最具發展潛力的AIGC企業之一,其基于GPT-4和海量法律數據,打造了專注法律領域的類ChatGPT助手。

[19]王祿生:《從進化到革命:ChatGPT類技術影響下的法律行業》,《東方法學》,2023年第4期。

[20]張凌寒:《算法權力的興起、異化及法律規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21]孫笑俠:《數字權力如何塑造法治?——關于數字法治的邏輯與使命》,《法制與社會發展》,2024年第2期。

[22]胡銘、陳竟:《大數據法律監督建模的定位、流程與方法》,《北方法學》,2024年第1期。

Ensuring Legal Data Protection to Foster New-Type Production Relations

Xu Shenjian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wid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other digital technologies, dat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Data has not only become a new type of production factor, but also triggered changes in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produc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in bodies of production, so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new-type production relations compatible with it. In this context, the construction of new-type production relations must follow the logic of the rule of law of data,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lear system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a reasonable system of data circulation, and a fair system of distribution of data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this end,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comprehensive legal norms on data, establish a coordinated cross-sectoral data governance mechanism, promote responsible innovation in data technology, and build a digital rights redress mechanism.

Keywords: data rule of law, new-type production relations, data property rights, distribution of data rights and interests

責 編∕肖晗題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肖晗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