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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體系建設 激發數據要素賦能活力

作者:吳海軍、郭琎(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

數據要素以其虛擬替代性、融合滲透性、準公共物品性、規模經濟性、要素互補性等獨特的技術經濟優勢特征,賦能實體經濟生產變革、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已成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和新動力。國家高度重視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發展,把充分發揮數據要素價值放在重要的戰略位置。2014年,“大數據”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在政策支持下,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治理與交易制度不斷完善。

促進數據要素賦能的重點舉措

深化數據要素融合滲透。數據要素驅動產業融合和產業創新,推動生產變革、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一是推動數據要素與農業、制造業等傳統產業融合滲透,形成以數據為核心的新生態,實現產業數字化。2022年,我國產業數字化規模達到41萬億元,占GDP的比重達33.9%,占數字經濟比重為81.7%。二是推動數據要素形成大數據相關產業鏈供應鏈,實現數字產業化,通過數字服務、數字貿易顯著提升生產效率和全產業鏈價值。2022年,我國數字產業化規模達到9.2萬億元,占GDP的比重達7.6%,占數字經濟比重為18.3%。

強化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打通“數據孤島”,充分激發數據要素潛力。隨著數據要素深化應用,我國加快了5G、云計算、區塊鏈、數據中心等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2023年,我國數據中心、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興業務快速發展,共完成業務收入3564億元,比上年增長19.21%。其中,云計算、大數據業務收入比上年均增長37.5%,物聯網業務收入比上年增長20.3%。截至2023年底,全國建成5G基站337.7萬個,5G移動電話用戶達8.05億戶,網絡底座進一步夯實,網絡應用場景不斷豐富。

優化數據要素治理和交易制度。由于缺乏數據統籌管理,“數據孤島”林立,制約了數據要素作用的發揮。為此,各級大數據局通過引導投資、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帶動實體經濟對數據要素和信息通信技術的使用。截至2023年底,全國已有200多個城市在政府行政機構中設立大數據局。地方政府搭建數據交易平臺,鼓勵企業通過購買數據設施、數據服務等深化數據要素開發利用。目前,全國已成立80余個數據交易所及數據交易中心。

數據要素賦能活力仍待釋放

首先,數據要素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一是統一的數據要素產權基本框架尚未形成。數據要素確權是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關鍵,我國雖已形成地方立法與行業規范的相關探索,但數據要素確權立法仍處于起步階段。數據要素權屬不明晰將導致數據要素交易流通不暢、收入分配模糊、產權保護受限,進而影響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和深化應用。二是數據要素交易管理規范尚不完備。數據要素是非標產品。當前,大部分數據交易機構服務僅限于中介撮合,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形成。數據要素交易規范,如劃型分類、質量標準、定價估值、交付清算、數據資產管理等相關標準制定和業務開展尚未落地。

其次,數據要素共享流通存在障礙。公共數據公開利用途徑較為缺乏。一方面,我國公共數據信息平臺主要公布價格指數、國民經濟核算、農業、工業等主題數據,開放數據范圍有限、關鍵核心數據不多。另一方面,數據相關處理和應用程序開發仍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政策規范、應用場景和盈利模式尚不成熟。企業為保持競爭優勢,不愿共享數據。特別是大型制造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積聚了海量數據,在生產經營、市場開拓和科技研發上都具有優勢,向其他企業開放數據可能導致其喪失先行信息優勢和市場競爭占優地位。企業擔心數據安全,不敢共享數據。企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自身數據進行保密,但在數據流通過程中也面臨商業機密數據被泄露的風險。如企業生產相關數據會隨生產設備運轉而自動傳輸到設備供應商,造成數據安全隱患。企業間數據異構,不能共享數據。數據存儲和處理標準不同,企業異構數據無法共享。并且,利用現有技術對海量非標準化的數據進行清洗和處理成本高昂,阻礙了企業間數據共享流通。

進一步激發數據要素賦能活力

第一,加快數據要素產權法律制度建設。一是加快建立數據要素確權機制。構建數據要素確權基本框架,明確權利主體、控制邊界與使用范圍。從數據要素確權“三分原則”出發,分割數據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將數據分類為個人數據、企業數據、社會數據,將數據分級為私有品、公共品、準公共品,立足數據性質,制定確權路徑。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數據要素確權的相關基礎性制度和法律法規。二是健全數據要素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在支持數據要素開發、利用、共享、開放和交易的同時,加強數據要素產權保護。要求數據采集者采取措施保障數據權利人(包括個人和企業)的權益,防止數據濫采濫用和數據壟斷。加強對侵權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數據要素產權受到侵害有權獲得法律救濟。完善數據信息授權管理制度。

第二,著力提高數據要素流通安全保障。一是加快數據要素流通安全保護制度建設。完善數據采集和管控、敏感數據管理、數據交換交易和合理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規,形成比較完備的數據安全治理法律體系。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分級分類流通安全保護制度,確定重要數據目錄,重點制定分行業分領域數據要素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設立數據要素安全保護專門機構,明確其地位和職能,包括監督數據要素安全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落地執行,制定數據要素安全保護次級規則和相關指南等。二是提升數據要素流通安全保護技能技術。加快與數據要素安全保護相關的前沿技術研發,強化隱私計算、可信密碼、聯合學習算法等新技術應用,逐步建立統一高效、協同聯動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創新數據要素安全監管手段,研發和推廣防泄露、防竊取、匿名化等數據保護技術,積極運用人工智能、區塊鏈、動態加密、隱私計算、可信硬件等技術,對數據要素開放共享、流動交易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和積極處置應對。

第三,建立科學規范的數據交易管理體系。建立數據交易標的、場所、平臺、行為、安全等規范,促進數據合規交易。引導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積極探索數據資產質量分類分級方法和定價模式,以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為主,逐步形成成熟完備的數據交易價格體系。建立企業數據開放激勵機制,對開放數據積極性高、數量多、質量優和深度開發利用數據要素的企業給予相應項目配套和金融扶持等。建立政企互動交流機制,梳理形成雙向數據分級分類開放目錄清單,明確可開放和可交易的數據要素邊界。

[責任編輯:張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