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梓太(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古代雖無名為“法典”的立法,但甲骨文中早有“典”這一字。古人“輯冊為典”,實為知識的系統化與規范的體系化,已蘊含著追求系統性法治的基因。若從先秦時期的《法經》算起,我國法典編纂傳統已延綿2000多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這對提高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義。編纂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生態環境法典,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既傳承發展中華法系的優秀思想和理念,又總結運用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新時代以來法典編纂的成功經驗,不斷從我國法典編纂傳統中汲取智慧和營養。
以類相從的立法方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技術參考。生態環境立法在內容上跨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可謂“諸法合體”。中國古代法典也具有“諸法合體”的綜合性特征,其內容以滿足現實需求為導向,法律部門的界限相對模糊。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古代法典就是毫無章法的條文羅列,中國自古就運用以類相從、統分結合等方法進行法典編纂,編纂體例圍繞法律歸類標準而改變和創新。以律典為例,中國古代律典體例先是經歷了從“以刑統罪”到“以罪統刑”的轉變,《唐律》即是基本按照犯罪類別排布律文;再到《大明律》一改《唐律》十二篇的體例安排,依據中央六部設置將律典分為名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大篇目。以類相從的立法方法能夠保證法典邏輯清晰、結構實用,既適應自上而下的管理體制,又能起到明刑弼教的作用。借鑒這一立法技術,參考當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整理歸類相關生態環境立法,有利于使法律規范的排布不僅貼近司法實踐需要,更能有效發揮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指導和糾偏功能。這不僅能增強生態環境法典的實踐理性,還可以降低法典編纂難度、提高法典編纂效率。
繁簡適中的立法理念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經驗啟示。中國古代許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認為法律應疏簡得當,文字應準確簡明,如此才能緣法而治。秉持繁簡適中的立法理念,《唐律》首創“疏議”格式來精簡律文內容,同時設置完備的類推原則與彈性條款作為兜底,即所謂“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避免律文大量重復。此外,為防止律文膨脹、同時適應實踐變化,還會在律典之外確立例、敕令等靈活多樣的法律形式,以補律典之不周,形成“律例統編”“律令并行”的傳統,在保證基本法律穩定、簡練的同時增強了法的靈活性。現行民法典也是一部繁簡適中的法典,通過設置民事法律原則、概括性規定,明確“其他法律”可作為補充性法律依據等方式實現了法典穩定性與靈活性的平衡。當前,許多研究者認為生態環境法典應選擇一種“適度法典化”的模式。繁簡適中的立法理念至少能提供如下啟示:第一,可采取法典與單行法并行的形式,基本制度在生態環境法典中明確,但制度的具體內容可用單行法等另行規定,保證生態環境法典兼具綜合性、體系性、穩定性與開放性。第二,形成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法典修改機制,確保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改、補充和更新法典內容。
觀照生命的立法追求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價值指引。價值理念是法典編纂的靈魂,從實質上看,中國古代法典有著“寓道于術”的鮮明風格。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生態環境立法,但在“仁愛萬物”“道法自然”“眾生平等”等價值理念影響下,中國古代法典在人類開發利用自然方面有著大量規范,表達著天地有“生生之德”、人類要“參贊化育”的生命關懷,體現了對天人合一的追求。現行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同時將綠色原則確立為一項基本法律原則,繼承弘揚并創新發展了我國法典編纂觀照生命的傳統,更加突顯了現代法典對生命尊嚴的尊重與保護。編纂生態環境法典也應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價值指引。這里的和諧有兩層含義,一是實現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代際和諧,二是實現人與自然之間的種際和諧。這就需要在法典編纂中突破陳規舊章,適度擴大以往生態環境立法所保護法益的范圍,承認和尊重“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內在價值,而不是僅僅將其視為促進人類利益的工具。在規范內容上就需要強化人類關愛自然、關愛生命的義務與責任,從而為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