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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軌道上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近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是助力民營經濟樹立長久信心、提升內生動力、釋放創新活力的“關鍵一招”。

當前,我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大多體現在政策性文件中。近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的發布,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內容相對完備的政策保障體系,各地區、多部門也密集跟進出臺了相關配套舉措。這些政策對提振民營經濟信心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法律相比,這些政策的制度效應相對有限,相關主體的預期依然偏弱。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僅僅或者主要依靠政策措施,很難加以根治。除相關政策文件外,我國近些年還發布了一批與民營經濟發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但這些立法主體多元,“法出多門”情況較為明顯,綜合保障效能還有待提升。出臺專門法律,主動回應社會期待和民營企業關切,通過總結實踐經驗、鞏固改革成果、補齊短板弱項,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以此穩定民營經濟發展預期、提振市場信心,向社會傳遞了黨和國家堅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心,并通過提高相關制度措施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涵蓋市場準入、公平競爭、投融資支持、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多方面的法治保障。

“促進”的要義是平等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要求對各種經濟形態平等保護產權、平等進入市場、平等參與交換、平等受到監管。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核心理念和目的是保障公平。在民營經濟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中,平等原則居于核心地位。國家應當保障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策支持和市場準入。平等原則作為一項立法、執法和司法準則,強調在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中對各類經濟組織包括民營經濟組織應平等對待,主要目的在于約束公權力主體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民營經濟發展。同時,民營經濟促進法應通過確立公平競爭的法律框架,改善民營經濟的投融資環境,鼓勵技術創新,加強企業權益保護,并明確規定民營經濟發展的“規”和“矩”,引導民營經濟依法經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真正實現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競爭作為市場經濟活力之源,是維護市場經濟行穩致遠的必要條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保障民營企業公平、高效參與市場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公平競爭”是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的重要內容,目的在于鼓勵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要求制定產業政策不能違反競爭政策,不得歧視民營企業,既要制裁不正當壟斷行為,也要打擊不公平競爭亂象。它強調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領域,應當允許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同時,要求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準入壁壘,規范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中限制或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促進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促進型立法要落地生根,需要密切關注“可執行性”。從立法類型來看,民營經濟促進法屬于促進型立法。作為一種重要的、柔性的立法形式,促進型立法是法治領域改革的有益實踐,但立法的直接適用的難度往往較大。此種立法的法律條文往往較為抽象,宣示性、倡導性條文較多,有大量“支持”“保障”“援助”“獎勵”的表述,較少設置法律責任條款,這可能會影響法律的實際運行效果。立法應當對這一問題加以關注。例如,通過建立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提升政府服務效能,降低民營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并通過明確法律責任,增強法律的約束力和執行力。同時,為了提高法律的適用效果,應重視與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協調統籌,打好組合拳。具體而言,在縱向上,民營經濟促進法既要合理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要處理好與地方民營經濟立法的關系。橫向上,民營經濟促進法要處理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的關系,抓住立法重點,主要規定市場準入與公平競爭、競爭政策中立、資源要素平等獲取、民營企業產權保護、民營企業家精神倡導、親清政商關系構建、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內容;在法律體系外部,要對接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政策,發揮政策和法律各自優勢的同時,對于已經施行的收到良好效果的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應當將之依法、及時吸收進民營經濟促進法之中,推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副院長)

[責任編輯: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