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遠洋捕撈”的討論不少。話題緣起于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一次發布會,其中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帶走企業家并索取財物”的案例引發關注。
“遠洋捕撈”,主要指的是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為。此類行為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侵蝕民營企業發展信心,是對法治的破壞,也是對一地營商環境的污染。必須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規予以清除。
激發市場活力,離不開穩定的社會預期。沒有一個企業家想在這樣的環境中扎根:依法依規經營卻頻頻被騷擾、刁難;企業正發展壯大,資金卻被來自外省的“黑手”以莫須有的理由凍結;努力拼搏、勤奮耕耘,合法財產卻得不到有效保護。讓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增強信心、輕裝上陣、大膽發展,必須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在政策和輿論上鼓勵支持。
任何企業違法違規都要嚴格執法、追究責任,這是法治經濟、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但是執法辦案的程序必須公正。最近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釋放出了堅決有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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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的。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這是黨中央始終堅持的重大原則。“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這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方向。把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貫徹好、落實好,就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對侵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直接亮劍。
聚焦趨利性執法司法頑疾,各地各方行動力度不減。公安機關出臺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等制度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于12月5日發布,明確“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檢察環節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在于動真格、見真章、長出牙齒。對相關問題發現一起嚴懲一起,讓群眾和企業真切看到問題得到解決、利益得到保障,才能更好維護法治的權威。
做好經濟工作,需要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離不開民營經濟這一支重要力量。無論是防范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還是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堅決糾正、嚴肅追責,抑或是避免“小過重罰”“重過輕罰”,道理和要求都是相通的。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各方必須守土有責、守土盡責,既不能失位、缺位,也不能越位、錯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