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抓實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追責懲戒工作,貫徹好最高檢加強“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新要求,近日,遂寧市檢察院率先出臺《遂寧市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共5章20條,就案件管轄主體、線索管理與分類處置、責任調查流程、責任追究和權益救濟等內容作出規定。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案件管轄主體。按照市級院抓總,各基層院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構建責任清晰、各負其責、合力并進的責任體系。市級院依法依規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責任追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依法指導,領導轄區各基層檢察院開展司法責任追究工作。各基層院對本院的司法責任追究工作負責,涉及院領導班子成員及相當職務人員的,由上級院開展司法責任調查。
《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線索管理與分類處置。市級院對全市司法責任追究線索集中統一管理,對涉及案件質量問題的均要求函告案管部門進行案件質量評查,評查結果作為線索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據,對涉及“司法辦案作風、他人過問或干預插手案件辦理、不當接觸交往等違規情形”,由檢務督察部門進行初查。最后結合案件質量評查和檢務督察初查結論,作出結案、啟動司法責任調查程序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決定。
《實施細則》進一步理清司法責任調查步驟。調查開始前抽派合適人員組成調查組,根據案件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工作預案;調查工作開展過程中按照資料收集、全面閱卷、調查走訪、聽取陳述和辯解等流程進行;調查結束后討論形成意見結論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需檢務督察部門審查、調查組長審核并報檢察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對需要追究司法責任的檢察官,按程序提請追責懲戒,對需要追究司法責任的其他檢察人員按規定進行處理;對不需要追究司法責任,但存在司法瑕疵或一般過失等情節較輕的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應當給予提醒談話、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等處理,同時應召開案例檢視會進行案例剖析,舉一反三;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移送線索。
《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權益救濟。相關檢察人員認為司法責任追究程序有錯或相關司法責任調查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等行為的,可以提出控告;對司法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復核或申訴,提出控告或申訴時應提供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