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戰后,關于經濟脅迫的合法性與國際法規制問題一直存在著激烈的爭議,比較典型的話語權之爭有三次,分別是聯合國成立后一直延續到20世紀70年代初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涇渭分明的對立立場,20世紀70年代阿拉伯國家的石油禁運及發達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的立場有選擇地松動,以及近年來西方國家在仍堅持廣泛使用經濟脅迫工具的同時加入反經濟脅迫陣營。關于經濟脅迫的三次話語權之爭主要是各國政治立場、現實主義政治在經濟脅迫問題上的反映。隨著新一輪關于經濟脅迫話語權爭論日益激烈及其對經濟脅迫與反經濟脅迫實踐日益產生重大影響,各國有必要調整其話語權之爭的思維與策略,只有從斗爭的思維轉向合作的思維,從單純的政治立場走向以國際法準則為基礎的政治立場,國際社會才能找到真正解決經濟脅迫問題的國際法規制之道。
【關鍵詞】經濟脅迫 話語權 國際法準則 規制
【中圖分類號】D8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01.009
【作者簡介】程衛東,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歐洲學會歐洲法律研究會會長。研究領域為歐盟法、國際貿易與投資法研究。主要著作有《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歐洲市場一體化:市場自由與法律》、《歐盟法律創新》(主編)等。
在國際關系中,脅迫(coercion)一直是很多國家尤其是強國為實現其外交政策目標而廣泛使用的工具,其形式多種多樣。從脅迫所依賴的力量看,主要包括政治脅迫、軍事(武力)脅迫和經濟脅迫[1]。純粹的政治脅迫(不包括經濟脅迫和軍事脅迫)雖然廣泛存在,但除非構成對其他國家的不法行為,否則其國際法規制問題較少受到關注與討論,人們更多關注的是軍事脅迫和經濟脅迫,因為這二者通常會引發實在的且可能較為嚴重的后果。二戰后,關于軍事脅迫本身(不包括具體的軍事脅迫行動)的爭議與討論日趨式微,因為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的規定,軍事脅迫已被一般性地禁止,不再具有國際法上的合法性,這已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與接受。而經濟脅迫則不同,二戰后,關于經濟脅迫的合法性與國際法規制問題一直存在著激烈的爭議,特別是在發達國家(西方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非西方國家)兩大陣營之間,立場差異明顯。但在不同時期、不同情形下,不同國家關于經濟脅迫問題的立場與觀點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其隨著國際格局與國家間實力對比的變化而不斷調整各自的立場,但為了維護各自的利益,兩大陣營之間一直存在著關于經濟脅迫合法性與國際法規制問題的話語權之爭。二戰后關于經濟脅迫有代表性的話語權之爭有三次,分別是聯合國成立后一直延續到20世紀70年代初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涇渭分明的對立立場,20世紀70年代阿拉伯國家的石油禁運及發達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的立場有選擇地松動,以及近年來西方國家在仍堅持廣泛使用經濟脅迫工具的同時加入反經濟脅迫陣營。不同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立場的變化,一方面表明了經濟脅迫問題的復雜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國際社會變遷對經濟脅迫話語權之爭的影響。
《聯合國憲章》與關于是否禁止經濟脅迫之爭
二戰后,隨著國家主權原則及主權平等觀念日益受到各國認可與重視,廣大發展中國家要求免受脅迫的呼聲日益高漲,雖然《聯合國憲章》并未完全采納發展中國家的主張,但還是在第2條第4款對脅迫問題進行了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從文本上看,《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明確規定禁止各會員國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但對于威脅的類型或范圍,不同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解讀與分歧。由于能夠產生實際效果的脅迫都是基于國家的某種實力,因此,在實踐中實施脅迫的國家通常是西方發達國家,而受脅迫的國家通常是發展中國家,這兩類國家在脅迫或受脅迫關系中地位不同,他們對脅迫的合法性及其國際法規制上的立場也存在著天然的差異。
總體來看,發展中國家傾向于認為,《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所禁止的脅迫包括經濟脅迫在內,主張在解釋第2條第4款時將政治與經濟脅迫包括在非法使用武力之中,因為這些強國對弱國的壓力會遏制弱國,威脅其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從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初,亞非及其他發展中國家一直都秉持這一觀點。[2]而發達國家則認為,該條款僅規定禁止武力脅迫,不包括經濟脅迫。當然,西方國家也并不是認為所有形式的政治與經濟脅迫都是合法的或是國際法允許的,而是只有當這些脅迫觸犯其他國際法規則或原則時,才受這些規則或原則的約束。例如,在聯合國大會討論時,英國代表在認為第2條第4款只限于軍事脅迫的同時也指出,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威脅其他國家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經濟與政治壓力都是被允許的,因為它們可能會構成非法干涉。[3]發達國家這一解釋的目的是排除對經濟脅迫的一般性、普遍性禁止,從而為其留下靈活的空間。這兩種不同的立場,在二戰后相當長時間內一直處于交鋒狀態,且在不同情形下獲得了各自不同的支持,但這些支持對脅迫的國際法規制及其實踐的影響也不同。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的表述,學界同樣存在著不同的解釋,支持禁止一切形式脅迫和支持僅限于武力脅迫的觀點都存在,在學術上未能達成共識。
對該條款解釋最權威、對經濟脅迫國際規制產生重大影響的當數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的判決。在該判決中,一方面,國際法院認為,當一個國家使用脅迫的方法干涉他國自由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及對外政策時,此等干涉構成非法干涉,特別是在使用武力進行干涉的情形中,脅迫是顯而易見的,它構成了被禁止干涉的本質性要素;另一方面,國際法院又認為,經濟方面的脅迫不能被認為構成了對不干涉習慣國際法的違反。[4]對于為何作出此等結論,國際法院并未給出詳細的理由,但這也表明了國際法院不支持一般性禁止經濟脅迫的立場,這實際上是支持了發達國家在該事項上所持的立場,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冷戰時期經濟脅迫工具的廣泛使用。國際法委員會在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款中也采取了類似的立場,從條款的規定看,脅迫并不必然是非法的,只有在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及違反了不干涉原則情況下的脅迫,才是非法的。[5]但發展中國家的立場與主張并未被完全忽視,在國際社會中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聯合國大會宣言及其他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文件中表明了反對經濟脅迫的立場。從實踐的角度看,聯合國大會在總體上表達了對發展中國家立場的支持,認為某些類型的經濟脅迫違反了國際法。1965年,聯合國大會關于不干涉的宣言不僅譴責了武裝干涉,而且反對一切形式的針對一國人格或政治、經濟與文化內容的干涉或威脅,并進一步指出:“任何國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脅迫他國,以謀自該國獲得主權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6]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友好關系的宣言[7]也采取了類似的立場,宣言的建議條款之一明確指出,“各國負有義務在其國際關系上應避免為侵害任何國家政治獨立或領土完整之目的,使用軍事、政治、經濟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脅迫”,將不得使用包括經濟脅迫在內的任何形式脅迫作為國家的一種義務,并重申了關于不干涉宣言中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脅迫的內容。
另一方面,在特定事項中,相關國際條約規定了特定情形中脅迫的國際法后果,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該公約第51條和52條規定了兩種受脅迫情形下訂立的條約不具有法律效力或無效,一種是一個國家同意受條約約束是基于其代表被脅迫而取得的情形,另一種是一個國家締結條約是因為受到違反《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國際法原則之威脅或使用武力而致之情形。《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本身并未明確規定禁止使用脅迫,但規定了脅迫情形下訂立國際條約的后果,即因脅迫而締結的條約無效或不具有法律效力,這實際上明確了脅迫在締約過程中的非法性。當然,對于該公約第52條中“威脅或使用武力”所包括的脅迫的范圍,同樣也存在著不同的理解。
在二戰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關于脅迫問題的話語權較量中,發展中國家成功地將經濟脅迫問題引入國際社會討論之中,并在政治上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總體上看,發達國家的觀點與立場占據上風,成功地將禁止脅迫局限于武力脅迫情形,以及構成非法干涉之經濟脅迫,而對于其他形式或類型的經濟脅迫,則仍然處于國際法規制之外。雖然也有人認為聯合國大會的相關宣言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在反對經濟脅迫問題上,代表了國際社會的多數立場,對國際關系中經濟脅迫的使用構成了一定的限制。然而,聯合國大會宣言并不意味著關于經濟脅迫的國際法規則的確立,其對各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具有政治與道義上的意義。從二戰后的國際實踐來看,關于經濟脅迫的話語權之爭與聯合國大會相關宣言的通過,并未對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廣泛使用經濟脅迫工具構成實質性的約束或限制。這是現實主義政治對國際法影響的一個體現。[8]
雖然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的斗爭未能將之納入國際法規制之下,但這場話語權之爭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引發了各國和學術界關于經濟脅迫合法性的思考與討論,同時也促進了與經濟脅迫相關的制度發展。有關國家在使用經濟脅迫工具時,不得不考慮其相關政策與措施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為其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辯護的問題,這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有關國家采取經濟脅迫措施的任意性,同時也促進了對經濟脅迫問題的學術討論,為進一步認識經濟脅迫的本質及其合法性問題提供了學理基礎。
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與西方國家的矛盾立場
歷史上,非西方國家對西方國家實施經濟制裁的案例較為罕見,1973年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就是其中之一。1973年10月,由于持續的中東沖突以及西方國家支持以色列的立場引起了阿拉伯國家的普遍不滿,一些阿拉伯國家在對以色列進行軍事打擊的同時,還嘗試利用他們在石油生產與供應方面的力量改變西方國家的中東政策。同年10月18日,作為當時最大石油生產和出口國的沙特阿拉伯宣布減少石油產量,以對美國施加壓力,要求美國減少對以色列的支持,并進一步表示,如果阿拉伯國家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沙特將斷絕與美國的石油貿易;同一天,阿聯酋也宣布停止對美國石油出口,并對其他支持以色列的國家采取同樣的措施;其他一些阿拉伯國家,如利比亞、阿爾及利亞、科威特、卡塔爾、阿曼等國家也都實施了石油禁運政策。此后一個多月,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措施及其影響逐漸擴大,阿拉伯國家領導人通過決議,呼吁繼續“使用石油作為一種經濟武器”,并擬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繼續對支持以色列的國家實施石油禁運、繼續減少石油產量、成立聯合國阿拉伯國家委員會,并將不同國家分為友好國家、中立國家和支持以色列的國家,以便更有針對性地實施石油禁運政策。[9]1973年10月開始的這次石油禁運大約持續了五個月,但迄今阿拉伯國家并未完全終止運用石油這一特殊武器,不同國家在不同情況下仍會使用。石油禁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并開啟了在對外關系中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可能適用經濟制裁的先河,由此也引起了西方國家對經濟脅迫國際法規制的重新審視。
阿拉伯國家認為,石油武器是一種靈活性的說服性工具,其目的在于確保中東地區的國際秩序規則得到尊重。[10]一些學者支持阿拉伯國家的行動,認為這是捍衛埃及和敘利亞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一種合法回應。根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阿拉伯石油禁運政策與行動具有合法性。他們認為,除了與以色列直接沖突的埃及、敘利亞有權采取針對性措施外,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政策符合國際法,主要理由在于:一是目標合法性。石油禁運的目的在于促使以色列撤出被占領的阿拉伯國家領土,恢復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權利,實現中東地區的和平。二是措施合法性。相關措施符合實施國的經濟利益,石油禁運實際上是石油輸出國停止對不友好國家的“好意”(favors)。三是依據合法性。石油禁運政策是根據石油輸出國組織石油部長會議的決議作出的,具有合法性。在他們看來,阿拉伯國家采取的石油措施是其以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方式處分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是實現其政治目標所必需的,且是相稱的,因而是符合國際法的。同時,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角度看,這些措施可以歸為安全措施例外,因而也并不違反國際貿易法。[11]
代表西方國家的學者一方面堅持他們的傳統觀點,即認為國際關系中大量的脅迫是正常的、可接受的,但是另一方面又認為,隨著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際法有必要對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脅迫進行規制。他們認為,阿拉伯石油禁運策略是有意利用經濟脅迫工具(石油武器)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試圖影響他國的政策選擇自由,特別是考慮到阿拉伯國家將經濟脅迫與外交、意識形態與軍事工具協同使用,因而違反了國際法。[12]西方學者否定阿拉伯石油禁運合法性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阿拉伯國家的經濟脅迫性措施是由威權型決策者作出的,這些措施被認為是非必要地采用了脅迫策略,只考慮政策目標,而未考慮措施的必要性、后果與影響,而這些措施與所產生的后果也是不相稱的,因此應被認為是非法的。第二,阿拉伯國家的石油禁運違反了GATT的規定,至于安全例外的辯護,他們認為在相互依賴與資源稀缺的時代,應以更包容的方法來對待貿易問題,在出現爭議的情況下,GATT要求締約方應為磋商提供充分的機會,即使擬采取行動是針對對立國家時也是如此,同時拒絕磋商也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規定。第三,關于阿拉伯國家所主張的限制初級產品生產與否屬于國家排他的管轄權范圍,西方學者認為這一主張已經過時了,因為當自然資源的生產與供應的結果與影響超出國家邊界的情形下,自然資源問題就成為國際關注的對象,當自然資源生產與分配威脅到世界和平與大規模人口的生活時更是如此。當在資源稀缺方面相互依賴時,對于自然資源安全的主權控制是一種幻想,國家對自然資源的主權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管轄權須反映新的現實。[13]第四,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威脅到了國際和平,部分西方學者認為綜合考慮意圖、影響及其他因素,阿拉伯國家采取脅迫策略可能會損害《聯合國憲章》中所規定的目標,如和平解決爭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等,在某些情況下,使用經濟脅迫可能會構成經濟侵略或者一種不可接受的恐怖主義策略,基辛格直接將阿拉伯石油禁運稱為“敲詐(blackmail)”。[14]
為了證明阿拉伯采取的經濟脅迫措施與西方國家措施的不同,西方國家及其學者采取了區分策略,如認為僅援引某種目標-價值(如自衛)來證明其措施的合法性是不夠的,還須綜合性地考慮其他的價值-目標。與之對比,西方學者對美國根據《1974年貿易改革法案》對蘇聯的制裁與脅迫的合法性給出了不同結論。他們認為,美國對蘇聯采取行動的目的不是為了自身或其他伙伴在金融與貿易上獲得利益,而是為了為蘇聯人民提供人權上的支持,因此不論涉及何種經濟脅迫,都旨在改變蘇聯的法律與政策,是為確保其遵守國際法,因而其是合法的,是符合國際社會的利益的。[15]
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引發的關于經濟脅迫問題及其規制的討論并沒有持續多久,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措施本身持續時間也不長,在一系列外交努力與美國施壓之下,1974年3月18日,除利比亞和敘利亞外,沙特、阿爾及利亞、埃及、科威特、卡塔爾、巴林、阿聯酋七個阿拉伯國家宣布取消對美石油禁運,第一次石油危機至此結束。此后,鮮有產生重大影響或引起關注的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使用經濟脅迫的案例。因此,隨著第一次石油危機結束,關于經濟脅迫的第二次話語權之爭又重回西方話語主導的軌道。但是,第二次話語權之爭對于認識與規制經濟脅迫問題依然產生了重要影響,使得西方國家認識到他們關于經濟脅迫的制度與實踐有可能會產生“鏡像效應”[16],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為非西方國家所效仿,從而對西方國家產生脅迫的負面效果。同時,這輪話語權之爭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認識到,在特定情形下,發展中國家也可以主動運用經濟脅迫維護自身的利益,或者迫使西方國家改變其關于經濟脅迫國際法規制的立場。
國際新格局與經濟脅迫國際法規制話語權之爭新動向
近年來特別是2021年以來,西方國家頻頻提及、批評中國對一些西方國家采取所謂“經濟脅迫措施”,并開始采取單獨或聯合行動以應對所謂“中國經濟脅迫”,西方學界也開始大量出現關于所謂“中國經濟脅迫問題”的討論。一時間,經濟脅迫問題再次成為國際政治領域的熱門話題,關于經濟脅迫問題及其國際法規制的話語權之爭再次出現。這次話語權之爭的激烈程度、影響力、對各國政策與制度的影響都超出了以往的話語權之爭,而且斗爭迄今還沒有結束,其對未來經濟脅迫的認知與國際法規制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這次話語權之爭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背景下國際格局的變化,其核心特征是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的不斷發展與國家實力的不斷提升,及其與發達國家差距的逐步縮小。這一實力對比的變化,使得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發言權與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維護自身主權與利益的能力也在不斷提升,能夠對侵害本國利益的行為采取相應的強有力的反制措施。面對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的快速發展及其在國際事務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西方國家一時還難以適應。特別是當中國針對其他國家違反國際法或不友好的行為開始運用國際規則維護自身利益的時候,西方國家更是難以接受。他們試圖通過否定中國政策與行為的合法性,迫使中國按西方國家的要求行事,以維護他們自身的利益及其在國際事務中的主動權、發言權與決定權。新一輪圍繞經濟脅迫問題及其規制的討論,本質上就是西方國家試圖重新制定經濟脅迫的規則,在維持西方國家實施經濟脅迫權利的同時,限制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使用經濟脅迫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并試圖否定中國運用國際規則維護自身利益的合法性,[17]爭論的雙方主要是中國與西方國家。本輪話語權之爭與前兩輪不同,涉及的內容更為廣泛,涉及的問題更為復雜,不只局限于學術討論與話語上的爭論,還涉及一些國家政策的調整與制度構建,因此對國際法的發展與實踐以及國際關系的走向具有更直接而重大的影響。其中,西方國家及其學者的主要策略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將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經濟脅迫與中國的所謂“經濟脅迫”區分開來,在肯定美國經濟脅迫合法性的同時,否定中國的所謂“經濟脅迫”措施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在實踐上通過聯合行動或單獨行動應對中國的所謂“經濟脅迫”行為。
在新的國際形勢下,西方國家并未打算放棄長期以來關于經濟脅迫的立場,相反,他們在強化其傳統經濟脅迫工具(主要是經濟制裁)的同時,不斷創新經濟脅迫工具,實現其對外政策目標,推行其價值觀,維護其在國際社會的特權與地位。與此同時,他們又不希望非西方國家也對其采取同樣的反制措施,極力避免經濟脅迫的“鏡像效應”。為此,西方發達國家的首要策略是將其與非西方國家的經濟脅迫區分開來。盡管美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對其他國家實施經濟脅迫最多的國家,近年來卻一直批評中國對其他國家采取“經濟脅迫”措施。[18]他們認為中國的“經濟脅迫”與美國的經濟脅迫是不同的,二者間的區別在于,美國對外國的制裁是根據美國法律與程序通過的,符合有關的規則與標準,同時通常允許某種形式的司法審查;[19]而按照2023年5月七國集團聲明中的說法,中國的所謂“經濟脅迫”措施是以一種“濫用的、任意性的、找借口的(abusive, arbitrary, pretextual)”方式采取的,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經濟脅迫措施是“透明的、善意的”,是為了“合法的政策目標”而采取的,而中國的所謂“經濟脅迫”措施則在方式與目標上都是不適當的。[20]
針對西方國家的指責,中國進行了有力的回擊。在七國集團聲明后,中國作出了回應,認為美國采取了大量的單方面經濟脅迫措施和脫鉤措施,干擾了工業與供應鏈,美國是將經濟與貿易關系政治化與武器化的真正脅迫者,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脅迫與反經濟脅迫事項上是虛偽的。[21]中國認為,美國等“五眼聯盟”國家和日本的聯合聲明中所描述和反對的經濟脅迫,看起來更像是在描述美國的所作所為。[22]與之不同的是,中國的相關措施主要是應對外部對自身主權與利益損害的行為,是捍衛自己合法權利、促進國際平等與正義的合理合法的反制措施,中國從未用武力威脅其他國家,從未主動挑釁其他國家,從未發起貿易戰或無根據地阻礙外國公司,也從未霸凌、制裁或實施“長臂管轄”。[23]實際上,長期以來,中國遭受了大量來自西方國家的經濟脅迫,因此中國也一直持反對經濟脅迫的立場,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場合多次批評單方面的經濟脅迫行為。[24]從中國的立場看,中國的反制措施不能被理解為經濟脅迫,而是一種自衛行為。當然,如果將之也歸為經濟脅迫范圍之內,這類措施與行為也是合理合法的,是可辯護的。
實際上,這意味著很多經濟脅迫的措施與做法,并不會因為采取的主體國家不同而在合法性上存在差異,經濟脅迫合法性與否,與采取這些措施的國家無關,而只與這些措施本身的合法性有關。[25]判斷一項經濟脅迫措施合法與否,還是應該回到這些措施本身的屬性上來。因此,美國等西方國家僅將經濟脅迫合法性和合理性按采納措施的國家來區分,顯然是錯誤的,是一種霸權主義行徑。中國回應西方國家的批評所采取的方法是正確的,即從中國采取措施的性質與目標來為自身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辯護。
中國在經濟脅迫事項上的話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反對在國際關系中采用經濟脅迫措施,二是中國有權針對外國損害中國利益和主權的行為采取包括經濟與貿易在內的反制措施。在中國看來,經濟脅迫措施在性質上是主動性的措施,是主動地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要求對方改變其政策或行為,而反制措施是被動型的、反應型的,因此,從國際上看,美國等西方國家主動對其他國家動輒采取制裁或其他限制性措施,屬于真正的經濟脅迫。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反對經濟脅迫的立場是一貫的。
針對中國的所謂“經濟脅迫”,美國不僅批評中國并針對中國采取措施,而且還聯合其他國家共同應對中國的所謂“經濟脅迫”。在2023年5月七國集團峰會上通過的聲明文件中提到,七國領導人注意到利用經濟上的弱點與依賴性而采取經濟脅迫的事件在不斷增加,其對此類脅迫表示嚴重關切,并呼吁所有國家在使用上予以克制,[26]并在此后不久的歐美貿易與技術理事會上表達了對不斷使用經濟脅迫的關切。[27]2023年6月,美國聯合五眼聯盟其他國家和日本通過了一項共同聲明(Joint Declaration Against Trade-Related Economic Coercion and Non-Market Policies and Practices),也表達了對經濟脅迫的共同關切,并承諾加強國際合作,以有效阻止與解決該問題。[28]歐盟在其經濟安全戰略中將經濟依賴“武器化”或經濟脅迫列為其經濟安全的四大風險之一,[29]歐盟還通過了國際上第一部《反經濟脅迫工具條例》,以應對其他國家對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經濟脅迫。雖然這些聲明、立法未明確提到針對中國,但是在西方國家內部討論及其他一些文件中多次提到中國。實質上,這些合作與行動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中國等有能力對西方國家采取脅迫措施的非西方國家。
二戰后,西方國家一直對非西方國家采取各種經濟脅迫措施,但他們從未試圖通過國家間合作來反對、限制經濟脅迫。而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不斷發展、有能力采取針對性行動維護自己的主權與核心利益的時候,西方國家開始聯合起來反對經濟脅迫,但又并未反對所有形式的經濟脅迫,即僅在發達國家之間合作,而不是在更廣泛的聯合國框架下開展合作,七國集團試圖打造的經濟脅迫協調平臺(Coordination Platform on Economic Coercion),也只限于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這些都表明在反經濟脅迫問題上,西方國家要將發展中國家的聲音與立場排除在外,從而打造有利于西方的話語權,塑造有利于西方國家的規則與實踐。從這一背景來看,西方國家的聯合行動與合作顯然是針對以中國為代表的非西方國家的。相比于西方國家在小范圍之內的合作,中國主張發揮聯合國在國際事務和國際法發展方面的作用。聯合國具有更大的代表性,所有會員國都通過聯合國機制表達各自的立場與觀點,因此更能代表國際社會的聲音,能夠制定更公平公理的國際規則,而不只是反映西方國家的戰略意圖。
第三次經濟脅迫話語權之爭,西方的主要策略是將經濟脅迫與政治、與價值觀相聯系,從而將采取同樣或類似經濟脅迫措施的國家分為西方民主國家和非西方民主國家兩個陣營,認為這兩個類型的國家在決策的透明性、程序合法性、采取措施的法律基礎等方面存在不同,因而前者采取的經濟脅迫措施是合法的,后者采取的類似的措施則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這種區分以采取措施的主體和方式來界定經濟脅迫措施本身的合法性,顯然不具有內在的合理性,也不具有說服力,不可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與接受。相反,中國以采取措施的動機與目的出發來判定經濟脅迫措施的合法性,更具合理性。從實質上看,應對性措施、反制措施,只要本身符合必要性與對等原則,則不應視為經濟脅迫措施,可以歸結為更廣泛的自衛性質的措施或反制措施之列;即使從廣義上可將之歸為經濟脅迫措施,這些措施也是可辯護的、具有合法性的措施。
在這一輪關于經濟脅迫措施的話語權之爭中,雙方在經濟脅迫措施的后果方面,出現了某種程度的趨同現象,即都認為經濟脅迫的目的是對被脅迫的國家經濟造成損害或消極影響,從而實現某種政治目標或影響其他國家的政策選擇或行動。而所有國家都不愿承擔這樣的后果或被置于這樣一種境地,這為后續的話語趨同與合作奠定了共識基礎。
經濟脅迫話語權之爭與規制選擇
比較三次關于經濟脅迫話語權之爭,它們既有共同點,在內容與目標上又各有不同。
第一,雙方都有明確的陣營之分。三次話語權之爭中西方發達國家一直都是提出爭議的一方,他們在國際關系中處于有實力對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廣泛使用經濟脅迫工具以實現其政策目標的地位,另一方是以發展中國家為主的非西方國家。但三次爭議中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力量不盡相同,第一次爭論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整體為一方,普遍要求改革、創新關于經濟脅迫的國際法規則。第二次爭論主要是以擁有戰略資源的阿拉伯石油生產國為一方,圍繞阿拉伯國家進而包括更廣泛的擁有戰略資源的其他發展中國家,利用擁有的資源生產與出口支配權對西方國家施壓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第三次爭論則是以中國為代表的、擁有一定實力的發展中國家為主要力量,圍繞新興起的有實力國家是否可以利用自己的經濟力量捍衛自身權利、是否只有西方國家才擁有實施經濟脅迫的資格與權利等問題展開爭論。
第二,三次話語權之爭的核心都涉及經濟脅迫的合法性問題,但每次討論的涉及合法性的經濟脅迫范圍各不相同。在三次關于經濟脅迫話語權之爭中,受脅迫的國家都反對經濟脅迫,試圖利用國際法限制或禁止對自己不利的經濟脅迫,而實施經濟脅迫的國家則試圖證明自己所實施的經濟脅迫符合國際法,具有法律和道義上的正當性。第一次話語權之爭涉及的是所有類型的經濟脅迫的合法性,但在經濟脅迫上,基本上只有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實施經濟脅迫,發展中國家基本上沒有能力對發展中國家實施經濟脅迫,即使采取了經濟脅迫措施,也不會產生實質上的效果;同時由于國際格局逐漸向兩大陣營的方向發展,西方國家之間實施經濟脅迫的情形也較為罕見,因而在此問題上國際社會不存在形成共識的基礎。第二次爭論涉及的合法性主要是特定類型的經濟脅迫措施,即以戰略資源為核心的經濟脅迫措施的合法性問題,雖然也延續了第一次關于經濟脅迫話語權之爭的內容,但重點在于涉及自然資源及其貿易的經濟脅迫問題。由于阿拉伯國家擁有的石油資源及其在國際能源市場上的重要地位,使得他們有能力對西方國家實施以石油為依托的有效的經濟制裁,一向支持經濟脅迫的西方國家開始反對阿拉伯國家,進而擴大到所有擁有戰略性自然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對西方國家實施經濟制裁。第三次話語權之爭涉及的是不同類型國家所采取的經濟脅迫措施合法性是否不同的問題,以國家類型為爭論經濟脅迫措施合法性的基礎與依據。國際格局進一步發生了變化,發展中國家實施經濟脅迫措施的能力進一步增長,對西方國家施加壓力、產生實質性重大影響的經濟脅迫措施引起了西方國家的重視,并進一步明確了他們反對發展中國家對之使用經濟脅迫的立場。
第三,三次話語權之爭都涉及是否要對經濟脅迫行為進行國際法上的規制。不同之處在于,第一次話語權之爭中,討論是否要全面禁止經濟脅迫問題,這次話語權之爭引起了對經濟脅迫的重視,但并沒有在實質上推動經濟脅迫國際法規制的發展;第二次是由發達國家主導經濟脅迫問題討論的走向,對某些類型的經濟脅迫進行規制成為討論的重點,但由于與本次討論直接相關的阿拉伯國家的石油禁運措施未維持太長時間,關于經濟脅迫的規制的討論也不了了之,未形成明確的結論;第三次話語權之爭還在持續之中,但西方國家迄今在話語權之爭中處于主動地位,不僅對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實踐在合法性上予以否定,而且開始針對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采取相關措施和行動,包括立法及利用相關機制對中國采取應對行動等。很顯然,由于發達國家感受到了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壓力及未來可能產生的更大壓力,他們開始重視對經濟脅迫的規制,然而其目的在于制定對發達國家有利的規則,而不是認同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脅迫事項上的立場。
總體來看,發展中國家傾向于反對在國際關系中使用經濟脅迫武器,其基本的依據是國家主權原則,反對其他國家利用經濟脅迫迫使本國采取、停止或改變某種政策。隨著發展中國家的不斷發展與實力的不斷提升,以及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家之間相互依賴程度日益加深,范圍日益擴大,發展中國家也逐漸擁有了利用經濟手段應對外部壓力的力量。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實力還相對有限,在可利用的經濟脅迫手段上與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因此,雖然在三次話語權斗爭中,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逐漸擺脫了完全被動的局面,但是總體上還是經常性地處于被脅迫的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基本立場一直未變,即對經濟脅迫始終持反對的立場,希望能利用國際法對其進行必要的規制,反對西方國家任意對其他國家實施經濟脅迫。同時,西方國家采取分割、區分的策略,將自己實施的經濟脅迫與非西方國家的經濟脅迫區分開來,通過證明二者的本質區別,為自身實施經濟脅迫行為與政策的正當性、合法性辯護,同時將非西方國家的經濟脅迫定性為非法,從而反對、限制、防范非西方國家對西方國家采取經濟脅迫,這是典型的雙重標準。
從本質上看,三次有關經濟脅迫的話語權之爭,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斗爭,而不是從法律、法理上的斗爭,由政治立場預設了經濟脅迫問題的法律立場。由于政治立場的巨大差異,關于經濟脅迫問題一直未能形成某種國際共識,這是斗爭的必然結果。從斗爭的實際情況來看,在三次斗爭中,發展中國家的立場相對來說是穩定的,要實現的目標是明確的、一貫的,即反對在國際關系中使用經濟脅迫。相較而言,發達國家的立場則隨著國際局勢與國際力量對比的變化有所不同,從反對國際法上對經濟脅迫進行規制,到逐步形成雙重標準。一些西方人士也認識到這一點,并對西方國家的自以為是的態度與雙重標準提出了批評,指出美國自身就是使用對其他國家產生不利影響的貿易控制的最糟糕的國家。[30]曾任美國肯尼迪和約翰遜政府副國務卿喬治·鮑爾(Geoge Ball)也承認,美國就是用經濟制裁以追求其他自身政治甚至道義政策的領先實踐者。[31]
如果雙方一直是以政治立場來代替國際法上的討論,則這一問題將會一直無解,直至國際社會形成某種力量平衡,使得相互都能實施經濟脅迫,或者經濟脅迫對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產生重大后果,但這種平衡在現實中是難以實現的。考慮到在相互聯系日益加劇、命運日益相連的現代國際社會,經濟脅迫對國家及國際關系產生的負面影響會日益加劇。從仍在持續的第三次話語權之爭的激烈程度與雙方的反應來看,經濟脅迫問題有可能引發更大范圍、更嚴重的沖突,不僅影響雙邊關系,而且有可能破壞現有的國際秩序,特別是國際經濟秩序,從而對整個國際社會產生重大不利后果。話語權之爭的目的不是斗爭本身,而是通過話語權斗爭走向話語對話,形成關于有爭議問題的共識,從而確立共同認可、共同遵守的國際規則,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國際環境。在經濟脅迫問題上,從話語權之爭到形成國際法規制共識,需要實現以下兩個關鍵轉變。
第一個轉變要求不同實力國家從建立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系的目標出發考慮經濟脅迫問題,不能以基于現實主義的實力政治來考慮經濟脅迫及其實踐問題,否則這個問題將永遠處于不同實力國家間的斗爭狀態,不利于國際合作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而從合作的思維出發,通過合作來解決國家間的分歧,實現雙方甚至多方共贏,既有利于問題的解決,也能夠促進人類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以及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發展。合作的思維要求對經濟脅迫持不同立場的國家在考慮本國立場的同時能夠傾聽他國的聲音,考慮他國立場與話語的合理性,通過求同存異,在兼顧各方立場與利益的前提下,尋找共同的解決方案,而不是試圖通過斗爭實現“贏者通吃”的效果,實際上這種效果是不可能最終實現的,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各方都受損。
第二個轉變要求對經濟脅迫持不同立場的國家利用現有的國際法規則對經濟脅迫問題進行全面審視,以包括國際法原則特別是主權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等國際法準則為基礎確立有關經濟脅迫的立場。國際法準則既為各國自主決策權與對外行動提供了法律基礎,也對國家行使權力與對外行動施加了某種限制,如國家采取脅迫和反脅迫措施的權力邊界等。[32]從國際法準則出發確立國家在經濟脅迫問題上的立場,能夠使各國在此問題上的立場擁有共同的規范性基礎,這有利于各方的合作與取得共識。
二戰后關于經濟脅迫話語權之爭的內容與歷程證明,僅從實力與利益為基礎的政治立場出發,是不可能在國家間形成對經濟脅迫的共識的。實際上,隨著發展中國家實力的不斷增長,發達國家實施經濟脅迫產生了“鏡像效應”,這使得西方國家也開始認識到他們傳統的關于經濟脅迫的立場與實踐難以為繼,必須在新的形勢下發展關于經濟脅迫的新話語與新規范,他們的一個基本策略是區分不同的經濟脅迫,從而為其繼續實施繼續脅迫提供合法性。然而,他們的具體區分標準與相應的規制策略是錯誤的,因為這些區分標準是主觀的,如果每個國家都可以依自己的主觀標準來判斷,則法律對經濟脅迫予以規制的價值就相對有限了。[33]盡管如此,區分不同的經濟脅迫,并對不同類型的經濟脅迫實施不同的國際法規制,將是國家間開展合作的一個可行的策略,不過區分的標準須回歸到經濟脅迫性質本身上來,必須具有客觀性,同時以現有的共識國際法規范為指南,來確立經濟脅迫的國際法規范與規制方法。
結語
二戰后關于經濟脅迫的三次話語權之爭,表明經濟脅迫對國際關系與國際秩序構建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同時也表明國際社會發展促使各國不斷重新審視該問題及其在該問題上的立場。但迄今為止的三次論爭主要是各國政治立場的體現,是現實主義政治在經濟脅迫問題上的反映。[34]隨著新一輪關于經濟脅迫話語權爭論日益激烈及其對經濟脅迫與反經濟脅迫實踐日益產生重大的影響,各國有必要調整其話語權之爭的思維與策略,只有從斗爭的思維轉向合作的思維,從單純的政治立場走向以國際法準則為基礎的政治立場,國際社會才能找到真正解決經濟脅迫問題的國際法規制之道。
未來關于經濟脅迫話語合作的重點,應從政治話語爭論走向法律探討,特別是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是經濟脅迫概念的規范化問題。到目前為止,各國對經濟脅迫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國際社會的話語對話與合作,缺乏共同的基礎。如果不對經濟脅迫概念規范化,則就這一概念展開的所有討論將不具有規范意義,探討對經濟脅迫進行國際法規制也就無從談起。上文談到的用客觀標準對經濟脅迫進行分類并在此基礎上為之確立規則,也是以該概念的規范化為前提的。其二是經濟脅迫合法性標準以及可辯護的情形與理由問題。確立相關的標準與可辯護的情形與理由,可以為采取相關措施與行動的國家提供依據,同時也為外部對該等措施與行動的評價提供客觀依據。其三是經濟脅迫與現有國際法準則的關系問題。須厘清二者的關系,對于現有國際法準則能夠規制的經濟脅迫類型,將之納入現有國際法準則的范圍內,而對于不能納入現有國際法準則范圍之內的經濟脅迫則以現有國際法為基礎,確立符合現有國際法原則的規范。
在日益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勢所必然,以對話與合作代替斗爭與對抗是建立新型國際關系的必由之路,摒棄以經濟脅迫為實現國家政策目標的工具是其中應有之義。新一輪關于經濟脅迫的話語權之爭,或許可以為國際社會反思并嚴肅探討經濟脅迫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相關的國際法準則提供一個新的契機。如此,則本輪話語權之爭將具有更為重要、更深遠的歷史意義。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歐盟涉華經貿規則的轉型與應對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3&ZD165)
注釋
[1]關于經濟脅迫(economic coercion)這一概念,雖然在各類官方文件、官方表述及學術文獻中得到了廣泛使用,但迄今為止,對該術語并沒有公認的定義,國際法也沒有明確的界定,關于它的性質與特征,也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在實踐中,關于它的種類、范圍、性質、措施類型等,也不存在共識,包括各種不同情形下具有施壓性特征的措施與行動。為便于討論,同時為更好地與西方開展話語論爭與對話,本文對這一概念采用通常的、廣義的理解,將一國使用或威脅使用影響貿易或投資的措施,以阻止或促成目標國停止、改變或采取某一行動界定為經濟脅迫。歐盟2023年11月22日通過的《保護歐盟及其成員國免受第三國經濟脅迫條例》(Regulation (EU) 2023/267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22 November 2023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from Economic Coercion by Third Countries)第2條在界定經濟脅迫時即采取了這一理解。根據該理解,經濟脅迫包括了范圍廣泛、性質各異的措施與行動。
[2]J. Batinga, "Reconciling the Global North-South Divide on the Use of Force: Economic Coercion and the Evolving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2(4),"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24, 41(2).
[3][14][15][31]R. B. Lillich, "Economic Coerc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75, 51(3).
[4]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 v. U.S.), Judgment, 1986 ICJ Rep. 14, para. 205 and para. 245, 27 June 1986.
[5]A. Tzanakopoulos, "The Right to be Free from Economic Coercion," Cambrid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15, 4(3).
[6]關于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聯合國大會1965年12月21日第2131(XX)號決議通過。
[7]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聯合國大會第一八八三次全體會議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號決議通過。
[8]M. S. McDougal & F. P. Feliciano, "International Coercion and World Public Order: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War," The Yale Law Journal, 1958, 67(5).
[9][12]J. J. Paust & A. P. Blaustein, "The Arab Oil Weapon-A Threat to International Pea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4, 68(3).
[10][11]I. F. I. Shihata, "Destination Embargo of Arab Oil: Its Legality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4, 68(4).
[13]J. J. Paust & A. P. Blaustein, "The Arab Oil Weapon: A Reply and Reaffirmation of Illegality,"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1976, 15(1).
[16]R. B. Lillich, "Economic Coercion and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A Second Look at Some First Impressions,"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6, 16(2).
[17]西方國家及西方學者將中國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針對其他國家有損中國利益的行為與措施采取的應對性經濟措施都定性、歸類為經濟脅迫,這一定性與歸類是錯誤的。但正如本文所指出的,經濟脅迫包括了范圍廣泛、性質各異的措施,為便于討論、分析這一輪關于經濟脅迫的話語權之爭,以及為了話語對話及探討未來對經濟脅迫的國際法規制之路,本文對中國的相關措施也采用了經濟脅迫這一概念,但并不表明作者認同這一定性與歸類。
[18]U.S. Department of State Press Release, "The Administration's Approach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6 May 2022, https://www.state.gov/the-administrations-approach-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19]E. Martin, "US and Allies Condemn Economic Coercion in Declaration with Attention on China", 9 June 2023,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3-06-09/us-and-allies-condemn-economic-coercion-in-declaration-with-attention-on-china.
[20]"The United States Seeks to Counter China's 'Economic Coercion' Through Enhanced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23, 117(4).
[21]中國外交部:《美國的脅迫外交及其危害》,2023年5月18日,https://www.mfa.gov.cn/web/wjbxw_673019/202305/t20230518_11079585.shtml。
[22]《外交部發言人:美國糾集“五眼聯盟”和日本發表的所謂聲明句句直指美國自己》,2023年6月12日,http://www.news.cn/2023-06/12/c_1129688497.htm。
[23]《2022年6月6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2022年6月6日,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202206/t20220606_10699238.shtm。
[24]V. A. Ferguson, "Economic Lawfare: The Logic and Dynamics of Using Law to Exercise Economic Power,"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2022, 24(3).
[25]See B. Czapnik & B. Mercurio, "Trade Coercion and China's Model of 'Passive-Aggressive Legalis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23, 26(2).
[26]"G7 Leaders' Statement on Economic Resilie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20 May 2023, https://www.g7hiroshima.go.jp/documents/pdf/session5_01_en.pdf.
[27]"Joint Statement EU-US Trad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of 31 May 2023 in Lulea, Sweden", 31 May 2023,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3_2992.
[28]"Joint Declaration Against Trade-Related Economic Coercion and Non-Market Policies and Practices", 9 June 2023,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3/june/joint-declaration-againsttrade-related-economic-coercion-and-non-market-policies-and-practices.
[29]"Joint Communicat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Council And The Council on 'European Economic Security Strategy'," Brussels, 20 June 2023, JOIN(2023) 20 final, p. 5.
[30]R. N. Gardner, "The Hard Road to World Order," Foreign Affairs, 1974, 52(3).
[32]S. C. Neff, "The Law of Economic Coercion: Lessons From the Past and Indications of the Future,"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1981, 20(3).
[33]D. W. Bowett,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 Coercion,"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6, 16(2).
[34]V. Kanwar, "The Concept of Coerc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1, pp. 1-2.
The Debate on the Right of Discourse About Economic Coerc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Cheng Weidong
Abstract: After World War II, there have been fierce disputes on the legitimacy of economic coerc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typical arguments for the right of discourse have happened three times, namely: the clear-cut opposing position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on the issue of economic coercion in the period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the early 1970s, the Arab oil embargo of the 1970s and the selective loosening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tance on economic coercion, and in recent years the Western countries' joining of the anti-economic coercion camp while still insisting on the widespread use of economic coercion tools. The three-time debates on the right of discourse on economic coercion are mainly the reflection of the political stance and realistic politics of various countries on the issue of economic coercion. As the new round of debate on the right of discourse on economic coercion becomes increasingly fierce and has an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practice of economic coercion and anti-economic coercion, it is necessary for all countries to adjust their thinking and strategies of the right of discourse, and only by shifting from the thinking of struggle to the thinking of cooperation and from a simple political stance to a political stance based on the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find a way to truly solve the problem of economic coerc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Keywords: economic coercion, the right of discourse, international law norms, regulation
責 編∕韓 拓 美 編∕周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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